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重商主义理论与西方贸易保护政策的渊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叶晓东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重商主义 贸易保护 国际贸易 理论
  论文摘要:重商主义是国际贸易理论史上最早的保护贸易理论学说。14世纪发端于英国.16到17世纪是其全盛时期。这一理论视货币为财富的唯一形式,认为贸易顺差有利于积累财富,为此国家应采取干预和保护的政策以实现贸易顺差。事实证明,早期贸易保护制度的进步作用在于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促进了商品经济在流通领域的发展。
  公元l5到l7世纪,国际贸易开始真正具有世界性质并获得显著发展。在这一时期,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西欧各国封建自然经济不断衰落,商品货币经济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地理大发现使西欧围家纷纷走上了向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扩张的道路,广大殖民地国家被卷入到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的范围和规模空前扩大,这一切使得国际贸易获得显著发展。15到l7世纪,又是资本原始积累的时期。这一时期,西欧国家废除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因素迅速发展,新兴商业资产阶级对于加速资本原始积累有着迫切的需求。他们对内借助国家政权扫除封建割据统一国内市场,对外实行殖民扩张拓展海外市场。对外贸易顺差也被新兴商业资产阶级视为货币资本积累的重要途径。他们认为要实现对外贸易顺差,必须推行国家干预对外贸易的做法,采取严厉的贸易保护措施。
  15到17世纪,也是西欧各国中央政权权力扩大的时期,这为贸易保护制度实施提供了政治基础。15世纪末16世纪初,封建制度瓦解,代表新兴政治力量的民族国家产生,君主统领一切政务,“中央政权监督贸易,设置贸易实在障碍的能力扩大”,为了满足政府聚敛财富的需要,缓和国内货币供求矛盾,中央集权国家开始运用圈家力量推行贸易保护,支持商业资本的发展。
  伴随着国际贸易的显著发展,资本原始积累的需要,新兴民族国家聚敛财富的需要.形成了早期的贸易保护制度,而与之相对应的理论基础就是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是国际贸易理论史上最早的保护贸易理论学说,14世纪发端于英国,16到17世纪是其全盛时期。这一理论视货币为财富的唯形式,认为贸易顺差有利于积累财富,为此国家应采取干预和保护的政策以实现贸易顺差。这种学说适应了资本原始积累的需要,因而在15到17世纪为西欧各国专制君主国和代表商业资本利益的早期资产阶级所称道与推行。重商主义的发展经历了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或者说经历了“货币差额论”和“贸易差额论”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即重商主义前期(15世纪到16世纪中叶)着眼于金银的进口,主张用行政手段设法通过扩大出口,从国外吸收大量的黄金和白银,然后再努力把它保持。在后一个阶段即重商主义后期(16世纪中叶至17纪),马克思称之为真正重商主义,认识到只有将货币投入贸易,才能赚回更多的货币,因此反对政府对货币输出采取强行限制的做法,认为只要保持贸易顺差就必然有更多的货币流回本国,从而增加本国财富,因此也被称为“贸易差额论”。国内,严禁金银出口。因此也被称为“货币差额论”。重商主义前期和后期这种差别的出现,是由于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在重商主义前期西欧各国国内商品生产和流通不够发达,对外贸易未充分发展,仅靠经济手段还无法保证吸引国外贵金属。而到了重商主义后期国际市场成立,国内手工业有较大发展,才使扩大对外贸易,并实现贸易顺差成为可能,从而出现政策上的转变。重商主义理论与早期贸易保护制度的关系十分紧密,一方面重商主义理论直接影响了早期贸易保护立法。如马克思在评价重商主义代表人物托马斯·孟的代表作《英国得白对外贸易的财富》一书时,认为此书对英围立法产生了直接影响;重商主义时代的代表性贸易保护立法《航海条例》,也是重商主义思想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另一方面,重商主义的贸易保护理论和政策主张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支持得以实现。

  在重商主义理论指导下,西欧各国实行强制性的贸易保护政策,这时期的国际贸易歧策成为最早的也是典型的贸易保护政策其政策主张的基本点是国家干预对外贸易,实行保护贸易,增加货币财富。为了增加货币财富,在重商主义前期和后期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手段。重商主义前期国家采取行政立法手段,直接控制货币流动,严禁金银外流,由国家垄断全部货币贸易。以防止货币外流作为对外贸易政策的指导原则。重商主义后期,政府管制措施从早期的管理金银进出口发展为管理货物的进出口,“奖出限入”是这一时期贸易政策的主要持征。而且“奖出限入”与产业政策相结合。在限制进口方面:禁止若干国外商品,尤其是奢侈品的进口;限制国外商品的进口,课征保护关税,但对原料则免税进口。在奖励出口方面:阻止原料或半成品出口,奖励制成品出口,对本国商品的出口给予津贴,降低或免除对一些商品的出口关税,并实行出口退税,垄断殖民地的贸易政策,确保殖民地成为本国制成品的市场和原料的供给地。其他鼓励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奖励人口繁衍以增加劳动力供应;实行低工资政策以降低成本;禁止技术工匠等熟练技术工人外流和工具设备输出;鼓励外国技术工人移入以保持产品竞争优势;为工场手工业贷款和提供优惠条件,推动生产规模扩大。
  贸易管制作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迹象直到重商主义时代才出现。
  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出现,最早的贸易保护制度也应运而生。在这一时期,贸易保护制度开始成为推行贸易保护政策的工具。重商主义流行于西欧各国。相应地贸易保护制度也起源于西欧各国。当时奉行重商主义的西欧国家为推行贸易保护政策,颁布法令或禁令,贸易保护立法开始出现.可以说贸易保护立法与重商主义政策的产生和发展联系在一起。1440年英围通过的一条法令标志着重商主义政策在英国建立起来。它规定,外国商人运货到英国,必须将全部价款转换成英国货物;英国商人在外经商,至少须将一部分售货所得用现金形式带回本国。这条法令可以说是最早的贸易保护制度之一。1651年的航海法则标志着重商主义在英国达到了其全盛时期。航海法可以说是重商主义思想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是早期贸易保护制度中最典型的立法,其内容将在后文予以介绍。
  下面对各个国家在萤商主义时期采用的贸易保护政策进行探讨。
  一、英国
  英国是这一时期实行严格的贸易保护制度的典型。其基本制度包括:其一,颁布法令防止贵金属输出国外。在15世纪,颁布了一系列条例禁止贵金属输出,都铎王朝(1485——1603)统治前期曾再三予以重申,伊丽莎白女王(1558——1603年在位)继位后,又于1559年、1581年两度颁布禁止贵金属输出的法令。其二,严令禁止奢侈品输人。1700年英国政府颁布法令绝对禁止印度、波斯和中国的印花织物输人。后又规定禁止一切居住英国的居民买卖、穿着或拥有这些织物,如有违犯,即对一般人科以5磅罚金,对商人科以20镑罚金其三,实行保护关税制度为严格限制进口货物,除若干原料外,对所有输人英国的货物几乎全部征收重税。其中,英国的航海法、谷物法是这一时期典型的、比较成体系的、影响比较大的保护关税法令。1651年,英国通过了重要的《航海法案》,其后经多次补充修订,并和其它一系列的控制海上商品运输和鼓励出口贸易的法令合在一起称为《航海条例》。按照1660年修订的《航海条例》规定:从亚、非、美洲运输货物到英国,只能使用英国船只;由欧洲运到英国列在名单的货物必须使用英国船舶,在名单之外的货物才可以使用货物生产国的船舶或英国船舶,而且必须是由直接生产国运出。对由外国船舶运进英国的货物使用较高的进口关税。“法国大部分农产品和制造品,至少也须负担75%的税。但大部分货物实在负担不起这样的重税。所以,课它们这样重的无异于是禁止其输人。”因此,从1651年到1786年英国的关税是禁止性关税。《航海条例》实行了两个世纪,至1849年废止。1660——1689年,英国通过若干法令限制谷物的进口,产生了《谷物法》。它是英国粮食进出口管制条例的总称,用提高粮食进口税的办法抵制外来竞争。例如,在《1670年的谷物法》中规定,当英国每夸脱小麦价格低于53先令4便士时,征税16先令;每夸脱价格在53先令4便士至80先令时,征税8先令。即国内小麦价格低时对进口小麦征高税,国内小麦价格高时进口税相应降低。这样使英国国内小麦市场每夸脱价格经常保持在60到70先令以上,不因廉价的小麦进口而降低国内市场价格。《谷物法》的税率曾随小麦价格的变动作过大约十次修改。此外英国对进口的羊毛、木材、生丝、煤及其他共60种商品征收高关税,并禁止机器、图样出口。其四,采取一系列奖励出口的措施。为奖励工业品输出,政府对那些产品可以在海外高价销售的生产部门和行业(如毛纺织业)采用免税出口、退还税款、发放奖金等措施加以特别的保护和扶植,如1780年和1782年英国颁布法令,规定对输出的每匹白布都颁发奖励金。仅在18世纪20-30年代,英国政府就取消了100多种商品的输出关税,并保存了许多商品的输出奖励金。
    托马斯·孟是英国乃至欧洲晚期重商主义最主要的代表人物,贸易差额论的创始人。晚期重商主义作家,大多数是新兴的大资本家。孟本人就是一个大商人,担任过东印度公司的董事。由于英国运输黄金的船舶在海中发生损失,遭到重金主义对出口黄金的攻击,孟为东印度公司的特殊利益辩护,1621年发表了其代表作《论英国一与东印度的贸易》,后经改写于1664年以《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书名出版。书中所谈理论,是从掠夺印度的经商实践中得来的,力图宣传这个经验总结,使它作为英国对外贸易的指导思想。马克思曾对该书评价说:“这一著作早在第一版就有了特殊的意义‘即它攻击当时在英国作为国家政策还受到保护的原始的货币制度,因而它代表重商主义体系对于自己原来体系的自觉的自我脱离。这一著作已经以最初的形式出了好几版,并且对立法产生了直接影响。”接着指出,这部书“在100年之内,一直是重商主义的福音书”。可见,此书堪称重商主义一部划时代的著作。孟认为商人在国家经济中占重要地位,“商人肩负与其他各国往来的商务而被称为国家财产的管理者”。他把商人职业看作是可贵的职业,并提出了一个全才的对外贸易商人所必需的12种品质。孟反对重金主义,反对当时的货币政策,要求取消禁止货币输出的早期法令,提出了与之相反的应该准许货币输出的主张。他说:“货币产生贸易,贸易增加货币”。他还现身说法,叙述他曾向土耳其王公斐迪南一世公爵借款1万镑,输出到土耳其经营贸易,结果“口里叨着一只肥鸭回来”,所以投人流通的货币越多越好。为了说明货币能繁殖财富,他还形象地作了描绘,他说,这就好像耕种一样,要多得粮食,就必须多撒种子。他还嘲讽坚持早期重商主义原则的人是一些蠢人,因为他们只见农夫的播种,不见农夫的丰富的收获,也就是说,禁止金银输出,就像反对农夫播种一样荒谬。他在说明对外贸易的原则时提出:“我们还要指出的,只不过是如何将我们的金钱加在我们的商品上面。使他们一块儿输往外国,从而我们可以获得更多更多的财富。”输出商品的同时也输出货币,是为了先买进更多的商品来扩大对外贸易,再在适当的时候以高价卖给外国人,增加国家的财富。孟极力主张扩大对外贸易,认为对外贸易才是国家致富的手段。他着重论述了对外贸易问题,认为对外贸易的好坏,是检验一个国家贫与富的标准他说“对外贸易是增加我们的财富和现金的通常手段,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时时谨守这一原则:在价值上,每年卖给外国人的货物,必须比我们消费他们的要多。”孟在论述发展对外贸易时阐述了贸易差额理论。同时,他还认为扩大出口,发展对外贸易,对于发展工农业、国防、科学技术,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可以扩大就业,富裕人民。孟还提出并论证了为保护贸易顺差应采取的途径和手段,他认为必须增加本国的产品输出,缩减外国货物的进口,并采取措施使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顺利地排挤外国竞争者。他并不要求在对外贸易中和每个国家都必须出超而是要求国家每年出口商品的总值要大于进口商品的总值,实现出超。孟十分重视发展航运业和转口贸易,他提出,出口的商品要用自己的船舶运输,以减少支出,增加收入,他还热衷干发展同遥远的殖民地,特别是亚洲一些国家的贸易,因为这样的贸易带来了特别大的好处。他公开地承认,英国人是靠亚洲人民而发财致富的。关于这一点,孟在书中写道:“我们在这些印度商品上所得到的财富,是大于出产它们的国家和本来拥有它们的那些人民的,这些商品本是他们的国家的自然财富。”根据他的计算,用10万英镑从东印度买的胡椒,在意大利和土耳其至少可以卖70万英镑,所以他说“我们的国王和王国的最有利的贸易是在东印度的买卖的比例上”孟从发展对外贸易出发,提出了他对人口问题的看法。他认为生产者人数愈多,生产出来的产品就愈多,因而可以输出的商品就愈多。“因为在人数众多和技艺高超的地方,一定是商业和国家富庶的”由于当时资本主义生产还处于不够发达的阶段,发展工业深感劳动力的不足,所以孟在主张发展对外贸易的同时,重视鼓励人口的增加。托马斯·孟既羡慕又嫉妒荷兰的经济成就,他还主张禁止荷兰在英国沿海捕鱼,反对荷兰当时在亚洲若干贸易联系方面超过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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