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及本土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素美 时间:2014-06-01

    [摘 要]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是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同一种企业年金制度似乎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本文结合我国云南省的现实状况与冶金业行业特征分析如何更好的发挥企业年金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企业年金制度 本土化 冶金业
  
  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现状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实施的另一种员工保障制度。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为了稳定人力资源、留住雇员为企业长期服务而设计的一种特殊制度。企业年金既不同于养老社会保险,也不同于商业保险,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其直接的目的是提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十余年。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问题。随后1994 年《劳动法》、1995 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及原劳动部《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1997 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均重申了国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并对开展原则、经办机构等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为建立和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基本政策框架。2000 年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中明确提出企业年金要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2004 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相继颁布,标志着我国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终于走向了国际化发展轨道。
  虽然经过近年来的发展,我国企业年金的现状仍无法尽如人意。一方面是企业年金现在几乎未对养老保险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企业员工的薪金和福利很大一部分成为了居民储蓄存款,而这些存款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用于未来养老的。在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如同巨大的“蓄水池”,汇集了巨额的民间资金。在科学的制度安排下,这些资金被有效配置到养老保障和资本市场体系,对减轻政府财政收支压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培育金融机构,发展资本市场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企业年金制度本土化   
  在人口老龄化的现实背景下,我国应将企业年金作为未来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制度设计要立足长远,具有前瞻性;要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和承受能力,充分借鉴国际年金制度的先进经验,使制度执行具有现实可行性。
  我国分为三个地区,东部、中部和西部,每个地区的地理环境和经济状况都不相同,如果实行统一的企业年金制度,将不利于地区经济效益的提高,本文主要讨论云南企业年金制度,针对云南冶金业的行业特征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讨论如果实现企业年金本土化。
  首先,完善云南省企业年金的法律规范。无规矩不成方圆,有法可依才能保障制度的正常实施,高度的法制化特征是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的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简单的说,法律、部门规章、政策等三个层次共同构成企业年金法规体系。其中企业年金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指定的,原则性问题不可动摇;第二个层次是部门规章,这是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法律明确年金的运作原则和监督规范;另外,相关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政策文件的形式对具体的事项进行规范,如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标准、信息披露事项与投资政策指引。所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可以加大对冶金业企业年金的优惠政策,基于冶金行业工作艰苦,工作指数低,艰苦程度比一般企业高,所以政府可以实行相关优惠措施来给予这类企业支持,激发员工斗志。
  其次,省政府采取积极的税收激励政策。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自愿设立的,如果缺少税收的优惠,似乎就会动力不足。企业年金制度能否成功实施的关键在于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只有政府给予充分的税收优惠,企业才有热情去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员工才有激情去为企业服务,否则人们很容易找到企业年金的替代品——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