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拍卖品价格形成的价值逻辑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窦莉梅 时间:2013-02-15
   马克思在劳动这个商品的绝对价值的前提下,将价值和相对价格区别得很清楚,进一步说明相对价格的原因和过程中受扰动的因素。他的比例定理—除了暂时的偏离以外—就意味着价值的改变;对马克思来说,相对价格偏离价值并没有改变价值,而只是在商品之间重新分配了价值。马克思实际上贯彻了事物的绝对价值的思想,并将之作为其分析结构的枢轴。他将相对价格和价值区别开来,用价格来分析偏离价值的原因。运用马克思的这个分析方法,我们找到了拍卖价格偏离价值的正常性。如果在完全竞争且均衡的条件下,商品的交换价值将同它们所包含的劳动量成比例,劳动是一切物品的交换价值的基础。但是当时间因素与价值或相对价格发生关系,就要区别开劳动产生的绝对价值和相对价格变化的所有因素。马克思的劳动数量理论不仅仅是关于相对价格的假设,包含在产品中的劳动数量不仅“调节”产品的价值,而且就是产品的价值本质,产品就是凝结的劳动。对每一种商品以及对全部产品来说,不管相对价格怎样变化,价值总是同所包含的劳动相等的。在完全竞争机制下,商品虽仍保留其绝对价值,却显然不是按同这种价值成比例的相对价格出售。
    四、拍卖价格与价值的偏离
    1.拍卖价格形成的一般性
    拍卖品价格与价值的沟通是可能的,价值在说明价格的形成方面是不可或缺的基本因素。但是如果单纯用劳动价值规律来解释价格是不充分的,劳动价值规律更加不能说明声望、历史等文化和非理性因素在价格形成中的巨大作用,而后者也是拍卖价格居高的合理原因,也是价高者得规则成立的直接原因。马克思认为在从价值到价格的漫长过程中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表现出来的价格被扭曲了。大多数拍品都是商品从原有的流通领域流进拍卖市场的,从进人拍卖市场的一刹那,商品转化为特殊的拍品,仍然具有商品的一切特性。“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在以资本品为主的拍品中,似乎使用价值被掩盖了,而且使用价值表现出不同的有用性。作为私人劳动的拍品,其价值形式最终是通过拍品本身这一实际的载体来实现的。

    拍卖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格必然受到劳动、供求、稀缺性等一般性因素的影响。“拍”出的价格无法回避这些因素。劳动价值是拍卖品价格形成的始基和核心,它能够说明拍卖品的生产性成本价格。拍卖价格不是恰同劳动价值成比例,而是按照一种有规则的方式同劳动价值相联系,也以某种规律性的方式偏离价值。然而仅仅用生产性成本加费用的定价方式必然会破坏市场结构和特殊的交易方式的优点,也无法真正实现稀缺性商品的价值。商品的价格“是由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竞争即需求和供给的关系决定的”。拍卖品价格的高低决定于供求关系的相互作用,同时价格必须符合相对需求来说的稀少性。稀缺性决定着供求的均衡状况和倾斜度,同时也预示着拍卖品将被拍出更高的价格。
    2.拍卖价格偏离劳动价值的偶然性
    罗宾逊认为:“商品价格是经济生活中需要说明的最明显的表面现象,并且价格在一些偶然事件影响下可能一天一天地发生不规则的变动。”偶然是规律性的序中的突变,是一个瞬间变化,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沿着这个规律方向的中断。规律是一种稳定或者平衡状态,而偶然性是一个波动、一个偏离。价高者得并不是作为一个先验的拍卖基本原理规定拍卖行为,不能控制利益相关者将之作为一个目标追逐,并非拍卖活动愈接近价高者得的原理就愈显得像拍卖、偶然性因素的作用愈多就显得远离了拍卖,拍卖品价格的确定不是为了对价高者得规则的符合与无限逼近,偶然性的作用却使拍卖品价格的形成更加科学。价格是拍卖活动的因变量,价高者得是所有自变量影响价格形成的法则。它是拍卖活动中最一般、最凝练、最具有特色的工具性原则,超越了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民族、习俗和意识形态等领域,所有对价格形成的偶然性因素都无法替代和改变这一规则的支配作用,但是偶然性软化了它的坚硬性,并与价高者得规则交替作用,使得拍卖品价格的形成更加真实。这些偶然性的因素是由心理、情感以及由引致的历史、审美等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于拍品价格。
    拍品价格的形成是一个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的人自己决定价格的过程,它与拍卖主体对拍品的主观情感倾注、与现场拍卖的情感冲动密切相关.体恤制定保留价的“台前竞价”,预展期间的“幕后竞价”,拍卖现场的“台上竞价”的三个阶段,不仅表明了参与拍卖的竞买人心理活动逐步上升、日趋紧张的过程,也表明了其背后各拍卖利益相关者情感的交错变化。情感是“以表现和实现主体的内部状况与欲求等为主要功能,直接参与人的意向活动的心理形式”之一;是“一种最本质的内生因素以及影响市场行为者抉择的某些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因素”。拍品价格一定是“合情合理”的有机体,它的形成不是力学或者一种技术,不是依照严格的理性调整拍卖利益主体具体的动机和行为的一种结果。不论竞价现场还是场外,拍卖利益主体通过想象、分析、判断等心理活动将自己的初始情感注人拍卖品,并贯穿在参与竞买的全过程。
    拍卖现场的拍卖主体情感变化影响拍品价格的形成。在拍卖活动的竞价现场,拍卖主体具备“平静的情感”和“猛烈的情感”。具有平静情感的人大多是在拍卖活动中的成熟者,会被现场的另一些竞买人将这种平静的情感当作理性,认为他们具备了理性判断能力,他们的举牌出价都出于理性的决定,进而推断他们的决定是真实的甚或权威的。这种形而上的认识总是将一种情感作为唯一的指导人们行为的原因,而将其他可能并存的因素完全假设为不可能,但是某些竞买人往往有意识地作出违背自己利益的行为,佯装情感平静实际上是将内心激烈的情感和强烈的欲望遮掩起来。当一种情感已经成为一个确定的行为原则、并且是竞买人内心的主导倾向时,它通常就不再产生任何明显的激动。重复的习惯力量促使猛烈情绪逐渐服从平静的情感,不再受到种种暂时发作的情感引起的心理振荡。在拍卖现场,拍卖师与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之间往往都在策略地利用这种平静的情感和猛烈的情感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虽然平静的情感在得到意志的配合和支持时,也足以控制情感最激烈的活动,但是猛烈的情感对于拍卖有一种较为有力的影响。一个优秀的拍卖师要同时具备冷静的头脑和“煽情”的魅力,把竞买人设置在自己营造出的足以增加情感的猛烈程度的特殊氛围中,去鼓动竞买人的猛烈情感,从而使他们频频举牌,积极参与竞买。竞买人的精神一旦被刺激起来以后,就容易接受一种占据优势的情感“方向”上的变化,这种主导情感能量与力量巨大,逼迫竞买人在极其短暂的拍卖师报价中作出决定。“皮质细胞的兴奋性的衰弱”会使竞买人抑制自己的行为,滑向消极与平静。因此,拍卖师必须时时刻刻要刺激竞买人新的情感之流。
    现场之外的其他拍卖利益相关主体与拍卖品之间的情感联系,也是决定拍品价格形成的不容忽视的方面。拍卖利益相关主体通过想象、分析、判断等心理活动将自己的初始情感注人拍卖品,要经历历史时间和当前的时间。前者积蕴拍品的价值,拍品穿越时空在拍卖现场通过竞买人的自由出价而重新找回自己的价值。拍卖把不同时间和空间的不断以各种方式流动的物汇集在某一特定的时空坐标—拍卖市场等待激活,实现自己价值。一方面,由于时空的存在,委托人和竞买人对拍品进行想象和判断,想象的过程是和一定的情感的体验联系着的。他们无意识地为拍品制定一个时空坐标,或者以时间为基准,或者以空间为基准,想象其在一定位置和秩序背景中的价值及各种影响价值的变量。在这个过程中,又以这个拍品本身在当时的环境中与其他性质相同的拍品作为参照物来评价,因此,判断一个拍品,总是要在我们的脑海中经历“彼时间”中所有的对象。但是由于我们时时刻刻都要考虑“此时间”的状况,这样判断的过程有了间断,跳跃式地在时间的间隔中远离和返回,就损害了对拍品判断的完整性,并影响拍卖主体的情感和行为。另一方面,如果委托人和竞买人对拍品是外行,专业知识的缺乏使他们无法完成“再建的想象”,促使他们将再建想象的权利暂时移交给专家系统,移交的前提是对专家抽象系统的信任。“对他人的信任是一种持久而经常性的心理需要。从对他人的信赖与诚实中所获得的,是一种情感的再认。”“信任是对一个人或一个系统的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这种信心表达了对技术性知识的正确性的信念。”委托人和竞买人通过对专家品行的可靠性、知识和技能的准确性获得拍品价值以及对未来价格的较为准确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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