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时期我国小农经济改造思想演变与争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熊吉峰 郑炎成 时间:2010-06-25

【内容提要】改造小农是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最艰巨的任务之一。本文从家庭经营、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剩余劳动力、农地制度创新等5个方面了理论界对小农经济改造的争议与研究,并认为改造小农经济应以邓小平“两个飞跃”理论作为理论基础。

【摘 要 题】“三农”问题

【关 键 词】小农经济/家庭经营/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农地制度创新/“两个飞跃”

 

 

 

    改造小农经济是任何国家经济转轨过程的必经阶段。作为一种生产方式的小农经济,由于其具有经营小块土地、使用落后的生产技术、农业生产封闭循环而与其他产业关联度低、农产品商品率低、资本形成不足、比较利益低等特征,往往成为一个国家快速、摆脱贫困的制度障碍。特别是我国小农经济已延续几千年之久,至今仍是最大国情之一。从一定意义上讲,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也正是我国对传统小农和计划经济小农(实质上是“集体小农”)进行大刀阔斧的全面改造时期。但学术界很少有人把转轨以来的改革实践上升到改造小农经济的理论高度,似乎对计划经济集体农业即“集体小农”的改革与改造小农经济无关。对农业第一步改革造就了以家庭经营农户为代表的过渡型小农经济之后的小农改造问题缺乏应有的关注,以至对改造小农经济的理论研究也大多是对经典作家论述的回顾性阐释,理论研究事实上落后于实践。本文将对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以邓小平同志农业“两个飞跃”思想为主线的农业、农村改革的几个热点问题的讨论,从改造小农经济的视角进行评析,从中理出转轨时期我国对小农经济改造思想的演变与争论的脉络。

 

一、家庭经营与小农经济改造

    邓小平同志关于农业改革和发展“两个飞跃”的思想,即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农业家庭经营,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集体经济的论述,奠定了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小农经济改造的理论基础。尤其是应当承认,实行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已成为我国新时期对小农经济市场取向改造的开端和中心环节。家庭经营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并创造了1979—1984年世界农业史上的奇迹。但要看到,作为一种生产组织方式的农业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社会化程度没有明显提高之前,很大程度上是传统小农经济(即小规模农业与家庭手相结合)方式的恢复或重建。加之1985年以后,农业几次出现彷徨局面,这也使一部分学者对在家庭经营基础上能否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农业化产生了怀疑。围绕农业家庭经营生命力、家庭经营与传统小农经济的关系问题,经济学界基本上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

    1.家庭经营怀疑论。胡鞍钢、吴群刚(2001)认为,家庭承包制客观上造成了小农经营方式,而且这种以条块分割为特点的生产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要求。

    2.家庭经营阶段论。夏振坤(1992)认为,家庭经营从实质而言将长期存在,但外在形式则将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3.稳定家庭经营论。更多的学者认为家庭经营在生产规模上并不必然就是小生产,在经济性质上并不必然就是自给自足和小商品经济。

    以上关于家庭经营与小农经济改造二者关系的认识分歧,还同对农业家庭经营组织方式属性的不同判断密切相关,焦点在于如何准确把握我国农业家庭经营兼有传统农业家庭经营(为主)和现代农业家庭经营(为辅)两重特征这样一种属性。持家庭经营怀疑论者或家庭经营低层次论者大多把我国现阶段农业家庭经营完全等同于传统小农经济的家庭经营,未能具体分析现阶段家庭经营与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特别是与大中型水利设施相联系的一面,是一种向与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现代农业家庭经营(如发达国家家庭农场)过渡的转轨型农业家庭经营。而持家庭经营优越论或长期存在的一部分学者往往以发达国家家庭农场长处来论证我国现阶段农业家庭经营的适应性,殊不知我国现阶段家庭农户与以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为前提的现代家庭农场不可同日而语,本质上或主体上属于传统农业家庭经营,或与传统农业家庭经营的特征更多一些。我国农业家庭经营能否长期存在,具有生命力,既取决于现阶段总体上落后而又多层次的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又取决于现阶段农业家庭经营能否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实现向现代农业家庭经营的过渡,即造就现代家庭农场式的农业家庭经营。对此,我国一些学者突破了“就家庭经营论家庭经营”的局限,从一个新的角度论述了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在改造小农经济方面的不彻底性。陈文科(1990)认为,以家庭经营为中心的农业改革,应是双重目标或双重任务:一是改革“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那种基本照搬苏联的农业产品经济体制,以改革集体劳动、集体经营和按工分分配为主要内容,也就是改造“集体小农”;二是改革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农业经济体制,以改革集体经济的自给自足和小而全为主要内容,也就是改造传统小农或小农传统。相比之下,改造“集体小农”的目标明确,改造传统小农的目标不具体,因为这里主要是改造传统小农根深蒂固的自给自足和小而全生产方式的习惯,绝不等于就已转变为现代小农,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实际动作来看,注重了改革目标的前者,而忽视了后者,以至改革目标具有明显的过渡性或不彻底性,即:尽管突破了改革农业产品经济体制的主体框架,初步建立了商品经济体制的主体框架,但改革还仅仅是重现了千百万农户这样一种小而全的简单再生产主体、小商品生产主体,而不是造就与专业化、商品化大生产相联系的专业分工主体。由此可见,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农村普遍建立的农户家庭经济带有小农经济的若干特征,是一种过渡型的小农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讲,邓小平同志讲的两个飞跃是由低水平的集体化向高水平的集体化的飞跃,也可以看作是从过渡型小农经济向现代小农经济的一种飞跃。

 

二、规模经营与小农经济改造

    从改造小农经济角度看,家庭经营作为我国农业第一个飞跃,最大的贡献在于以市场取向或商品经济取向改造了我国的集体农业即集体小农经济,但由于现阶段农业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决定了必须以农业第二个飞跃来推进对小农经济的进一步改造。特别是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在推行家庭承包制的过程中,都采取了“农地普占”的做法,即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土地,从而形成了一种超小型规模经营状况,不利于广大农户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由此,必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以改变土地的过于分散与零碎经营,构造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有较强竞争力的农户商品生产者主体。1987年中共中央出台5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对于规模经营与改造小农的关系问题,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适度规模经营论。大多数学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适度规模经营的合理性:一是从现阶段农业生产的目的与效率指标来论证。张光辉(1996)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作为商品生产者,其经营目标是收入最大化,而收入增长只能从劳动生产率、资本生产率、商品率等的提高中获得。二是从生产成本与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来论证。黄季焜、马恒运(2000)认为,与欧美国家相比,由于耕地经营规模过小,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变成了活劳动增加生产成本的劣势,中国要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必须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三是从专业化与规模化的关系来论证。严阵(2002)认为,专业化生产只有在达到一定的规模以后,才能表现出专业生产的优势。

    2.外部规模经营论。宋冬林(2003)认为,小农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封闭性与自给自足性,而不是土地规模的大小。对于人多地少的中国而言,规模经济不能仅仅考虑内部扩张,更要强调通过提高小农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纵向一体化程度来实现规模经济。

    3.土地规模质疑论。第一种观点是把粮食安全作为我国农业政策的首要目标,任治君(1995)认为,土地生产率是我国在宏观上衡量土地利用效率的主要指标,增加小农收入则只是第二位的目标。第二种观点从我国的资源禀赋出发,罗必良(2000)认为,大农倾向于吸收资本、排斥劳动,小农则倾向于雇佣劳动、排斥资本。第三种观点从规模经营阶段角度提出,林善浪(2000)认为,农地经营规模经营存在着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劳动集约基础上的规模经营,第二阶段才是土地与资本集约基础上的规模经营。我国农业正处于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过渡的时期,只能是在小块土地基础上保持较高的土地生产率。

    尽管我国现阶段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实行规模经营受到种种制约,特别是在中西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地区有较大难度,但要解决农户家庭经营的局限性,适应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农业的挑战,必须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然而适度规模经营不能仅限于土地的适度集中,即在土地集中困难的情况下,外部规模经营不失为一种全新的发展思路,这也许是我国改造小农经济的一条更具有普适性的路径。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小农经济改造

    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政府引导下的农民自发创造。其核心是以提高农业的社会化程度来改造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农民。与以土地集中为主的农户内部规模经济相比,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分散农户易于接受的合作途径。总的说来,我国经济学界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改造小农经济的理论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产业化经营绩效的分析。严瑞珍(1997)认为,传统农业只是一个自给自足、自我封闭的生产部门,而农业产业化实质是从传统农业走向现代产业的过程。

    2.界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基本形成了两种观点:其一,一体化说,主张农业产业化的主要任务是发展一体化;其二,专业化基础说,主张农业产业化的任务是发展专业化。

    3.强调发展合作社来保护农民利益。针对一些工商进入农业后,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咸春龙(2002)指出,农户组织化程度低是农业产业化进展缓慢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应再造农村微观经济组织,而其最佳组织形式就是合作社。

    4.强调建立农业产业化内部的分配机制。关于利益分配,基本上形成了两种观点。牛若峰(1998)提出,判断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否合理的核心标准是平均利润和“趋利返还”。刘惟州、田维东(2001)则认为,龙头企业通过“趋利返还”让利于农户,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

    农业产业化不可能一朝一夕就在全国推广,对于我国一些依然固守小生产、小商品经济形式的不发达地区来说,土地资源有限,商品经济欠发达,还没有形成农业产业化的条件,发展市场化与专业化才是当务之急。对于一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展较快的地区,则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起点看,资本缺乏是难点,资本的大量引进是改造小农经济的必备要素。因为,只有资本才使农业产生利润,农业才可以称为一个现代产业,从这一点来说,鼓励资本进入农业是首要任务。另一方面,资本进入农业以后,正确处理好资本与劳动之间的矛盾,农业产业化才能顺利发展。当前问题的焦点是农民应获得多少利益以及采取什么组织才能维持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