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农产品经纪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佳秀 张玉龙 时间:2013-02-15
  2.1.3自我激励。报酬激励是农产品经纪人维持生存的基础,而声誉激励则是农产品经纪人对身份、声誉和地位的心理认同,因此这二者本身也可以看作农产品经纪人自我激励的一种低端形式,即为了生存而努力工作获得佣金,为声誉和地位的提高努力工作获得心理认同与别人的尊重。农产品经纪人自我激励的更高级形式是一种精神境界的升华,即努力为了促进农产品的销售和农产品价值的实现,促进当地农民的增收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而积极从事经纪工作。从这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很难达到的道德高度,需要良好的报酬激励作为基础,声誉激励作为辅助。
  2.2约束机制。激励和约束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有机体:激励意味着给予农产品经纪人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以刺激其为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工作;而约束则是运用法律、道德等手段抑制农产品经纪人对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追求。激励机制要有效,必须权衡激励与约束这两个作用,即在给予农产品经纪人激励的同时,还必须让农产品经纪人承担一定的经纪风险。因为,农产品经纪人不承担任何风险和不受任何约束的激励制度是毫无作用的。
  2.2.1自我道德约束。农产品经纪人的自我道德约束同自我激励相符,是其道德水准和高度的具体体现。人性本身向善的一面会促使经纪人诚实守信,注重商业信用和职业道德,从而会积极努力的为农产品生产者销售农产品,避免价格垄断和坑农害农的行为发生,这样也有利于其报酬收人的实现。
  2.2.2声誉约束。从事农产品经纪活动的主体大多是在本地农村中生活的人或者组织及公司等,考虑到自身的生存和未来的发展,他们会比较破坏商业契约、不守职业道德和坑农害农行为等缺乏商业信用之后的损益情况,尤其是农产品生产者的鄙弃给自己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受到法律制裁等。这样的约束条件会促使农产品经纪人积极消除短视利益行为,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和商业信誉。
  2.2.3政策法规约束。第一是准人约束。目前我国农产品经纪人的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不高,市场准人制度较为混乱。因此,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首先出台农产品经纪人管理办法,对即将进人经纪人市场的农产品经纪人进行考试或考核。通过者发给农产品经纪人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登记注册,以利于规范和管理,从而在农产品经纪人的市场准人上进行约束。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文化水平不高,考试可能通不过者,考虑到他们所掌握的农产品产需信息资源以及对农产品流通所起的作用,亦可通过严格的信誉和品质考核等发予农产品经纪人资格证书,使其从事农产品经纪活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第二是经纪行为约束。经纪行为约束主要是从法律上规范农产品经纪人与农产品生产之间的契约合同。由于有的农产品经纪人与农户采取“口头协议”从事经纪活动,造成一些协议无法履行,致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失;也有的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农民签订合同而产生坑农害农行为,从而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经纪人的自身形象,因此要从法律上对农产品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即通过书面合同形式保护农产品生产者利益。第三是考核约束。考核约束是在农产品经纪人市场准人的基础上定期对农产品经纪人的经纪情况进行考察,包括其经纪行为、契约的履行、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的评价等,从而了解经纪人的商业信用情况。考核之后可以对农产品经纪人进行定级—初级、中级、高级,以提高其信用水平、扩大其所经纪的农产品种类与地域范围等。政策法规约束是规范农产品经纪人市场、避免坑农害农现象发生、保护农产品生产者利益最重要的一种方式。
  2.1.4市场竞争约束。市场竞争是指农产品经纪人在所从事的经纪活动之间的竞争。市场竞争约束的实现首先要求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鼓励农产品经纪人的发展,形成规范有效的经纪人市场,并使之形成有序的竞争环境。这样商业信誉好、守道德的经纪人在竞争中会更受到农产品产需双方的信任,其经纪活动也会顺利进行,既有利于农产品经纪人佣金收人的提高,也有利于农产品的流通和农民收人的增加。
  2.1.5组织和协会约束。农产品经纪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组织及经纪公司等。对于经纪公司,其本身有自乒的规章制度,可以形成对自身农产品经纪人的约束。对于个人与合伙组织,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形成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其中可以吸引农产品生产者加人。因为农产品生产者是与农产品经纪人的直接接触者,他们对经纪人的评价是一种很好的激励与约束手段,会直接影响到农产品经纪人未来的经纪活动和生存状态。因此,通过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管理和农产品生产者对协会的监督会形成一种有效的经纪人规范和约束制度。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农产品经纪人将成为我国未来农产品有效流通和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而其自身素质的提高和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则将成为他们作用发挥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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