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否构成独立的诉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宝英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法理学中独立的诉的构成要件对比可知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具备独立的诉的三个构成要件(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和诉的理由),并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综合得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满足独立的诉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独立之诉。

  论文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独立的诉 抗辩权

  我国在借鉴国际公约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立法时缺乏经验,使得现行制度在程序上不完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法实现,这种实体法与程序法无法对接的局面,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适用上的混乱。例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否能提起独立的诉,在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明确规定。本文将首先介绍独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及研究意义,以独立的诉的构成要件为理论基础,结合国际上的相关观点和态度,分析其是否构成独立的诉。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请求的诉的属性分析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和责任保险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赔偿制度。
  要研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否成为独立的诉就必须研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否符合法学理论中独立的诉的构成要件。以下从诉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中是否有诉的主体
  诉的主体是诉的基础。任何权利义务都是围绕当事人产生的,没有主体就没有权利义务之争,没有权利义务之争也就没有诉,只有在当事人之间才涉及诉的问题。
  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对债权人产生的实质效果是使债权人得到的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它是法律赋予责任人的特殊权利,显然不存在债权人就超出限额部分不得请求赔偿的法律义务。因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被申请人不具有法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主体资格,不能构成被告。
  另外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是指侵犯原告利益而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人。而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中,债权人只是主张自身合法债权,并未侵犯原告利益,不能构成被告。
  因此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没有被告,不具备诉的主体要件。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中是否有诉的标的
  诉的标的是诉的根本,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的民事法律关系。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义务关系”不是诉讼标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虽是责任人的法律特权,但是债权人不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义务主体,它是以牺牲债权人的部分利益来保全和鼓励责任人从事海上运输的一项法律制度,不存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义务”这种法律关系。因此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只有责任人的权利,不存在海事债权人的义务,不存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义务”关系这一诉的标的。
  2.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是确认之诉
  如果认为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请求法院确认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或者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权利的声明。其实不然,因为这种所谓的实体法上的主张,亦或是实体法上的声明也好,一般均是指绝对权,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显然不合此要求,其并不对该赔偿具有绝对权,不构成确认之诉。
  因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存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实体权利的声明”这一诉讼标的,不是确认之诉。
  3.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是债权人索赔诉讼中的反诉
  也有观点认为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基于同一诉讼标的,可以就债权人的索赔诉讼提起反诉。 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以下从几点分析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构成对债权人的索赔诉讼的反诉。
  其一,反诉中的请求具有独立性,是一种独立的但又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讼。即使本诉撤诉,反诉也能独立存在。
  其二,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 在债权人的索赔诉讼中,如果债权人的索赔没有超出法律赋予责任人享有的限额,就不存在责任人对该赔偿额度的限制请求,因此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限制请求是建立在债权人的索赔请求基础上的,二者间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不具备反诉请求的对立性。
  其三,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其在本诉程序中提起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而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虽然是为了维护责任人自身利益,但是对索赔人没有债权主张,目的不在于抵消或吞并债权人的索赔请求,仅仅是依法定特权对债权人债权的一种限制,不具备反诉请求的对抗性。
  因此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没有同一债权关系这一诉的标的,也不满足反诉的其他特性,仍不构成海事债权人索赔诉讼的反诉。
  综合以上三点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满足诉的标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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