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拍卖品价格形成的价值逻辑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窦莉梅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拍卖品价格;价高者得;收益等价定理;劳动价值理论;分析工具
  论文摘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作为商品相对价格理论同劳动价值联系在一起,商品价格决定于劳动价值,它不仅是构成拍卖品价格的核心和始基,同时作为分析工具,商品价值构成又是分析和支持价高者得规则合理性的枢轴,它是所有拍卖品价格形成所遵循的价值逻辑基础。在价值向拍卖价格转化的过程中有一般性因素,还受到偶然性和情感因素的深刻影响。

    拍卖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对商品交易方式的补充和完善,而这个功能的完成是遵循价高者得规则确定拍卖品价格来说明和实现的。商品价格是经济生活中需要说明的最明显的表象。价格在一些偶然事件影响下可能一天一天地发生不规则的变动,但是肯定有某种基本的价值规律来决定价格。拍卖品是一种商品,商品总是与人类以及人类的劳动相联系,自进人拍卖领域起,拍卖品就已经包含了人类劳动。
    一、对拍卖价格形成中价高者得规则的误读
    一般的商品流通领域内商品经过生产阶段,蕴涵劳动价值似乎是理所应当的,而拍卖的中介性质似乎就可以不去讨论价值问题,只要用拍卖的方式将拍品的价格拍出来即可。受中世纪阿奎那的公平价格的影响,用生产成本来考虑价值的习惯,还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直接生产者的意识中,因此,人们惯性地认为在拍卖领域超过价值或者生产成本的价格是暴利,或者能够理解拍卖本质的人们也啼嘘拍价奇高的传奇色彩。外界普通公众眼中往往以异常“公平”的眼光来看待每一个拍品的真实价格,通俗地讲,即它到底值多少钱。将这种宗教性质的公平价格作为拍卖成交价的极端参考标准,因此视符号意义上增值部分为不合理,也将拍卖所具有的特殊性视为不光彩、不应当的范畴,惊呼拍卖高价的暴利,而没有看到标的物在进人拍卖领域之前劳动的付出。以拍卖方式配置资源时,当然不乏将无形虚增的不合理成本被计算到拍卖品价格中,于是在他者看来拍卖的最高价成为一种暴利,因此将拍卖价格形成中的翅魅翅烟全部归罪于价高者得,拍卖也被视作阴暗的类似于“黑道”的交易方式,价高者得成为获得暴利的最冠冕堂皇的手段。当成本远远高于物在原来的流通领域的成本时,拍卖这种交易方式就会受到质疑,我们应当追问拍卖品价格形成的过程存在不合理因素的原因。价高者得规则没有限定一个最高价格,它的最终实现永远是一个可能的限度,这种可能性随着落褪而终结,而不是穷尽一切手段追求单一的无限高价。
    二、价高者得规则与收益等价定理的一致性
    传统的四种拍卖方式均遵守一个规则:价高者的规则。其中,荷兰式拍卖和一级价格密封拍卖显而易见地遵循此规则。一级价格密封拍卖中的投标者自己确定投标的金额,且出价最高者获得拍卖标的。荷兰式拍卖尽管是价格下行的拍卖方式,但是在每一价位上、只有出价最高的人获得当次的标的,即投标者需决定在什么价位上喊出并拥有该标的。这两种拍卖的战略空间是相同的,支付函数和均衡结果相同。英式拍卖和二级价格密封拍卖是等价的,也符合价高者得规则,也是等价的。只是英式拍卖中的投标者需要根据对手的投标作出反应,不断对自己的估价进行调整;二级密封价格拍卖中,不存在这样的重新估价问题,投标者在观察到他人的行为之前,已经递交了投标且不可能更改。尽管这两种拍卖方式的战略空间并不相同,但是它们的本质特征是:赢得支付的价格是由他的竞争对手的投标决定。投标者准备接受以自己的估价为限的任何可能价格。
    假定所有竞买人的估价服从在区间[0,1]l上的均匀分布,同时,委托人(销售者)自己的估价和最低投标都等于零。假设竞买人的投标是b,其他竞买人都根据严格单调递增的均衡战略b*(v)标或者竞买。只要其他竟买人的估价都低于b*-1(b),该竞买人i成为嵌者。
  其均衡战略是:

  荷兰式(一级价格)拍卖中的随机均衡价格PD等于最高投标,表示为:b*(V(m))
    预期价格:

    在英式(二级价格)拍卖中,按真实估价投标b(v) =v是弱占优战略。如果排除掉劣势战略,那么,估价最高的竞买人将成为直者,他支付的价格等于第二高的估价。随机均衡价格PE等于在n种估价中的顺序统计量V(n-1) 。
    预期价格为:


    在这两种拍卖中,拍卖收益是等价的:即竞买人的预期收益是相等的。委托人(销售者)的预期收益是相等的。价高者得规则作为拍卖的国际惯例,贯穿各种不同的拍卖方式,并且在拍卖会现场作为落褪价的标志;而通过上述例证,恰好说明了价高者得规则下的各种拍卖方式最终预期收益的等价特性。
    三、拍卖价格形成的内在逻辑
    1.劳动价值是拍卖品价格形成的核心与始基
    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核心是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确定,劳动决定商品的价值,价值决定价格。作为拍卖市场上任何一个拍品,在进人拍卖领域时它本身已经凝结了人类一般劳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不是价格理论,在商品生产制度之下,物与物之间的价格关系所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因为后者是以人们在他们的商品中所具体化的不同的劳动数量表达出来的。价格只不过是它采取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必须从量的方面来进行分析。正是从这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才作为传统意义上的价格学说出现。不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被理解为是一种价格理论,还是一种“自然权力学说”,抑或是马克思撰写《资本论》的主题剩余价值理论的“身份证”,甚或如米克所讲根本不是必然推证剩余价值的学说,价格的“最终基础”或者“直接基础”是价值,劳动价值学说是说明拍卖价格形成的始基。
    劳动创造价值的学说如何与用货币表示的拍卖价格相联系呢?价格与价值的沟通是可能的,它在说明拍卖价格的形成方面是不可或缺的基本因素。马克思认为在从价值到价格的漫长过程中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表现出来的价格被扭曲了。价格永远是商品的一个表象,在符号意义上更能体现拍品的性质,其核心部分仍然是价值这个范畴,即一定劳动的投人和凝结。拍品在进人拍卖之时已经是凝结了人类劳动的产品,只是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确定其价格或者所有权的模糊性而退出原来的市场,进人一个等待以拍卖的方式结束不确定性的暂时的等待阶段。马克思本人论证了由于各个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因而价格以某种规律性的方式偏离价值,“因此,商品价格不是恰同劳动价值成比例,而是按照一种有规则的方式同劳动价值相联系。”无论资本品还是消费品拍卖,其成交价还是要从基本价值方面进行解释。劳动价值学说并不是必然与拍卖价格形成有强相关的因果关系,任何拍品在进人拍卖领域起始就已经含有了人类的劳动,如果不包含人类的劳动在内的拍品其拍卖的合法性就要受到制度性约束,如对土地、不可再生资源、天然资源的拍卖。马克思本人花费大量精力从经济细胞—商品阐述其劳动价值学说,并不是要将价值与价格等同,去论证现实经济中价格的形成这个结果。劳动价值是拍卖价格形成的一个来源,它是拍卖价格形成过程中各个阶段价格的最基本的说明和参考标准,是进人拍卖的拍品的生产性成本确定的基础,‘更是拍卖中价高者得核心规则合理性的论证基础。拍卖价格的分阶段的确定均受到很大的主观因素的制约,如果缺失了价值的内核,从评估价起始就处于一个风雨职摇的状态,拍卖可能会是一部“无厘头”喜剧。马克思本人已经充分注意到了在现实世界中经济数t是通过生产价格而非价值得以表现的,而拍卖价格的形成不仅仅是通过生产价格得以表现,更是一种人为营造的时空并存的环境中的竟价过程的结果。
    2.劳动价值理论的分析工其意义支持价高者得规则
    罗宾逊夫人认为,劳动价值学说作为商品相对价格的一种理论,是在两个水平上起作用的。在一个水平上,它同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劳动价值联系在一起,商品价格决定于它们的劳动价值,在另一个水平上,它只不过是一种分析工具。“只要不把价值理论看作是信仰的表白或对社会伦理的论证,而看作是分析经济现实的一种工具,”“价值作为主要的分析工具,必定总是居于关键性的地位”。阁熊彼特的这个观点和罗宾逊夫人的把劳动价值理论在另一个水平上是一种分析工具观点相同。劳动价值理论不仅是拍卖价格的核心和始基,更是一种分析工具,用来分析生产费用或者生产成本的发生。如果我们撇去一“实用目的的影响”、“感情价值判断的影响”、“意识形态上的幻想”,或许我们能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的分析工具的意义能够充分发挥出来。约翰.穆勒认为,“价值”一词在经济理论上实际是相对的概念,它所指的只不过是任何两种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比率。同样,价格一词所指的也只不过是任何一种商品或服务单位与选定充当货币的物品之间的交换比率。根据这种观点,始终真正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是如何解释这种交换比率或价格关系。如果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是一种绝对价值,那么拍卖价格形成的因素之一是这种价值蕴涵的绝对性,即任何一个拍卖品都蕴涵着劳动这一绝对价值,从分析工具的角度就可以说明生产性价格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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