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委托代理异化条件下的非正式组织控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楼 时间:2014-06-01
论文关键词:委托—代理异化 非正式组织 内部人控制
论文摘要:内部人控制是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在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异化的条件下,非正式组织成为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实施机制。这一机制是国有企业成员强化自己利益的工具。 
   
   
  一、 前言 
   
  所谓内部人控制现象是指股东或投资者(外部人)丧失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这种控制权事实上落在了经理人员手上。利用控制权,经理人员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可能会把自身利益放在第一位,从内部联手,从所有者(国家或股东)那里谋取各自的利益。 
  内部人控制也被认为是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一种途径,但这一途径有着明显的法人治理缺陷,因为它只能使企业内部人的利益得到强化(青木昌彦,1994)。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2001)的研究报告表明,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的问题在于:行政型治理内部化;企业集团内部连接纽带脆弱;企业集团治理机制虚化。因此,建立外部治理制度是中国企业法人治理改革的首要任务(青木昌彦等,1995)。 
  研究者习惯于寻求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要从制度安排来进行,通过更优化的治理结构来消除内部人控制的影响。这不无道理。但本文认为,在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实际上是委托代理异化条件下的一种非正式组织控制,企业内的各种非正式组织是内部人控制的实施机制。只要委托代理异化存在,这些非正式组织就会作为内部人控制的机制存在。 
   
  二、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异化 
   
  正常来说,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是代理人权利的来源,代理人不能违背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是在一定条件下为委托人服务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称之为“委托人大于代理人”。但是在国有企业,由于产权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存在代理人实际控制权过大,使委托人不得不反过来为代理人服务,存在“代理人大于委托人”的现象。我们把这一现象称为委托代理异化。 
  委托—代理异化是国有企业的必然现象。 
  首先,国有企业终极所有权的虚置使国有企业天生就不会有完善的产权制度。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的产权似乎是清晰的,因为法律明确地规定国有企业的资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说归全民所有。但事实上在国有企业产权运行过程中,这是一种假相。归谁所有就意味着要使所有者对产权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即产权的所有者在产权运行过程中能够完全掌控,使自己产权收益不会漏损。很显然,所谓的国家或全民所有是一个虚化的主体,即使由政府来代替,也不是一个完全人格化的主体,所以不可能完全掌控产权的运行。因此,实际上的委托者没有作为真正所有者的动机来行使委托人的权利,以束缚代理人的行为。 
  其次,国有企业存在“委托者的代理者问题”是一种普遍现象。区别于委托代理问题,“委托者的代理者问题”是指委托者也是代理者,实际上的代理者沿着委托—代理关系泛滥,所以容易形成代理者控制。 
  国有企业的代理职责是由国家及其政府“强制”委托的,并不一定要全部初始委托人中的每个劳动者或相应的利益集团授权。政府获得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后,以行政任命的方式委托给企业管理者,即进行二级代理。同样的方式,管理者又委托给次级管理者。这样,公民——政府——管理者——次级管理者——……,层层的委托代理,形成了一条委托代理关系链。在这个链条中,中间的环节既可能是委托者,又可能是代理者。但是,由于最初的所有者——公民是一个虚化的概念,并不是具有人格化的实体,同时,政府官员、管理者又不是所有者,他们只能对国有资产具有一定的控制权,所以看起来的层层委托代理关系链中,政府、管理者等事实上谁都是代理者,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委托者。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代理者更容易形成“代理者共同体”来对付初始委托者(国家或全体公民),使代理者权利过大。 
  第三,委托者个人利益目标的代理者工具性特征明显。 
  对于国有企业,实际上是作为代理人的各级委托人(也可以称为中间委托人)的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这些多元目标中最重要的可能是那些委托者的个人目标,比如政绩、个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甚至借以获得租金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不是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殖负责,而更可能的是对直接的委托人的个人目标负责。这样,各级代理人成为相应的各级委托人实现个人目标的工具,一旦这种工具性关系成为现实,委托人就有义务保护代理人。 
  委托者想方设法在为代理者提供创利的机会。在服务全体民众的借口下,委托者可以政府的名义为国有企业提供更多的保护层,使国有企业能置身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经营环境中。比如,政府的价格指导,基本上可以成为保护国有企业的魔杖。同时,委托者怂恿政府维护或支持垄断,使国有企业获得丰厚的垄断利益。比如中国的移动、电信和联通三大公司垄断了整个中国的电讯市场,作为近4亿用户的大市场,只有三大公司是远远不够的。这可以看成政府支持的一种寡头垄断行为。 
  因此,在国有企业,由于初始所有者产权主体虚化,委托者也是代理者,委托者和代理者是紧密化的利益关系者。在通常的情况,代理者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来偷懒、搭便车、搞机会主义,使委托者受损。但是,在国有企业初始所有者产权主体虚化的条件下,代理者可能并不需要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进行此类活动,他如果是委托者的人,即能够为委托者实现自己的个人目标提供便利的话,那么,委托者就有可能竭力维护代理者,甚至不惜牺牲初始所有者的利益。至于代理者的偷懒、搭便车、机会主义行为却并不重要,因为这些并不一定会妨碍委托者的个人利益的实现,尽管会危害国有企业的利益。委托者所需要的就是要代理者忠实、可靠、行为可预测,能够成为自己实现个人目标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代理关系被异化了。 
   
  三、 委托代理异化条件下的非正式组织控制 
   
  委托代理异化使委托—代理链条中无疑会产生很多缺口,这些缺口就是个人非正式关系渗入的通道,为非正式组织的繁殖提供了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内部人控制演变成非正式组织控制。 
  1. 沿委托—代理链条而扩展的非正式组织。委托代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交易关系,按经济交易原则,交易双方希望按照节约交易成本的方式来进行交易。但是,当交易关系以社会交易的方式来进行的话,就可以使交易主体节约交易成本,因为社会交换关系是高质量的交易关系,体现了交易双方之间不能用经济关系替代的个人关系特征。所以,对委托代理双方来说,委托代理链条沿着个人关系延伸的话对他们是有利的。就委托者来说,第一,容易获得代理者的信任和忠诚;第二,可以减少委托—代理问题。代理者也常常会偏离委托者的个人目标,但建立在个人关系基础上的信任和忠诚可以减少代理者的此类行为;第三,容易形成紧密化的利益共同体。委托人不是真正的最后的委托人,他本身也是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和其代理人容易达成共同的利益目标来共谋掠夺终极委托人的利益(产权)。以个人关系为基础的委托人和代理人更容易“同舟共济”,向他们想要达到的利益目标前进。因此,这个时候,委托—代理链就是一条以个人关系为基础的非正式组织链,委托代理关系只是非正式组织关系的法律外衣,可能成为非正式组织牟利的工具。 
  在国有企业,代理人的升迁捷径通常是委托人铺就的,其条件是:代理人必须忠实于直接委托人而不是忠实于初始委托人。国有企业的代理者寻找这样一条升迁捷径比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多做贡献,对自己更为有利。因为他更有希望成为委托代理链条上的圈内人(In—groups),自觉成为委托人的控制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