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治理下企业债权人财务风险成因的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红斌 时间:2014-06-25
  从风险承担和剩余控制权相匹配的角度来看,可以发现相对于债权人来说股东或者经理所占有的剩余控制权太多了。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对公司的一切重大决策都拥有控制监督的权利。控股的大股东可以选择、委派、更换公司的管理人员。公司的经理在与股东的博弈中也能捞到一定的好处,可以说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几乎都在股东和经理手中。虽然债权人虽然可以在公司破产的时候通过清算程序把控制权掌握在手中,但是这种相机控制权只是能够保证事后的控制,却无法控制管理层以及股东在事前采取对债权人有害的行动,也就是说当债权人获得控制权的时候,他们的利益已经受到损害。股东只是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有限风险,他们会热衷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通过这种项目他们可以获得几乎所有的收益,风险却转移给了债权人来承担。

  二、信息不对称
  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的原因很多,但归根结底是债权人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债权人在与出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债权人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和风险增加的根本原因。信息不对称通常用来描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中,由于所有者并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利用自身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比所有者了解更多信息的优势,实际上支配着企业的财产,不受终极所有者的控制。对债权人而言,在借贷活动中,同样存在着债务人占有私有信息为特征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股东和经营者比处于企业外部的债权人更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更了解什么样的决策对企业更为有利,他们往往利用私有信息的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谋求个人利益,选择有利于增进自身效用而不利于债权人的各种行为。缔约前,债务人知道自己的态度和能力,但债权人却不知道而只知道它们总的分布。缔约后,债务人知道自己是否尽了力,是否按与债权人的协约行事,但债权人却不知道,因为不可观察、不可证实,或者即使可以观察可以证实但成本太高。在不能正确比较众多借款人之问的信用质量时,债权人只能按照所有借款者的平均质量决定其贷款利率。
  在贷款利率一定的情况下,信用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借款者认为按照平均利率取得资金不合算,从而不愿意从资金市场筹集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信用质量低于平均水平的借款者则希望尽量多地按平均利率筹集资金。由此导致信贷资金向低质量借款者流动,也就是说越是信用质量差的借款者越容易取得市场信贷资金。虽说债权人可以通过加强对债务人的监督来加以防范,但由于债权人无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企业的大事小事都实施监督是根本不可能,更何况监督是要付成本,有时这种付出可能相当大。可见,信息不对称为企业损害债权人利益创造了外部条件,债权人有着强烈的动机去了解公司关于重大项目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所有信息。
  三、债权人对公司治理影晌有限
  主要表现在:企业制度改革滞后,国有企业对国家的依赖,约束软化,银行商业化改革不彻底,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尤其是债券市场发育滞后,不能形成对企业有效的治理,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在我国公司债务结构中,上市公司的债务明显低于非上市公司,原因在于非上市公司的债务约束是一种软约束,企业的控制权并没有随着债务的增加而转移到债权人手中。但上市公司的债务普遍较低,原因在于上市公司的债务约束是一种较硬的约束,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要持续公开,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必须进行披露。如果上市以股权融资,由于在我国上市公司经营者的控制权很难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变更,因此进行股权融资,经营者的控制权不受影响。如果以债权融资,则逼迫经营者去发现收益率高于资金成本的项目。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缺乏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表现为典型的内部人控制,缺乏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仅用激励手段治理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其进行约束,以完善公司治理。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有助于形成有效的内外部监督制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