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危机及其产业经济发展之路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建波 时间:2013-02-15
        2.4 缺少统一合理的资产价格体系  没有建立健全合理的矿产资源资产价格体系,矿产资源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多种多样,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标准。不同计价方法其资源价值不同,有的资源价值包含矿产资源原始价值、普查勘探费用和合理利润;有的只包括普查勘探费用、合理利润。尽管矿产资源评估价值不完全等同于其交易价格,但它是资产交易价格最重要的基础,众多的计价方法导致了矿权转让时,定价混乱,普遍出现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造成了国有资源资产的大量流失。
        3  矿产资源产业经济发展的出路思考
        3.1 重视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培育与建立  随着工业和人口的发展,人类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急剧增加,出现了资源短缺和大规模浪费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矿业与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近些年,世界各国都纷纷致力于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中。所谓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是指对因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所造成的生态资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矿业城市的发展机会受限制而给予一定的补偿,用于对所造成损失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当代人在享用矿产资源所提供的服务时,有义务和责任因超额消耗矿产资源而向后代人的价值损失付费。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每一代人都需要且有权使用这些资源。当代人不能因为自己的发展需要而大量使用和消耗矿产资源,把本应该留存给后代人使用的矿产资源提前支用,这将严重影响了后代人的发展和福利水平,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实行矿产资源耗竭补偿费的实质是因当代人的不合理开采而对后代人造成损失的价值补偿。
        3.2 规制和理顺产权管理关系及规范产权市场  在目前的多级政权体制和所有制结构下,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只能是国家,应该按照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矿产资源,各种经济主体有偿取得矿产资源的经营权。所有权和产权不是一回事,所有权强调的是法律规定的所属关系,而产权是法律规定的经济利益主体获得经济效益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中产权必须明确定义,并且专属。“多重产权”使所有权产生不确定性,从而挫伤产权主体对资源投资的积极性,或诱发过度开采和短期行为,或引起法律纠纷。只有产权明晰并给予保护,禁止他人非法侵占,市场交易行为才具有可靠的基础。因此国家应该按照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将矿产资源的管理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使矿产资源资产真正成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实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资源补偿机制的力度,维护国家所有权,保障企业的产权安全。另外,需要积极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
        3.3 积极改革现行的矿业税费制度  ①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为权利金。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都是从量计征,本质都体现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都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利益实现形式,所以应将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合并,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不仅解决了目前对资源税的争论,也保证了国家从矿产开采中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②修改矿山企业增值税的税项计算,解决增值税负担过重问题。在有关文件中将“从自然界直接取得物质和能量的产业”定义为第一产业,世界各主要矿产国都普遍将矿业划为第一产业,也要把矿业回归到第一产业,同时根据第一产业的特点,对现行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将矿山企业交纳的权利金、基本建设投资和固定资产折旧费加入矿山企业成本核算,降低增值税税基,彻底减轻矿山企业的负担。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矿业投资者的积极性,而且会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加大科技投入。
        3.4 持续完善矿产资源资产评估体系  目前对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有不同的观点:或以发现成本为主,或以成本法结合收益法,或以收益法为主,或认为主要受供求关系的调节等。矿产资源资产的价格(P)如前所述应包含资源原始价值(P0)和普查勘探等劳动投入形成的价值(P1)两部分,并要考虑勘查风险、矿藏埋深、矿石品位、矿石结构、采选冶难度、交通条件、储量及储量级别等因素。为了便于价格管理,解决资源价值价格严重背离的事实,可以比照建筑定额方法,制定全国或省区的各类矿种的基本价,再考虑上述实际因素乘以调整系数(T),用公式表示为:P=(P0 P1)×T,P0、P1的确定一般采用收益法。
        4  结语
        综上,有必要对因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的活动而造成的矿产资源本身价值损失、后代人利益遭受损害、矿区周围生态环境污染以及矿业城市可持续发展机会受限制等进行改革和变革,要建立能源危机的意识,同时,以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低碳经济的概念来引导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未来在加强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低碳经济等方面的地方法规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建设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抑制资源过度消费,有利于企业开展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及税负转移政策;研究制定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公共财政支持政策;研究进一步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和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能源价格预报制度;研究制定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纳入政策性银行支持范围,并在贷款方面给予优惠的政策;对能源消耗高、污染重的产品和设备苛以重税,强制实施高耗能产品淘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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