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企业收入核算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时维娜 时间:2014-06-01

  至此,房屋买主已可持相关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有关权证,与商品房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验房手续后,按规定将已出售房屋移交给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也就使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房实施有效控制;其开发成本在房屋验收时,一般都发生(支付)了总成本的80%以上,就算还有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材料款等,也是能够较为准确预计计量的,基本满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收入也已经能够准确确定和计量。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收入已满足《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标准,符合其五条标准的规定,应该予以确认。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
  从上述四种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更加注重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无论从收入的确认条件来看,还是从收入的会计处理来看,都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1、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根据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一次性全额付款方式销售开发商品房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从程序上来看,企业收到全额房款时,购货方还没有房屋的产权证,还不算是房屋的主人,但从实质上来看,购货方已经交全房款,拿到钥匙,已成为房屋的主人,所以房地产企业在收到房款时确认收入,实际上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应用。
  2、分期收取款项。房地产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时,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这样的会计处理更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3、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采取支付手续费这种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应当在委托单位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根据实际销售额确认收入的实现。在房屋销售实务中,有时为了提高房屋销售量,房地产企业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以这种方式销售商品房时,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委托代销,但在最终交易时,购货方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款并开具发票,所以从实质上来看也是企业直接销售的一种方式。
  4、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商品房的,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不是以产权转移来确认收入,而是根据交易的实质来确认收入,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刘新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与财务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韩慧,王锦辉战.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J].会计工作,2006.4.
  [4]王明吉,牛建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