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平是分配制度建构的理性基础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真正推动经济成长的不是专业化和劳动分工,而是社会的产权制度安排。诺斯指出“理解制度结构的两个主要基石是国家理论和产权理论。因为,是国家界定产权结构,因而,国家理论是根本性的。最终是国家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诺斯的观点无疑是富有创建的,社会制度是根据,而经济增长是结论,制度安排的重要性在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性。尽管诺斯指出亚当·斯密和马克思的理论中早已把成功的经济增长看作是由有效率的所有权的发展决定的。但马克思的理论关注的是制度的公平性和对于劳动者的正义;而诺斯等制度经济学家更关注的是制度的效率性和对于所有者的权利。在社会的分配制度建构中究竟如何实现财产的权利和对于劳动者的正义,彻底的陷人了公平和效率的逻辑冲突之中。固然公平和效率是社会制度安排的选择标准,并往往被认为社会制度就是在二者之间的替代,要了公平就少了效率,要了效率就少了公平。因此,制度一旦可以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要素进行投人和产出的衡量,制度的改革和改良就完全可以做为追求效率的手段,人类对于社会制度并没有充足的经验,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参照体系的形式决定了改革或改良的社会制度的走向,照猫画虎是必然的阶段。人类社会制度经历效率和公平的选择考验仅仅不到百年的历史,但正义和权利对于人类社会制度的考验却伴随了人类社会的始终。因此,正义和权利的统一,不但是文明制度的灵魂,而且也是分配制度效率和公平统一的基础。

    四、科学的分配制度应该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在社会正义和制度理性之间,人类寻求能够实现正义和权利相统一的社会制度,但并没有使社会制度达到完美的程度。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基础之上,对于社会财产权利的重视和保护是促进经济效率的根本性社会制度安排。但“就保障财产的安全说,民政组织的建立,实际就是保护富者来抵抗贫者,或者说,保护有产者来抵抗无产者。因此,在社会生产和社会财产之间,正义和权利是矛盾和对立的。往往是在偏向公平时损害了权利;在偏向效率时损害了正义。人类的命运是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却往往被自己的理性所扭曲。因此,在上述矛盾对立中,人类的命运就是在社会分配制度中寻找平衡和统一。就分配的社会制度建构而言,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公平和效率的选择,而且是社会正义和财产权利的统一。市场经济制度本身就是以效率为目标的,阿瑟·奥肯指出资本主义的效率是建立在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基础之上。通过市场,贪欲被套上了笼头,以一种不受人的因素影响和表面上自动的方式为社会目标服务。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其发展的历程中,效率是有目共睹的;但所谓的“贪欲被套上了笼头”则是假的,“以一种不受人的因素影响和表面上自动的方式为社会目标服务”也是对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吹嘘。经济危机不断只是资本主义效率的一种表现,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社会的顽疾。资本主义制度,正如西方经济学的掌门人萨缪尔逊所讲的:全球资本主义并没有带来普遍繁荣,仍有很多人处于极端的贫困之中。世界银行估计,占世界人口115的12亿人每天的生活费低于1美元。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社会财富分配的正义和权利的观念不但表现为特定的社会文化的产物,而且在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特定阶段、对于社会财富分配的正义和权利的观念更是无处不在的受制于社会财富的生产方式:就这个意义而言,超越具体历史阶段的体现永恒正义和合理权利的分配理念是不存在的。在经济学的意义上考察人类正义“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我们想起了亚当·斯密的名言“有大财产的所在,就是有大不平等的所在。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基本是通过对于财产权利的张扬来激励效率的,财产权利又通过按要素分配在劳动领域得到伸张。所以,萨伊说:“把创造价值的力量,完全归之于人的劳动,是一种错误。劳动获得工资,土地获得地租,资本获得利润是天经地义的道理:这是财产权利绝好的说明。至于所有权的合理与否,那与社会的正义似乎无关,当然就谈不上对于权利自身的合理性的考察了。就个体的社会存在而言,财产权利本身就是社会制度对于个体正义的认可。但一旦财产权利成为对于个体劳动占有的条件,对于个体正义的财产权利就成为对于劳动者集体的剥削、对于共同的社会劳动正义原则的侵犯。因此,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甚至按需分配的理论中,马克思所反映的都是社会劳动创造财富的社会正义观念对于财产权利的社会局限的克服。因此,马克思指出“所有权的一个界限是个人劳动的界限;另一个界限是,一个人储存的东西不多于他能够使用的东西。否则,不公平就产生;社会的权利就会凌驾于社会正义的原则之上。资本主义的制度安排是重视权利,强调效率的;这就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社会主义的制度构想是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按劳分配的制度构想是主要的原则,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但“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因此,在社会劳动和财产权利之间,分配制度应该反映社会正义原则和财产权利的平衡,社会分配制度的核心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但公平是社会分配制度建构的理性基础。
      五、公平分配不能与二粗陋的平均主义”相混淆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明确提出:“绝不能把‘普遍的公平原则’和那种粗陋的平均主义混淆起来,后者激起资产者这样愤怒地反对一切共产主义、特别是反对自发的工人共产主义。现在有些人把公平等同于平均主义,而且恰恰是恩格斯所批评的这种“粗陋的平均主义”。还有些人煞有其事的一方面断言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所有制理论形成的城乡、工农在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不平等、加大了城乡之间的差别;另一方面,却认为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的分配基本上是平均主义的分配,保证人们生存的最基本生活需要,可谓公平。同一社会事实,一会儿不平等,一会儿公平,这不但不符合历史真实,而且也是自我否定。
    其实,现在理论界有人所主张的公平不能调节分配,分配无法遵从公平,不能将公平和分配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进行联姻的观点。无论在西方的经济学理论还是实践上,无论是在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基础理论还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中,都是极其狭隘的观点。公平分配的原则一直是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对于公平分配制度的设计层出不穷,并且在实际上促进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共同富裕。历史已经雄辩的证明一个收人差距过大的社会、一个两极分化的社会是根本不可能长久存在的社会。社会分配制度的核心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公平是社会分配制度建构的理性基础;脱离了社会公平分配理念的分配制度就是对一切现行人类社会制度的彻底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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