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政府在应对贸易摩擦的作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淑伟 时间:2013-02-14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中国遭遇贸易摩擦会越来越多。政府作为对外经济交往的主体,必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挑战,为本国贸易提供支持与保护。本文通过对比中国与欧美等国政府在贸易摩擦中的做法,吸收借鉴其优点,对本国政府在应对贸易摩擦方面给出了相应建议。 
  【论文关键词】贸易环境;贸易摩擦;服务型政府 
   
  2011年中国的GDP总量为471564亿元,连续两年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我国与其他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欧盟之间的贸易摩擦日益增多。据WTO统计,自1995年至2010年,我国已连续16年成为全球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者,并自2006年以来连续5年成为全球反补贴措施的“重灾国”,但更值得关注的是非传统的贸易摩擦强度大增,人民币汇率问题、新能源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市场准入等成为贸易摩擦的新的热点。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便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欧美与日本等国家是我们的主要贸易伙伴,也是我国贸易摩擦的主要对象,而它们在处理贸易摩擦的过程中积累丰富的经验,为我们处理贸易摩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一、政府解决贸易贸易摩擦作用的比较 
  政府对贸易摩擦解决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它通过制定贸易战略配以财政税收等政策影响贸易活动。政府在解决贸易摩擦方面的作用本文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并进行了比较。 
  (一)建立良好的外部贸易环境方面的比较 
  外部贸易环境对国家之间减少贸易摩擦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其主要包括:贸易摩擦协商与解决机制,与区域性或世界性贸易组织的合作与协调,加强与大国和周边国家的交流与互信等,以下将进行详细分析: 
  1.在贸易摩擦协商与解决机制方面,欧美日等国家主要采取法律和建立固定的双边或多边磋商与协调机制来应对贸易摩擦。欧美等国家所运用的法律主要包括:国内法和WTO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例如美国的“301”条款,欧盟的《贸易壁垒规则》,其目的主要有:一是取消外国所采取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二是打开国外市场。而中国对外贸易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在不断的完善和改进,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在1994年制定了《对外贸易法》并开始实施,并于2004年颁布了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但是相关法律大多数是原则性的,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原产地管理制度、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等,都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具体细致的完善;对于建立固定双边或多边磋商与协调机制方面,欧美日等国家较早的建立双方之间磋商与协调机制,通过定期举行讨论两国之间的经济问题,避免了双方的经济摩擦严重化,中国在这方面还需要改进,多数情况是双方之间的摩擦处于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我国政府才与对方进行协商与对话。 
  2.在与世界性或区域性贸易组织的合作与协调方面,与欧美等国相比,我国无论从合作的层次还是合作的规模都是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特别是中国在参与双边自由贸易区方面。例如成立于1993年的欧盟现在其成员国增加到27个,合作层次由自由贸易区深化为经济联盟。而在2004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才正式启动,随后分别和港奥、智力、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但是从我国合作的规模和内容来看都是处于较低的水平,主要涉及货物贸易方面,而对双边的投资、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等方面涉及较少或不深。 
  3.在加强与大国和周边国家的交流与互信方面,欧美等国在世界的经济、军事、政治舞台上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并且它们的文化、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极为相似,因此它们之间以及与周边国家的政治、经济关系较为稳定。而中国无论是与主要贸易伙伴还是与周边国家都存在巨大矛盾,中国与欧美等国存在贸易逆差、知识产权、汇率等问题,还有关于人权宗教、台湾问题等难题;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更加错综复杂,不仅存在经济、文化等问题,还存在领土、历史纠纷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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