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城镇化进程中维稳机制构建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邹婷  时间:2013-02-14
  【论文摘要】随着贵州省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与之相伴而来的是一系列社会冲突事件的接踵而至。这些社会冲突主要表现在城镇化与粮食安全、城镇化与利益保障、城镇化与拆迁补偿等方面。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维稳机制,对于加快贵州省城镇化进程、促进贵州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论文关键词】城镇化;社会冲突;维稳机制 
   
  维稳机制是指为了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够遵守共同的社会规范,维持现有的社会秩序,形成某种趋附于一致的社会凝聚力,从而保障社会整体协调一致地向前发展,实现社会的动态平衡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设计或行动安排。维稳机制的建立是构建和谐生活、生产环境的“稳定器”。因此,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维稳机制,对于指导贵州省城镇化的顺利推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维稳机制建设对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意义 
  1.1 维稳机制的建立是实现经济发展目标、快速推进城镇化的根本前提 
  《管子·正世》中说“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没有稳定的环境,就没有经济和社会的大发展。放眼全国,稳定一直是我国面临的重大问题。很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不是因为缺少资源,而是因为社会稳定出了问题。根据贵州省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贵州省城镇居住人口为1174万人,占33.81%,乡村居住人口为2300万人,占66.19%。如此庞大的农业人口队伍,要想通过城镇化建设顺利地转化为城镇人口,提高全省的城镇化速度和质量,如果没有稳定就根本无从谈起。如果城镇化不能顺利进行,那么实现工业化、现代化都只是停留在空想的层面,社会经济也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 
  1.2 维稳机制的建立是人民安居乐业、真正实现城镇化的必然要求 
  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维稳机制的建立都是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前提。只有在健全和完善的维稳机制指导下,社会才能趋于稳定,城镇化才是得以顺利推进,经济发展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只有经济社会更好地发展,才能为人民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才会使社会稳定拥有坚固的政治基础和物质基础。人民的利益得到了保障,那么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就会减少,人民才能安居乐业,自然就会人心思稳,社会也就更加稳定与和谐。 
  1.3 维稳机制的建立是构建和谐社会、有序推进城镇化的可靠保证 
  目前,城镇化带动战略已成为贵州省“十二五”期间的发展主基调,而构建和谐社会更是党中央对我省提出的基本要求。然而,贵州省现在的城镇化发展模式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并不能起到充分保障农民社会保障作用,容易引发诸多社会问题,这不仅会制约我省城镇化的发展进程,还会直接影响我省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此时,建立起一整套符合贵州省情的维稳机制体系,不仅是我省有序推进城镇化的可靠保证,更是加速构建和谐贵州进程的题中应有之义。 
  2.贵州省城镇化进程中社会冲突的主要表现 
  2.1 城镇化与粮食安全的矛盾 
  粮食安全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则是粮食安全的根本举措。然而,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开工,都必须以充足的土地保障为前提,建设用地需求的膨胀与现有用地规模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如果为了满足城镇化发展的需要,而使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则会对全省的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威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建设用地规模的扩张挤占了耕地面积,导致我省粮食产量降低,直接威胁到粮食安全;第二,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守在农村的多是由妇女、儿童、老人组成的“386199”部队,粮食生产能力极为低下,使得农村粮食生产的能力不足;第三,城镇化进程中的非农产业(如服务行业)的收入远远高于种粮的收入,导致农民的粮食生产积极性大幅下降。然而,在“民以食为天”这个亘古不变真理的指引下,我省城镇化进程中必须首先保障粮食供给的充足性。否则一旦出现粮食安全问题,社会将失去稳定之根本,城镇化也将没有实质性意义。 
  2.2 城镇化与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矛盾 
  “十二五”期间,贵州省提出“城镇化带动”战略。城镇化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使经济发展的成果全民共享。然而,我们在看到城镇化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社会矛盾或冲突。例如,贵州省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扩充绿化设施、兴建一批产业园区,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将不可避免会面临着征用农民土地问题。然而,土地作为农民生存的根本,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生活的保障,成了“耕种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事实上,造成农民权益受损的真正原因并不是城镇化进程,而是与现行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有关。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是一种集体所有的财产,农民只能作为土地的使用者行使使用的权利,而不能随意买卖土地。那么,在土地征用问题上,农民作为土地的使用者而非所有者,在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上没有过多的话语权。农民只能被动地接受远低于土地价值的一次性补偿,如青苗费补偿等。试问,当农民失去了土地保障,生存都成问题,谈何维护社会稳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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