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业板公司治理问题解析——以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霍楠 时间:2013-02-15
   另外,神州泰岳股份有限公司缺乏对员工必要的股权激励措施。由于公司股权的日益分散化以及管理技术的日益复杂化,世界各国的大公司为了合理激励公司管理人员,创新激励方式,纷纷推行了股票期权等形式的股权激励机制。股权激励机制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到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职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三、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措施
    由于创业板市场自身具有的一些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应从严要求,以控制和稳定市场风险,为投资者创造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本文从以下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一)建议引入控股股东赔偿机制
    创业板上市规则对于控股股东的定义可以做出一些修改,比如,改成“能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的就是控股股东”,从而跟下面内容相衔接,且条款更严谨或者范围大一点。
    现在违规行为最终可能都要落到赔偿上,控股股东赔偿机制的引人增大了违规成本,从而对公司规范运作有一些帮助。因此建议控股股东股份锁定期定为3年,可以借鉴原来股改时的做法,如果控股股东确实不规范并给公司利益或公司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有赔偿责任,并可通过股票进行追加赔偿。强化控股股东的监管,应考虑在承诺书中加上一两条。若控股股东的义务没有履行,对等的权利如某些表决权等要受到限制,而不应该等到处罚后才体现出约束,毕竟监管部门的处罚是需要时间的。
  (二)有关独立董事的问题应进一步明确
    在一些情况下,保荐机构无论能力或者职责所限,可能都没有办法对上市公司有很大的影响力,建议强化独立董事责任。从监管的要求与实践来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作用远大于其他中介机构甚至包括保荐机构。
    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采取累计投票制度,但出现的间题是,对于现在己经改成股份公司的创业板企业来说,其可能已经选举出独立董事,是否意味着需要再开一次股东大会,用累计投票制进行重新选举?希望有关方面能够给予明确答案。
    另一个则是创业板上市企业的董事会治理结构和董事配备的问题。笔者认为,可考虑不再由企业本身选派独立董事,而是通过成立中国独立董事工会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然后给每个上市公司配备,抑或差额选举产生。
  (三)保证中小股东权利
    弱势群体、非控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决策当中,如何有更多的话语权,值得监管部门认真考虑。笔者建议,保证投资人、散户、流通股股东在重大投资决策方面的话语权,交易所在创业板当中应考虑重新引人分类表决权。
  (四)股权结构
    为使创业板从根本上消除一股独大,申请上市的企业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该限制在30%以下,甚至20%以下,使创业板上市企业有一个好的治理结构,避免一股独大带来的内幕交易和高抛低吸。同时,注意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及时,并形成制约机制。
  四、结论   
  创业板市场发展至今历时40年,全球也已经形成将近40个创业板市场。随着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公司治理理论又有了新的实践领域,希望我国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难问题能够在创业板市场上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同时也希望制度设计者能设计出更加巧妙的制度创新,丰富转轨经济背景下的公司治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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