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所有制理论与现实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薛汉伟 时间:2010-08-11

【内容提要】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的观点,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但这在西方国家未必表现为“转化为国有财产的必然性”。本世纪70年代以来出现了相反的趋势。但马克思提出的国家机关有自己特殊利益的观点,为我们分析这种相反的趋势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既要利用国家政权作为改造社会的工具,又要防止国家这个不可缺少的“祸害”。为此,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在上采取种种措施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同时,在上应大规模地采取合作生产。尽管“国家所有、合作经营”并非是解决现实经济问题的惟一良方,但他们对这个问题的思考,至今对我们仍然很有启示。

【关 键 词】马克思/国家/所有制/现实

【 正 文 】
我们试图按照邓小平说的“必须根据现在的情况,认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1](P291),来探讨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所有制理论。在改革的现阶段,正确认识这个理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就这个问题我们准备写若干篇文章,本文是第一篇。
一、国家与经济
马克思对国家和经济的关系是十分重视的。1858年2月22日,他在一封信中谈到自己正在写作的经济学著作时说:“全部著作分成六个分册:(1)资本(包括一些绪论性的章节);(2)地产;(3)雇佣劳动;(4)国家;(5)国际贸易;(6)世界市场。”[2](P531)可惜这个计划没有完成。尽管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方面仍给我们留下了十分丰富而又深刻的思想,我们在这里不可能作全面的探讨,而仅仅探讨与国有制理论直接有关的,对研究国家经济作用具有指导意义的几个基本观点:
第一,对统治阶级的经济关系和利益的保护。马克思说:“的资产阶级财产关系靠国家权力来‘维持’,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权力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关系。”[3](P331)这是马克思的一个基本观点,也是至今具有生命力的观点。它得到了现代西方经济学家在一定程度上的承认。例如:新制度学派的代表诺斯就承认:国家并非中立,是带有歧视性的垄断者,国家提供服务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追求“统治者最大限度地增加自己的收入”[4](P25)。当然,在国家歧视的程度上,两者的认识存在着重大差别。
由此产生了国家所有制的不同性质,这种性质由国家性质决定。除了无产阶级的国有制外,还有资本主义的国有制。恩格斯说:“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已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5](753)除此之外,还有奴隶制的国有制(注:恩格斯指出:在罗马就有“为共和国全部内政史所环绕的国有土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39页))、中世纪的国有制和东方社会的国有制(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在亚洲,“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1页))。这是我们讨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所有制理论时首先需要指出的。不过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说过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他们曾经预言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将消亡。
第二,国家机关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它的利益不仅不同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而且也并不必然等同于统治阶级的利益。有时,国家机关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犯统治阶级的利益。马克思在谈到路易 ·波拿巴时说:“统治阶级对生产者大众不断进行的十字军讨伐,使它不仅必须赋予行政机关以越来越大的镇压之权,同时还必须把它自己的议会制堡垒——国民议会——本身在行政机关面前的一切防御手段一个一个地加以剥夺。结果,这个体现于路易·波拿巴其人之身的行政机关把统治阶级一脚踢开了。‘秩序党’共和国的产物就是第二帝国。”[5](P54)当代美国社会学家奥勒姆在评论这个论断时说:“在马克思看来,有时政治统治者实行统治与其说是代表一个特殊阶级的利益,毋宁说是为他们自己的利益。”[6](P27)这一点,恩格斯也有十分明确的论述,他说:“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这样的例子不但在世袭君主国内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共和国内也同样可以看到。”[5](P12)这种情况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是否就能立即根除呢?不能。恩格斯说:“国家最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5](P13)
这个观点对于我们分析国家的经济职能和国家所有制的作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惜长期以来无论是东方学者还是西方学者都把它“遗忘”了。不过,美国罗斯福时代的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曾经注意到这个观点并给予高度评价,他说:“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无视这一明显的事实,即政治过程以及影响经济生活的政治措施,必须根据政治家的利益来理解。……大多数经济学家,当他们探讨公共政策时,都不自觉地把现代代议制国家中的政治权威特别是政府看作是一种努力实现人民意志和普遍利益的神。政治本身总的来说很少关心它所研究的问题的事实,而且总是倾向于对这种普遍利益和人民意志进行探讨。因此,马克思使这种状态从云端降到实际的分析领域,这是它的一个重要的科学功绩。”[7](P45-46)
第三,执行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马克思恩格斯在这方面的观点也往往被人们忽视。其实,他们在这方面有过不少论述。例如:马克思在谈到政府的活动时说:它“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8](P432)恩格斯说:“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5](P523)马克思在谈到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对待资本主义政权的态度时说:“旧政权的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5](P57)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主要不是在社会管理者的意义上使用国家概念的;在他们看来,这种管理职能并不是国家的本质,阶级对立一旦消失,尽管这些职能依旧存在,国家却失去了它存在的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的上述三方面的作用并不是我们首先提出来的。亨利·列菲弗尔大体上看到了这三种社会经济作用,但他在《论国家》一书中把这三个方面说成是三种国家理论,他说:“第一种是‘集体资本家的’,即‘总资本家的’国家,这种国家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或部分阶级利益强加在其他阶级、特别是劳动者阶级的身上;第二种是处于各个阶级之上的国家,这种国家具有寄生性和掠夺性;第三种是关心整个社会、管理市民社会的国家,这种国家甚至还给市民社会带来好处。”这三种国家理论有时是“相互混杂的”。[9](P140)
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不是三种理论,而是国家作用的三个方面,这三种作用是相互联系的。国家机关有意无意地为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服务(注:“政治统治者的领导有意无意地偏顾控制着财产的社会阶级的利益。”(安东尼·M·奥勒姆:《政治社会学导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7-28页)),是同它们追求自身利益有关的。恩格斯在谈到民主共和国时说:在这里,“财富是间接地但也是更可靠地运用它的权力的。其形式一方面是直接收买官吏(美国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另一方面是政府和交易所结成联盟”。[10](P173)统治阶级为了阶级统治的需要又往往有意无意地加强国家机关的权力,从而导致国家机关自身利益的膨胀。恩格斯说:“随着国内阶级对立的尖锐化,随着彼此相邻的各国的扩大和它们人口的增加,公共权力就日益加强。就拿我们今天的欧洲来看吧,在这里,阶级斗争和争相霸占已经把公共权力提升到大有吞食整个社会甚至吞食国家之势的高度。”[10](P171)至于最后一种作用,则是维持政治统治的必要条件,没有这种条件,统治阶级将失去统治 ,官僚将因此下台。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第三种作用没有给予充分强调,这是不足为怪的。因为他们绝大部分时间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当时,主张国家消亡的马克思恩格斯,主张自由放任主义的古典经济学家和个人主义的无政府主义者在这个问题上有一点可以说是类似的:国家是一种损害自由的“强制性机构”。[11](335)
二、生产社会化与国有化
还在上个世纪4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指出,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应当逐步把生产资料收归社会所有,首先是收归国家所有。至于生产力发展到怎样的高度才能实现国有化,当时他们还没有、也没有条件作出分析。进入70年代以后,恩格斯根据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国有化趋势的事实,在《反杜林论》、《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致威·白拉克(1878年4月30日)》等著作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得出了一系列重要的结论。
第一,国有化的出现,是社会化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当资本主义出现股份制以后,马克思曾经指出:这是随着生产社会化发展而出现的资本主义范围之内私有制的扬弃;到70年代,随着资本主义国有化趋势的发展,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要求承认生产力的社会本性的这种日益增长的压力,迫使资本家阶级本身在资本关系内部可能的限度内,越来越把生产力当作社会生产力看待。”[5](P628)在1891年,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德文第四版中,又补充了对这期间已经变得很重要的新生产形式——托拉斯的分析,指出:“资本家本身不得不部分地承认生产力的社会性。大规模的生产机构和机构起初由股份公司占有,后来由托拉斯占有,然后又由国家占有。资产阶级表明自己已成为多余的阶级:它的全部社会职能现在由领工薪的职员来执行了。”[5](P759)在这里,恩格斯主要是要阐明:这些发展表明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但他在这里也明确提出了对生产社会化与国有化关系的基本看法:“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有或者没有托拉斯,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终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这种转化为国家财产的必然性首先表现在大规模的交通机构,即邮政、电报和铁路方面。”[5](P752)
第二,国有化的生产力只能是那些不适于任何其他管理的生产力。恩格斯说:“只有在生产资料或交通手段真正发展到不适于由股份公司来管理,因而国有化在经济上已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国有化——即使是由目前的国家实行的——才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才意味着达到了一个新的为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力作准备的阶段。”[5](P752)只有在生产力发展到“除了适于社会管理之外不适于任何其他管理的生产力”,才能为国家和社会占有。[5](P753)这一点与苏联模式的国有化的原因有重大差别,后者占绝对优势的国有制,不是生产力发展到不适于由股份公司来管理而实行的,而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为了实行特定的发展战略实施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三,如果不是根据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去建立国家垄断,将带来严重恶果。恩格斯在谈到德国当时是否有必要使铁路和烟草专卖成为国有经济部门时说:“在我们这里没有必要使帝国铁路和烟草专卖成为国有经济部门,至少对铁路还没有必要这样做,这在英国现在刚刚开始有必要;相反,对于邮政和电讯这倒是必要的。”“纯粹出于财政和政治考虑,而并非由于迫切的内在需要而建立的国家垄断”,将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您可以完全相信,普鲁士国家会使烟草的质量大大下降,并使它的价格大大提高”;如果社会主义者赞同俾斯麦的这种国有化,那么就会“使得自由竞争的拥护者们能兴高采烈地宣扬国家共产主义的彻底失败,而人们将不得不承认他们是正确的”。[12](P306-307)
第四,国有化并非都“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因为只有那些在生产力发展基础上要求实行的、并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变革,才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科学论证社会主义时提出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观点,因为既有意味着经济上进步的国有化,也有意味着经济上倒退的国有化。恩格斯说:“不应该忘记,今天将工商业职能向国家的任何移交,根据各种情况,都可能有两种意义和两种效果:一种是反动的,向中世纪倒退一步,一种是进步的,向共产主义前进一步。”[12](P306)为什么恩格斯认为当时德国的国有化是向中世纪倒退,我们将在另外的文章中进行分析。
这些观点至今看来大部分是正确的,但有的观点需要进一步讨论。我们在这里先讨论第一个观点。恩格斯根据当时资本主义国有化的发展得出结论说: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使“国家终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这个结论是否正确?完全正确。西方国家从没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向有宏观调控的 市场经济的过渡证明了这一点。即使在主张政府对经济生活大加干预的凯恩斯主义破产以后,政府的作用也只是改变了形式,而不是越来越削弱。詹姆士·安德森说:“由于过去一个世纪(尤其是20年代)以来在美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了的巨大变化,自由与保守的冲突已从政府是否要干预的问题,转向了什么时候,以什么形式及为谁的利益进行干预的问题。”[13](P165)
但是,“国家终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是否必然表现为“转化为国有财产的必然性”?在恩格斯在世时是有这种趋势的。当这种趋势刚刚出现之时就被恩格斯敏锐地观察到了。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以后这个趋势更加明显,而且一直持续到70年代。甚至在80年代初期,法国还掀起了一次国有化浪潮。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说的:“从1930-1970年间,政府在大多数国家发挥了日益增长的作用。在这个时期,许多私人实行了国有化,或由政府接收和经营。”[14](P138-139)这就是说,恩格斯预见到的这个趋势持续了一个世纪,这应当说是相当伟大的预见了。
不过,在这之后出现了相反的趋势,“政府和私人部门的比例似乎是随时间推移而摆动的”。“从1970年开始,出现了一个公共部门缩小和对其作用重新评价的时期。……其中有些国家正在把政府出售给私人部门;这被称为私有化。与此相似,在许多国家曾大量存在的政府调控,例如对空运、铁路、卡车运输等的调控,已经被减少或被取消,这个过程被称为放松管制。”[14](P139)这是出乎恩格斯的预料的,但恰恰需要用他们的国家理论来解释的。应当说,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对“市场失效”作出了分析,而且为分析“政府失效”提供了分析的方法论原则。
西方经济学是在经历了漫长的道路以后逐步认识“市场失效”和“政府失效”的。古典经济学对国家的作用认识不足,主张国家的经济职能应维持在最低限度的“保护人”所遵循的范围内。庇古对“市场失效”的经典分析暴露了古典经济学在市场和国家关系分析上的弱点。在经济自由主义让位给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之后,又暴露了政府过度干预带来的恶果。由詹姆斯·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批驳了庇古理论的前提——一个理想的万能的政府,提出了政府有其自身的特殊利益,从而造成政府失效。布坎南指出:在西方社会,政策的制定者也追求他们自己的最大利益——政治利益,而不管这些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尽管他们可能有反映公共利益的愿望,但这种愿望也不过是许多愿望之一罢了。同样,公民作为选民也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其选举行为也是以个人的成本——收益为基础的。由于普通选民无力支付了解政治的成本,他们作为有理性的人往往不参加投票,这不应该说是不合理的行为。由此决定普通选民对特殊利益集团的制约作用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往往为代表特殊利益集团的政策制定者(政治家、官僚等)所操纵,由此滋长了种种经济和政治的弊端。[15](P3)当代新制度学派的代表诺斯了凯恩斯经济干预主义盛行以来的经验教训说:“国家的存在对于经济增长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国家又是人为的经济衰退的根源。”“国家的普遍趋势是产生低效率的所有权”,一个原因在于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的目标之一,是“统治者的所得租金最大化”;另一个原因是在于代理人与统治者之间的利益并不一致。在历史上,统治者采用了种种组织形式,为检查煞费苦心,但“统治者的代理人还是不完全受约束,他们的利益与统治者不完全一致。其典型后果是,统治者或多或少地为代理人消耗了垄断租金”。[4](p21、23、25、27)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上述观点一个多世纪以后,这些西方学者为了分析“政府失效”,从不同的哲学前提出发,采用不同的经济分析方法,得出了近似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当年提出的观点,来分析政府失效。
现代社会的发展,究竟在哪些方面要求国家政权扩展其作用?在哪些方面要缩小其作用,以防止国家机关造成的祸害?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不同的国际环境中,国家的经济作用不会一样,因此每个时代的人对这个问题的探讨都不可能穷尽。无论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是当代的学者都不例外。但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按照经济内在需要去考察国家应当发挥的经济作用和国家机关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这两条为我们进一步研究这些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原则。

三、国家所有与合作经营
尽管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国家消亡,但他们认为在过渡时期,应当把国家作为改造社会的最重要的工具,把生产资料收归国家所有作为改造的最重要的纲领之一。《共产党宣言》提出:无产阶级必须运用自己的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所有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即集中在已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 且尽可能更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为什么是“一步一步”而不是一下子?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国有化是以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为前提的。只有在生产资料或手段真正到不适于由股份公司来管理的情况下,国有化“才意味着达到了一个新的为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力作准备的阶段”[5](P752)。
为什么即使在这样的条件下实现的国有化也仅仅达到了“为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力作准备的阶段”?这不仅是因为决不能把资本主义的国有制当作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而且无产阶级国家的国有化,也不等于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他们的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的基本公式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而不是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国家所有仅仅是社会占有的准备,尽管是必要的准备。他们认为:社会和国家完全是两回事。社会是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人们之间的关系,而国家是上层建筑的政治集合体。这种集合体,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10](P170)。即使是无产阶级的国家,也是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尽管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祸害”。
为了尽量除去国家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在政治上,应当像巴黎公社那样,“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5](P57-58)。并采取种种措施防止国家机关从社会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这个被称之为巴黎公社原则的著名观点,过去人们已经作了相当多的论证,我们在这里就不再多说。只需强调一点: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要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个时候的国家应当是高度民主的国家。(注:列宁在谈到马克思的这个观点时说:“我们大家都知道,这时‘国家’的政治形式是最完全的民主。”(《列宁选集》中文第3版,3卷,第124-125页))尽管巴黎公社的具体措施具有它那个时代的特点,但社会主义的实践,使我们深深地体会到,要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思想是多么深刻!
为了尽量去除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在经济上,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归国家所有的,并不都由国家来经营,而是“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16](P416)。尽管马克思的这个思想早就有人把它概括为“国家所有,合作经营”[17],但加以论述的文章却很少,更没有去探讨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什么要提出这种设想,这个设想同“尽量去除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的考虑是什么关系?
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国家所有、合作经营的设想并非偶然。自19世纪二三十年代,人们开始在意义上使用“社会主义”一词时,其“本意是指以合作为基础、以大众的幸福和福利为目标的人类事务的集体管理制”[18](P1)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传统,就是强调社会自治,由社会自己来解决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地分析国家和社会经济的关系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了这个传统。因此,当拉萨尔提出通过国家帮助建立工人合作社实现社会主义的主张时,马克思说:“至于现存的合作社,那末它们之所以可贵,仅仅是因为它们是工人自己独立创设的,既不受政府的保护,也不受资产者的保护。”[19](P29)国家所有、合作经营的设想,是为了在经济上把国家带来的祸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为了有利于实现社会的自治——依靠社会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
可是,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在马克思谈到合作生产的地方,我们往往都把它理解为农业生产合作。其实,马克思先肯定工人的合作工厂,而肯定合作农场则晚得多。因为在当时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是合作工厂,而不是合作农场,因为从这种合作工厂中,马克思看到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的东西。他说:“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它表明“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 [8](P497-498)马克思在世时,还有一次机会直接观察工人的合作工厂,这就是巴黎公社采取的“把一切主已逃跑或已停业的工厂和作坊交给工人协作社”等措施。马克思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说:“如果合作制生产不是一个幌子或一个骗局,如果它要去取代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结束无时不在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动荡这样一些资本主义生产难以逃脱的劫难,那么,请问诸位先生,这不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又是什么呢?”[5](P59-60)
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我们曾经把国家同社会混为一谈,不仅在马克思谈到社会所有的地方,都把它理解为国家所有,而且在马克思谈到国家所有的地方,都理解为必须由国家来经营。而在谈到马克思的合作生产时,则都把它理解为集体所有制。这是莫大的误解。就在我们上面援引的“必须大规模地 采取合作生产”这段话之后,恩格斯紧接着说:“但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16](P416)十分明确,这里说的合作生产的所有权是国家的。恩格斯还直接提出:可以把国家所有的工厂和劳动工具交给合作社经营,他说:“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全部劳动工具和拥有全部,……则‘劳动人民’将成为房屋、工厂和劳动工具的总所有者。这些房屋、工厂和劳动工具至少在过渡时期难以无偿地转让给个人或团体。……所以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全部劳动工具,决不排除保存租赁关系。”[5](P217)在这里,所有权和经营权是两回事,是可以分开的。所以后来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还直接这样表述:“以合作生产代替资本主义生产,以古代类型的所有制最高形式即共产主义所有制来代替资本主义所有制。”[19](P59-60)在这里,合作生产和共产主义所有制是相互联系的两回事。
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人们对国家所有、合作经营十分陌生,其实,马克思一再强调,工人取得政权后要自己管理和有计划地领导那些被没收的工厂。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世时,这个思想曾被国际工人协会和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社会民主党当作经济改造的纲领性主张。1868年,国际工人协会布鲁塞尔代表会议要求矿山、煤矿和铁路实行社会化的决议提出:国家所有,由国家监督下的工人协会来加以经营;并提出“把耕地变成社会公共财产并以国家名义把土地转让给农业协会的社会必要性”[20](P243)。1880年5月,马克思和恩格斯帮助法国工人党制定的竞选纲领草案提出:“修改一切涉及公共财产(银行、铁路、矿山等等)收归国有的契约并由一切国家企业的在业工人经营国家的企业。”[19](P636)1884年12月,恩格斯建议德国社会民主党议会党团在议会中提出法案:“由自己出资或国家出资收购厂主因危机或破产而停产的工厂等,并按合作方式进行经营,从而准备把全部生产逐步过渡到合作制的轨道上去。”[16](P261)
我们并不是主张把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国家所有、合作经营作为解决现实社会经济问题的唯一良方,只是想指出:他们的上述设想中包含着至今发人深省的深刻思想。如果他们不是把国家和国家所有制作为改造社会的重要工具,如果他们没有把社会和国家严格地加以区分,如果他们不把国家看作是一个必要的“祸害”,如果他们没有由社会自己来解决政治和社会经济问题的主张,如果他们没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思想,就不可能仅仅把国有化看作是为社会本身占有生产“作准备的阶段”,就不可能把国家所有和经营区别开来,就不可能把国家所有、合作经营当作未来的经济改造的纲领性主张。但是这个具体设想是根据当时的事实和发展过程而提出的,今天我们看到了新的事实和新的发展过程,有了新的实践经验。例如:尽管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国家在经济生活中具有了重要的作用,但国家所有制并不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而比重越来越大;当年被马克思当作资本主义积极扬弃的工人合作工厂并没有得到很大发展,而当作资本主义消极扬弃的股份制却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类似于“国家所有、合作经营”的实践经验表明,这种作法未必能使“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16](P416-417)等等。改革开放的实践又使我们取得了许多解决当前社会经济问题的新经验。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思考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至今对我们仍然很有启示。

 
【】
[1]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4] 〔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M].厉以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 〔美〕安东尼·M·奥勒姆.政治社会学导论[M].董云虎,李云龙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
[7] 〔美〕J·A·熊彼特.《共产党宣言》在社会学和经济学中的地位[J].闫玉梅节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7,(3).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9] 〔法〕亨利·列菲弗尔.论国家[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8.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 〔德〕亨利希·库诺.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第1卷[M].袁志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3] 〔美〕詹姆士·安德森.公共决策[M].唐亮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14] 〔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上册[M].姚开建等译.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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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17] 施达政,徐雅民.国家所有、合作经营[J].经济研究,1983,(8).
[18] 科学社会主义百科全书[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3.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20] 〔德〕洛尔夫·德鲁贝克等.马克思恩格斯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M].籍维立等译.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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