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贸易实务中保险经典案例的另类剖析与反思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磊 时间:2013-02-15
   本案中外贸公司以CIF条件投保的海运货物一切险是属于财产保险,作为财产保险,其最核心的原则应该遵守损失补偿原则。
    下面对案情进行详细分析:
    在CIF条件合同中,以此种方式订立合同的原意是充分保证买家得到货物,买家付了货款+运费+保费。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充分保护买家的利益,该保险是为了当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保险事故全损时,买家财货两空,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为CIF价格加成10%全额赔付给买家。以补偿买家的经济损失,保证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此种情况下买家,卖家,运输公司三方都没有因灾害补偿额外受益,完全符合财产保险公司的损失补偿原则。
    在此案中,货物运离发货人仓库在码头等待装船期间,遭受了特大海潮。货物没有越过船舷,从发货人仓库到越过船舷之前的灭失风险由卖家承担。在该案中灭失风险由卖家(外贸公司)承担,卖家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可以成为保单受益人。因此卖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可。保险公司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因此赔偿除运费以外的一切损失。理由是货物在码头受损时尚未装船,作为被保险人的卖家并未支付货物的海运运费,即被保险人并未遭受运费损失。且海运货物保险属财产保险,根据财产保险核心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不能超过被保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而额外获利。如果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付了被保险人,那么被保险人未支付的运费也得到了“赔偿,’,被保险人显然通过保险补偿而得到了额外的利益,这是违背财产保险根本原则的,是不合理的,会增加道德风险。因而支付保险赔偿时要将运费从保险金额中扣除。由于货物没有装船,卖方拿不到装船单,不能通过信用证拿到全额货款等。CIF价格加成10%即(货款+运费十保费)* 110%,货物在码头全损后,保险公司不补偿运输费用。卖方获得保险补偿(货款加保费)*110%时,按如下方式分配:货款*110%是归卖方,保费*110%是补偿买方所花费的保险费用。此时两方都没有因灾害受损,保险公司充分保证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同时双方也没有以此灾害补偿而额外获益。
    但是事情从另一方面考虑,即假设货物在航行中因保险事故受到全损的情况。此时由于货物己越过船舷,在航行中。买家承担相应的灭失风险。买家拥有针对货物的保险利益,是保险受益人,索赔人应该是买家。法律依据是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的外贸公司只是投保人,不是受益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外贸公司没有索赔权。此时拥有索赔权的是买方。
    由于货物已经装船,卖方可以拿到装船单,可以顺利通过银行信用证拿到全部货款即CIF价格。买方此时损失货物,又损失货款,而且货物也运输过来了,运输费也不能省。因此买家完完全全损失CIF价格。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责任及损失补偿原则全额补偿买家的全部损失即保险金额。此时买方、卖方甚至运输方都没有损失,同时也都没有因为灾害补偿而额外受益。
    综上所述,我认为这个案件原理应该分两方面分别考虑。本案适合第一种情况,即保险公司只需补偿给卖家除运费之外的一切损失:当有案例属于第二种情况时,即保险公司补偿包括运费在内的保险金额。这样的补偿原则符合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同时也符合最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样的司法理解我认为是对该类案件最好的解释。
      反思:
    这只是众多涉及保险赔案中的一件。现实生活中,法官对保险赔案的裁决时,更多的是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利益,有时候甚至受到政府“民生”政策的影响,而忽略了《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基本条例。很多时候保险公司只能忍气吞声的赔付,美其名曰以客户为本,道义赔付或通融赔付。其实这是在纵容某些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公正,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正常运行,间接的破坏法制社会框架.就拿最近发生的影响比较大的广州汽车受淹保险赔款来说,今年5月以来,广州各地都普降暴雨,淹没了汽车导致车辆重大损失。有数以万计的受灾的私家车主们都没有投保“水浸险”,甚至有些车主看到汽车排气管被水浸没却依然强行发动汽车,导致损失扩大,这是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不赔的情况。因此广州在这次暴雨中车辆受灾范围很大,金额更是惊人,媒体的跟进报道、一部分车主的抱怨保险公司、抱怨政府气象部门、抱怨……。这些声音随着媒体的放大效应,给当地政府带来相当大的压力。于是就出现了政府高层在全市三防工作紧急会议上宣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迅速到位,之后在基层各大小会议上领导的论调基本上是对保险公司的“民意讨伐”。基于这层压力迫使保险公司赔出了按保险合同不需要赔付的保险金。本来是按市场经济规则运行的事情,由于政府以民生为由的行政干预,出现了国外不可能出现的保险赔款案例。
    这个案例很值得人反思:“如此行事的话,我们该如何建立起法制国家,该如何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律法无情。如果经常会有法外之情的话,只会让“依法治国”成为一句虚话。”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