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行人闯红灯过马路现象展开的法理学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宇飞 时间:2014-08-21

    摘要:本文通过对行人闯红灯过马路现象进行分析,探讨了几个法理学问题。首先将过马路的行人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别,并对不同类别的人的行为分别进行分析,之后得出两个结论,一是法律信仰的生成,既要有刚性训化,也要有柔性培育;二是当法与人们的事实习惯相悖时,通过制度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以保证法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制度;事实习惯

  一、一种生活现象
  在中国的城市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事情,许多行人在一个十字路口过马路时(没有交警值守),遇到红灯,于是人们停下来等待红灯结束。而此时在这个路口按绿灯通行的汽车数量非常少,这样,就会有一部分行人违反交通法规,率先闯红灯过马路。在剩下的等待红灯熄灭通行的行人中,一部分人见已经有人闯了红灯,况且马路上的汽车依然很少,于是这部人也不再等待红灯就去通行(但在这部分闯红灯的人中,有一些人很犹豫)。最后,还会剩下一些人(极少数人)甚至没有人一直等到红灯熄灭绿灯亮起才去通行。
  二、对生活现象的分析
  针对上述生活现象,我们将过马路的人群分为三类进行分析:
  A类人群,率先闯红灯过马路的行人。
  B类人群,之后闯红灯过马路的行人。根据其闯红灯过马路时的心理不同,又将其分为B1类人群和B2类人群。B1类人群是基于同类人即行人的从众心理而闯红灯过马路的人;B2类人群则是基于对不同类人即驾驶着者守法的不信任而闯红灯过马路的人。
  C类人群:一直等到绿灯亮起才去通行的人(有时根本就不存在)。
  此外,还要考虑驾驶人群,即D类人群。
  争先,抢先是人们的一种事实习惯。而法为了维护秩序,保障效率,更是为了维护特定的法益,会作出一些与人们事实习惯相反的规定。(通过在交通路口设置信号灯调整人们的通行即是如此)。
  A类人群,完全不守法者(违法者)。这部分人是按照抢先的事实习惯去做事,没有遵守法。原因主要在于,A类人群完全没有守法的意识,法在A类人群中的权威性不够。所以,在缺少监管(没有交警值守),又有可成之机会(按绿灯通行的汽车数量非常少)能够带来利益时(先通过路口获取时间上的利益),A类人群就会违反交通法规,率先闯红灯过马路。
  B1类人群,不坚定的守法者(基于从众心理而违法者)。显然,这部分人在法与抢先的事实习惯之间,先是选择了遵守法,但是由于其对法的遵守不坚定,一旦看到有人违反了法并从中获取了利益(闯红灯者先通过了路口,获取了时间上的利益,即效率。),再加上有可成之机会(按绿灯通行的汽车数量仍然非常少),这部分人就会选择违法。
  B2类人群,不坚定的守法者(基于对他人守法的不信任而违法者)。B2类人群是最值得进行分析的人群。这部分人本是坚定的法律遵守者,法在其心中具有至上的权威。那为什么B2类人群在最后还是选择了违反法?最主要的的原因就在于B2类人群对他人守法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是B2类人群对与自己不同类的他人即驾驶者守法的不信任。因为A类人群和B1类人群的违法,使得B2类人群有理由相信D类人群也有违法的可能性(因为行人和驾驶者可以互相转换)。即D类人群在通过路口遇到红灯信号时,如果看到按照绿灯信号通过的行人很少或没有,其基于和A类、B1类人群同样的原因,也会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通过路口。这样,在等待绿灯信号通行的行人减少的情况下,B2类人群出于对D类人群的不信任,害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守法状态下遭受侵害(即由于绿灯信号下过路行人的减少,担心自己在绿灯信号下通行会遭到驾驶者的撞击),就会作出和B1类人群同样的决定,在通过路口的车辆很少的情况下闯红灯。
  C类人群,坚定的守法者。由于这部分人对法律抱有不可动摇的信仰,因此,无论A类人群和B类人群如何行为,其都将遵守交通法规,等待红灯信号结束通过路口。但是,C类人群往往是少数人(有时甚至不存在)。此外,当C类人群经年累月的过路口,经常性的遇到A类和B类人群的违法通过行为时,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我们很难保证C类人群对法律的信仰不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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