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企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应处理好的五大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遂姣 时间:2014-06-01
摘  要:本文论述了国企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应处理好的五大关系。
关键词:国企;党委;参与决策;关系处理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党组织如何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这是企业党建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关系。
        1 正确处理党委政治核心地位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必要性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将由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做出和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党委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国有企业中同时并存,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二者的法理依据不同,角色定位、功能作用、运作方式也各不相同。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厂长(经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国有企业面向市场,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加快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都迫切需要增强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必备条件和基本途经。因此,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弱化论”和“取消论”是完全错误的。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是一项重大原则问题,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2 正确处理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与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要当好“谋士”和“卫士”
        按照《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股东会、董事会行使重大问题决策权,经理层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监事会负责实施监督,这是现代企业制度下法人治理结构职能的基本定位。《公司法》还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公司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党章》规定,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这是对实行党委一元化领导、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的重大变革。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一定要把握好“角色”和参与度。党组织对企业重大决策是“参与”,是提出意见建议,而不是代替股东会、董事会决策。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主要是企业方向性、长远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不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问题,更不是直接指挥企业生产经营。只有明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角色,才能把握好参与度,做到参与不干预,建议不定论,把关不包办,到位不越位,当好“谋士”和“卫士”。
        3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企业法人依法行使用人权的关系,明确党管干部要到位不越位
        国有企业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就是在企业中正确地贯彻党的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培养造就一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社会主义企业家队伍和素质较高的管理人才队伍,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公司法》及企业有关章程对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人事权力做了明确规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所具有的人事权力是与其所承担的基本职责相对应的。企业党组织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就要参与企业的人事管理活动。然而,从管理层面上来说,企业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的人事管理活动,实际上增加了一个管理主体,多了一个层次,出现了企业内部用人权具体配置上的矛盾。能否解决好这一矛盾,是涉及能否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