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吸收FDI:现状、特征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剑波 时间:2010-06-25

 

内容提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FDI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它已经成为全球化和世界增长的主要力量之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化,FDI大量涌入我国,使得我国成为世界上吸收FDI最多的国家之一,对我国的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为此,通过大量的数据来分析研究我国吸收FDI的现状特征,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将有助于我国采取更加合理的对策有效引导FDI,从而推动我国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 FDI 现状 特征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外国直接投资(FDI)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它已经成为全球化和世界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改革开放后,我国利用FDI规模不断扩大,FDI对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加入WTO后,高速增长的和日益开放的投资环境使中国作为引资东道国的国际地位进一步改善,FDI大量涌入我国,使得我国成为世界上吸收FDI最多的国家之一,对我国的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有鉴于此,分析研究我国吸收FDI的现状特征,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将有助于我国采取更加合理的对策有效引导FDI,从而推动我国快速健康发展。
  
  一、我国吸收FDI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无论国际环境如何变化,全球FDI总流量发生怎样的波动,FDI在我国的流入量一直稳步增长。根据FDI流入量在我国的变化趋势可以大体上将FDI划分为四个阶段:
  1983-1991年的缓慢逐步增长阶段:1986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即“二十二条”)。为了便于外商投资与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1987年成立了全国外商投资协会,并在4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分会。同时,进一步下放了外资项目审批权。在税收方面,给予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的优惠待遇。增加了沿海开放城市,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方向、人员安排和内部管理均有所放宽。根据台币升值和中国省产业转移的趋势,1989年,国家制定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又颁布了《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这些措施使我国投资环境大为改善,从而促使FDI在我国呈现出逐步增长的局面。在这九年中,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合同总金额和合同项目总数分别为232.88亿美元、476.36亿美元和4.1574万个,平均每年分别为25.88亿美元、52.93亿美元和4616个。
  1992-1995年的快速增长阶段: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进一步肯定了利用外资的积极意义,打消了人们对外商投资企业“姓资姓社”的疑虑,极大地调动了外商对华投资的热情。以南巡讲话为契机,我国吸收外商投资掀起了高潮。为配合外商投资发展的新形势,国家对外商企业的政策优惠明显增多,并提出了“以市场换技术”的原则。投资领域进一步拓宽,允许外资进入、商业等服务业领域,开放地区也向内地全面延伸。1995年,我国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项目划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大类,在外商政策与产业政策综合运用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再加上在此期间我国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作为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从而使我国在吸收FDI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展,这四年实际利用外资总额达1098.19亿美元,年平均实际利用外资为274.55亿美元;合同总金额为3435.22亿美元,年平均合同金额为858.81亿美元;合同项目总数为21.6761万个,年平均合同项目数为5.419万个。
  1996-2001年的调整提高和稳步发展阶段:1996-2001年,外商投资的显著特点是外商由参股外销开始转向控股控市。面对外商投资出现的新问题和国有企业的困境,我国政府坚持了比较客观的态度。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自1997年1月1日起,由原外经贸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七个部门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统一了年检时间和程序,提高了监管力度。1998年,国家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做了进一步调整。这一系列政策使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保持了平稳发展,外商投资领域继续扩大。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的部门外,这一时期我国对外商投资已鲜有禁区。金融、保险、国内零售、外贸、商检、和律师事务所等行业相继对外开放或开始试点。为配合加入WTO,2001年九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要求和限制。2001年9月,原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此举意味着国家引进国外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因目前国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大多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该规定实际上为这种组织形式提供了依据。同时,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也为证券行业对外开放做积极准备,这些政策使我国对外资的开放程度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这六年共实际利用外资2603.58亿美元,年平均实际利用外资433.93亿美元;合同总金额为3491.79亿美元,年平均合同金额为581.97亿美元;合同项目总个数为13.0761万个,年平均合同项目数为2.1794万个。但是由于在此期间我国结构调整及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1999年我国利用外资出现了自改革开放以来的首次停滞,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减少为403.98亿美元,同比下降11.1%;合同金额减少为412.23亿美元,同比下降20.88%;合同项目数减少为1.6918万个,同比下降14.55%。2000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达到407.15亿美元,虽略比1999年增长近1%,但这却标志着我国吸收FDI已经摆脱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实现止跌回稳。2001年,外商对华投资合同金额和实际利用金额均比上年有了较大幅度增长,合同金额为691.95亿美元,同比增长10.92%;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为468.78亿美元,同比增长15.14%;全年合同项目数为2.614万个,同比增长16.97%;
  2002年至今的高速稳定增长阶段:加入WTO使中国的对外开放由渐进式、局部性的开放转为大推进式、全方位的开放。根据世界银行对各国开放战略类型的划分,中国的对外开放已经由20世纪80年代的高保护的第二种类型,达到了相对开放的第三类战略,并向对外开放的第四种战略——全面开放迈进。同时,加入WTO后我国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由部门转向服务业部门。为适应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的形势,我国相关部门调整 、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为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创造了更加宽松、透明的政策环境。这些政策变化主要体现在:放宽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销比例,取消了其外汇平衡要求;进一步修改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出台了包括《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条例》在内的多项涉及外商并购的法规,进一步规范了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并购活动,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方式的多元化;金融、电信、铁路等行业相继颁布实施了行业利用外资的新政策,为服务业领域扩大利用外资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为配合跨国公司制造业向中国转移,迎接“中国制造”时代的到来,各地方政府在整合地区资源、优化投资环境方面的政策力度明显加大,各地引资政策的比拼也出现了逐步升级的态势。随着我国在外资政策、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区域政策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FDI政策不断完善,2007年外国投资更加活跃,全年来华合同项目数达到3.7871万个,比2002年增长了10.83%;实际利用外资为747.68亿美元,比2002年增长了41.76%。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实际利用外资存量2925.59亿美元。其中,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63.2286万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7630.14亿美元。
二、我国吸收FDI的特征及评析
  
  (一)外商投资来源地日趋多样化
  近几年来,我国吸收FDI来源分布有如下五个特征:
  首先,亚洲十国/地区在我国吸收FDI来源中一直占据突出地位。但近年来,随着中国在全球分工和制造业发展中的地位逐步提高,以及中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加之受亚洲金融危机后东亚地区内部分工格局调整的影响,亚洲十国/地区在中国吸收外资来源中虽然仍居于首位,但其投资比重却呈现下降趋势。2007年实际利用FDI金额为413.83亿美元,比1998年的312.47亿美元增加了101.36亿美元,但投资额所占总规模比例却由1998年的68.92%下降到2007年的55.35%。
  其次,欧洲各国对我国的投资在总体上呈增长趋势,但增长幅度不是很大。欧洲各国的投资额从1998年的43.09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56.43亿美元,八年时间FDI金额仅增加13.34亿美元,而美国对我国投资则直线下降,投资额从1998年的38.98亿美元下降到2007年的26.16亿美元,其排名下降到了第六位。
  第三,非洲、大洋洲及太平洋岛屿近几年来对我国的FDI金额呈现出逐步增长的趋势。其中,非洲由1998年的1.59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10.71亿美元,增加了近五倍;大洋洲及太平洋岛屿于2005年对我国的FDI金额较以往相比达到了最高峰(19.99亿美元),比1998年的5.33亿美元增长了14.66亿美元。
  第四,部分自由港对我国投资高速增长。其中,英属维尔京群岛对我国投资额1998年只占来华投资总额的8.87%,2007年这一比例达到22.14%,几乎上升了两倍,比2006年的116.77亿美元增长41.75%;开曼群岛2007年投资金额比2006年增长20.59个百分点,在拉丁美洲对我国直接投资的总额中占据了显著份额。
  第五,对华投资前十位的国家/地区(除毛里求斯取代德国的位置挤进前10位外)基本保持不变,只是个别年份的排序略有改变。2007年以实际利用外资额排序的前10位国家/地区金额的总和占所有投资国总金额的87.16%,成为FDI的绝对主体。其中,香港仍位居在华投资国家/地区首位; 英属维尔京群岛较2006年相比投资金额增加了41.75个百分点,是所有投资国家/地区中增加最多的地区。
  FDI的来源分布与我国自身发展水平和地缘因素有关。一方面,中国香港、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东亚国家/地区和我国的距离较近,文化差异较小,运输成本较低,更倾向于来我国投资。这与我国提倡的多渠道利用FDI政策不协调,潜伏着主要FDI来源地对我国国内市场控制的危险,不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利于我国利用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部分内资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多采取在自由港注册后以外资企业身份回国投资而产生投资回流,部分跨国公司为便于实行价格转移和国际避税而在自由港设立分支机构,再由这些分支机构对华进行投资,从而导致来自自由港的FDI近年来高速增长。2007年,来自部分自由港的直接投资金额达到了226.26亿美元,比2006年的165.34亿美元增长36.84%。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作为自由港,其资金流动管制比较松散,造成一些从内地流出经由自由港周转后作为FDI流入我国的“假外资”。2007年,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直接投资金额为165.52亿美元,占到了来自自由港对我国直接投资总金额73.15%,而在50多万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企业中,20多万家与中国企业有关。长此以往将加大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压力,并且潜伏着巨额国民财富流失黑洞的危机。
  (二)外商独资企业继续保持较快发展势头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其经营方式也开始发生很大变化,并表现出三个特征:
  首先,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由于我国相关法规的限制以及外商普遍持观望态度,外商投资主要采取合资和合作经营方式。外商采取这些方式的主旨在于利用中方优惠政策、公共关系、国内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优势,降低其在中国生产经营的风险。
  其次,随着我国投资环境逐步完善,市场前景日趋看好,外商独资经营方式份额的增长速度开始加快,特别是进入90年代中后期,外商借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宽松的大好时机,选择了对自己极其有利的独资经营方式快速抢占中国市场。自1997年以来,外商独资项目已经超过合资项目,在我国利用外资主要方式中居于首位。
  第三,进入21世纪初期,独资经营方式的外商投资额首次超过合资和合作方式投资份额的总和,并以更快的速度继续增长。1988-1994年,外商独资项目数在我国直接利用外资项目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仅为21.9%,到2007年,这一比例上升到78.01%,同期外商合资与合作项目数所占的比例分别由64.48%和13.6%下降到20.2%和1.69%。外商独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占当年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比重由1988-1994年间的26.15%大幅度上升到2007年的76.59%,而同期合资和合作项目实际利用外资的比重则分别由47.64%和22.32%降至20.86%和1.89%。2007年,独资经营方式的投资金额为572.64亿美元(创历史最高记录),比2006年的485.63亿美元增长来17.92%。
  
  独资经营方式的FDI以其飞速增长的绝对优势压倒了其他经营方式的FDI,我国在短期内失去了很大的市场份额,却没有换来应有的增长,其根本原因是独资经营方式的FDI并未向中国转移更多的先进技术。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结论。首先,作为跨国经营的外商独资企业一般不会把自己掌握的先进技术向东道国/地区转移。中国社会院学者实地调查的数据验证了这一结论:1997年,仅有13%的跨国公司使用了母国正在使用的先进技术;约30%的跨国公司将已淘汰技术转移到中国;世界500强企业中有40%把其先进技术拿到中国使用,但仍有14%在华使用淘汰技术。其次,独资经营的跨国公司一般很少将其研发中心设在发展中国家/地区,因为在发展中国家/地区投资,资本一般都是投向劳动密集的终端产品加工组装业。由于此类投资技术档次低,基本上不需要先进的技术,而且大多数零部件依赖于母国进口,致使东道国/地区难以形成完整的生产体系,也就谈不上掌握其所包含的工艺技术了。第三,跨国公司通过独资经营方式在东道国/地区投资,一般将先进技术在其子公司之间转移,这种“内部化”过程尽管会产生技术的溢出效应,但前提条件是东道国/地区要有与之相竞争的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努力仿制、合成和研发此项新技术产品,从而获得这种技术的溢出效应;否则,外资搭载进来的技术不会自动产生溢出效应。

 

  (三) 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分布不均衡
  我国在利用外资的行业投向方面一直较为稳定,流入我国的FDI行业投向表现出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外商对我国的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1983-2007年,在外商投资行业分布中,第二产业始终位于首位,但是近几年来下降幅度较大。自1998年以来,各年份流入我国第二产业的FDI均占全部FDI的70%左右。其中,制造业仍为外商投资的主要领域,其FDI金额占到流入第二产业FDI金额的90%。制造业吸收外资主要集中于通讯设备、机及其他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运输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等行业。2007年流入制造业的项目数和实际投资额分别为1.9193万个和408.6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22.58%和4.60%,占全国FDI总额比重分别为50.68%和54.66%。
第二,流入第三产业FDI所占比例自2004年后逐步上升。2004年流入第三产业实际FDI金额所占比例达到了1998年以来最低水平(23.18%),但2005年出现了明显的回升趋势(24.62%),2007年达到最高水平309.83亿美元(41.44%)。
  第三,流入房地产业的FDI规模近期波动较大,所占比例上升幅度迅速。1998年以来,流入我国房地产业的FDI规模一直保持在50亿元左右,但是在2007年猛增加到170.89亿美元,比2006年的82.45亿美元增加107.26%。
  FDI的行业投向与我国的结构直接相关。一方面是我国固有的产业结构和国际产业转移决定的。第二产业的产值在我国GDP中占的比重不仅超过了第一和第三产业,而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化,我国第二产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内部结构和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工业品的国内市场容量较大,市场机制发育也比较完善。这些为跨国公司向转移制造业的生产能力提供了客观条件,也对跨国公司参与中国工业品市场的竞争构成了很强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特别是制造业也与我国对外开放的政策导向有关。相对其他产业,我国制造业对外资的开放时间较长,开放程度较高,不少行业对外资进入方式和股权比例限制较少,而第三产业的许多领域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对外资进入实施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尽管加入WTO后我国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逐步向服务业转移,第三产业的开放程度大大加快,外商对服务业的投资表现出了更高的热情和良好的预期,但由于部分服务业的市场发育还不够成熟,各种竞争障碍仍然存在,因而影响了跨国公司对这些领域的实际投资。同时,由于房地产业存在大量的利润空间,估计流入房地产业的FDI所占比例将会继续攀升。
  (四)外商投资区域格局没有大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地区一直是利用FDI的主要地区,到目前为止,其外商投资区域分布基本格局变化不大。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东部地区吸收外资继续增长。东部地区在吸收外资方面显示出了突出的区位优势,其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效益远远超过了中西部地区。从总体上看,东部地区在我国吸引外资方面仍占有绝对优势,东部地区在我国利用外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仍然超过80%,外商投资地区结构不平衡的局面并未彻底扭转。2005年,东部地区实际利用外资额为535.59亿美元,创历史新高,与2004年相比增长2.59%,占到全年总外资额的88.78%。
  第二,中部地区总体上处于逐步增加的趋势,个别年份外资额有所下降。2004年中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额66.8亿美元,所占比例为11.02%,均创历史最高水平。但是2005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突然下降为48.26亿美元,较2004年相比减少了3个百分点。
  第三,西部地区吸收外资全面增长,但是增长缓慢。1997年实际使用外资额25.44亿美元,为历史最高点。除1983和1987这两年的比例数超过10%以外,其余年份的份额均低于10%。2005年较同期相比实际使用外资额有所增长,增长幅度仅为0.34亿美元。
  这种状况的形成主要是受历史、因素、地理区位、对外开放政策、文化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中西部矿藏、水能、低劳动力等初级优势资源与发达国家FDI的融合度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西部对FDI的吸收能力。FDI在华投资产业结构与中西部工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性,因此中西部地区的一些传统优势产业不构成FDI在华投资的重点。而制造业中,中西部机械制造业尤其是高技术产业发展不足,难以形成FDI前向和后向关联的配套资源,也严重制约了中西部地区对FDI的有效吸收和扩散。中西部的区位劣势使其处在一种极为不利的FDI竞争环境中,影响了中西部FDI吸收能力的发挥。此外,中西部没有区位比较优势,周边国家对外直接投资能力不足,也是导致中西部FDI吸收能力低的一个原因。另一方面,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率先开放了基础设施和基础较好的东部地区,由于投资的聚集效应,使的东部地区在很长时间内都成为吸引FDI的热点。这种极不平衡的FDI区域分布,扩大了东部与中部、西部地区的增长率差异,进而导致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1983-2005年底,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大地区累计实际利用FDI金额占全国累计实际利用FDI总量的比重分别为86.15%、9.23%和4.62%。
  
  三、我国合理引导FDI应采取的对策
  
  (一)完善引进FDI的相关、法规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大,我国应及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满足国际化发要求。一方面,统一外资立法。我国目前涉及FDI的法律有四部,即《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另外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近200多个。法律法规繁多导致外商投资者难以系统清晰地了解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四部外资企业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应进行归结,能归属于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归结于国内的企业法中,把需要对外资企业进行特殊规范的将其归结到统一的外资企业法,实现外资立法的统一、规范。另一方面,健全外资并购的法律制度。由于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发达国家进入国外市场的主要方式,因此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有些操作性、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中,2002年制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特别规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以及2003年3月由原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标志着我国外资并购的立法进程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只重视绿地投资,对以兼并和收购方式进入的FDI却没有相应的立法保障,有必要建立鼓励外商投资从事兼并收购的法规。针对可能出现的跨国公司恶意收购行为,制定《企业并购法》,可以参照国际通用做法,应对其适用“国家安全”例外原则,即允许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跨国并购活动。同时,司法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及时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对侵权行为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此外,还应积极参与市场规范和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通过双边和多边的努力,尽快使我国的竞争法规与国际接轨。
  (二)对不同经营方式的FDI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
  由于合资和合作经营方式引进FDI是“以市场换技术”的较为理想有效的途径,而独资经营方式在这个方面的效果则非常有限,并且需要具备相应的市场条件。因此,我们要通过发展FDI引进自己需要的先进技术,就必须在以后的引资政策上贯彻“扶优限劣”的原则,对不同的经营方式的FDI制定有区别的管理政策,以使“以市场换技术”的发展战略实施效果达到最佳。一是对合资经营方式的FDI应继续贯彻鼓励和扶持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对愿意转让先进技术的外商合资企业应给予更大的支持,包括在相关税收政策上给予相应的优惠。当然,优惠不等于不计成本的让利,而恰恰相反,要用付出的“市场”能够换来真正有价值的中国所需要的先进技术,这是发展FDI的最基本的原则。二是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发展外商合作经营及合作开发方式在中国的直接投资,以使先进技术扩展到更宽的产业和行业,特别是大的工程项目领域。另外,加快引进外商股份制经营方式,因为通过这种方式不但可以更加有效地吸引外商给中国转移先进技术,还可以促进国有企业加快化公司制度建设,收到“一举两得”的双重功效。
(三)积极引导FDI进入第三产业
  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更多地流向一些薄弱的第三产业部门,促进服务业吸收外资和发展。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那就是第三产业发展滞后,特别是现代必不可少的业、交通运输业、信息服务业、流通业、文化产业等,在我国都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服务业发展滞后己经成为影响我国国际竞争力提高和进一步快速发展的重要障碍。FDI在金融保险业、卫生、社会福利业、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业以及教育和文化等部门数量比较小,所占比重也很低,而这些属于较高层次的服务业部门,在中国的发展水平明显较低。同时,由于这些部门国内的非国有也进入很少,因此行业的经营效率差,相对生产率低。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2006年后结束过渡期并扩大服务业开放。对、电信等服务业实行全面开放;对商业流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服务业,要在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开放;对银行、证券、保险等服务业,要根据我国金融监管水平和国民承受能力实行有步骤开放。当然,还要注重培养服务业人才,提高服务业信息化程度和服务企业的流程管理能力,努力创造跨国公司优先选择服务业外包承接方的各种条件,逐渐扩大我国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的规模、深度和方式,促进我国服务业发展。总之,要积极引导FDI进入这些行业,以促进这些行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经营效率的改善。
  (四)有重点地吸引外商到中西部投资
  由于FDI在中西部地区的比重较低,国家就应有重点地促使外商到中西部投资。一方面,国家要在原有的利用FDI政策基础上,针对中西部地区的优势与产业特点,制定和进一步完善中西部的引资政策。其中包括:进一步完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放宽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即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对属于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人力和资源优势,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国家将其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为改善中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国家优先安排一批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和环保项目在中西部地区吸引FDI,并加大对项目配套资金及相关措施的支持。另一方面,中西部地区也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中西部要结合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劳动力优势及市场潜力,鼓励和积极引导外商投资资源开发项目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支持外商投资于高质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中西部地区拥有门类齐全的工业基础,可适当引进一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项目,利用外资改造现有的老企业,形成新的工业体系。中西部地区具有发展农业的比较优势,开发农业的机会成本比东部沿海地区要低得多,可以将利用外资政策的产业倾斜和地区倾斜有效结合起来,引导外资投向农业开发项目,促进中西部农业的集约化发展。
  
  
  杨丹辉:《全球竞争——FDI与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中国社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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