浅谈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价值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樊倚天 时间:2013-02-15
    在社会主义的现代企业中,“总体劳动”即“,募体工人”的劳动,包括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五种形态,即体为型、技能型、知识运用型、技术创新型和理论创造型劳动,它们共同创造价值。这五种“劳动具体”分别抽象地代表“总生产”的五个环节。但是,现实中这五个环节并非截然分开的。它们有些“环节”交叉在同一个劳动过程中,有些环节或某一环节的一部分在直接生产过程之外。不过,这几种不同性质的劳动形式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在分别说明各自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时,假设它们是五个独立的生产环节,甚至分别由不同的劳动部门进行,是个“合理的抽象”。这些生产环节的“产品”有些以商品的形式出现,有些则不以商品的形式出现,如“创造劳动”的产品,科学理论的研究成果等。‘这些劳动的产品以中间要素形式进人下一个生产环节,其创造的价值就是加于其产品上的新价值,并通过商品形式将其创造的价值,连同前面环节转移的价值,一起并人下一个生产环节;依此一直到达最后环节,将累加的价值转移到最终产品。因此,在“总体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上,不同性质的劳动形式是平等的。
    .(三)社会主义劳动创造的价值与劳动者收入不等并不矛盾
    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提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的财产也逐渐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这表明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个人财产与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公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们从事的管理活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同样,在所有制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私有制企业的业主和拥有大量股权的民营企业的经理们,他们的管理劳动同样的创造价值。因为生产部门的管理活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即使它与财产的私有权相结合,也同样具有创造劳动价值的属性,否则在逻辑上形成一种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马克思曾说过:同货币资本家相对来说,产业资本家是劳动者,不过是作为资本家的劳动者,即作为对别人劳动剥削的劳动者。
根据马克思的思维逻辑,不管生产性企业的所有制状况如何,生产性的经营管理活动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从事管理的经理人员,同时拥有企业的大量财产及其收益,那么,他就具有双重身份:作为管理者,他创造了劳动价值,应有相应的劳动收人;作为资本所有者,他理当获得资本收人。于是,他的管理活动就具有两重性:既从社会劳动协作的必要管理中产生了劳动职能,客观上创造了商品的新价值;又从财产权利的本性中产生了剥削职能,客观上占有了别人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一个公有制企业与另一个规模相同的私有制企业在效益完全一致的前提下,两个企业的厂长经理管理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相同,但不同所有制企业中,他们的个人财产则会大不一样。
    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新分配制度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收人分配的客观规律,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同时也符合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要求。如果完全按劳分配,则劳动者个人财产会与其劳动价值一致;如果完全按生产要素分配,则会造成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所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收人分配中,应该追求这两个方面的最佳结合。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按照经济学家通常的理解,资本是以货币和商品形式存在的积累的劳动,它像一切劳动条件(包括不花钱的自然力在内)一样,在劳动过程中,在创造使用价值时,发挥生产性的作用,但它永远不会成为价值的源泉。资本不创造任何新价值。”土地所有权和资本,对于它们的所有者来说,是收人的源泉,也就是说,使他们的所有者有权占有劳动创造者的价值的一部分,可是他们并不因此成为他们的所有者占有的价值的源泉。这个原理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此,我们必须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源泉和性质问题有正确的认识,要把收人的分配和价值、收入的创造区别开来。资本、土地尽管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并具有增值的可能性,但要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必须通过劳动者的活劳动、而且,按照价值的社会规定性,一切非活劳动因素的作用在生产过程中只是意味着提高活劳动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创造商品价值(包括收人)的唯一的现实源泉只能归结于活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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