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业在我国中小企业运用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璇 时间:2014-06-01
摘要:国际保理业务的不断开展,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切实可行的有效方法,同时也对也是提升我国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扩大我国企业的出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起步晚,底子薄,尚未形成完整体系。在此形势下,国际保理业务亟待在我国中小企业中的应用突破。本文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 国际保理 对策
  
  前言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是2010我国入世谈判的成功,又给我们贸易出口锦上添花。由于国际买方市场的进一步形成,使得仅以价格、质量的比拼的产品已不再占有优势,已支付方式作为竞争的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以赊销和承兑交单等对买卖方有利的结算方式受到买方的的青睐。我国中小企业未来扩大出口,提高利润,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也无奈采取这种风险极大的结算方式。这一结果造成了我国大量的海外应收账款的存在。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60%由中小企业实现,据商务部统计,我国出口业务的坏账率高达5%,在发达国家这一数字是0.25%~0.5%,我国每年因出口产生的海外坏账在300亿美元左右。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已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难题。
  国际保理业务的应运而生给我们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希望。国际保理业务虽然在国际上应用广泛,但在我国还不为企业所普遍接受。该业务在我国发展尚属初级阶段,在我国的发展也举步维艰。而为了其加快在我国中小企业当中的应用,加快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必须逐一解决这些难题。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国际保理在我国发展现状及在我国中小企业应用当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从而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加快国际保理在我国的发展步伐。
  一、 国际保理概述
  (一)国际保理的含义
  国际保理是国际保付代理的简称,是一种界于托收和信用证之间的、兼具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双重功能的货款收付方式。
  迄今为止,国际商业界和金融界对国际保理的定义尚未统一。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的定义,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出口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给予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服务: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调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回收应收账款、为买方提供信用担保。
  (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国际保理有着悠久的历史,可追溯到古巴比伦时代。而现在意义上的国际保理业务则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继而兴起于欧洲,今日更行全球发展。为了加强同业之间的联系,统一和规范保理业务的操作,促进保理业务的发展,由北美和欧洲等主要经营保理业务的国家100多家银行所属的保理公司于1968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成立了国际保理组织FCI(Factoring Chain International),并制定了《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后于2002年7元又草拟出《国际保理通则》。国际统一司法学会自1988年5月在加拿大渥太华举行的55个人成员国参加的外交会议上批准的《国际保理公约》,该公约为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发达国家相比,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发展也相对缓慢。1987年10月我国中国银行与西德贴现信贷公司签署了国际保理协议,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正式登陆,但在随后几年,中国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国际保理业务。沉寂了几年之后,终于,于1922年中国银行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1993年加入FCI,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真正逐步接近规范化,国际化。
  二、我国中小企业出口开展国际保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国际保理是拓展海外销售市场的有力工具,并可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这一需求,提高自身竞争力,扩大对外贸易。
  (一)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问题适合应用国际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能为中小企业带来极大的应用优势。一是能使企业及时得到资金;二是能使企业更好地进行信用销售,扩大市场占有率;三是能有效地了解客户的资信,减少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信息障碍;四是能使中小企业减轻业务负担,降低管理成本。
  (二)中小企业出口商品的特点适合应用国际保理业务
  一般而言,保理业务适合于结算周期较短,基础合同和贸易条件简单且买卖双方对质量易达成共识的商品和服务。
  (三)外资银行进入,中资银行面临激烈竞争
  当前,中资银行面临着来自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急需发掘金融产品以提供利润增长点,而一笔国际保理业务的收益不菲,是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中小企业应用国际保理业务存在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对国际保理的了解和受传统观念束缚,我国中小企业在出口贸易中仍采取传统的信用证、汇付和托收的结算方式,究其原因,除了中小企业自身条件限制外,更多的制约因素来自外部环境。
  (一)中小企业自身问题的分析
  首先,保理费负担重。在国内,银行一般按应收账款金额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等手续费通常为2%~6%,再加上对企业获得的预付款收取利息,保理费是信用证业务费用的10倍左右。然后,中小企业信用状况不佳。中小企业由于其资产总量小、行业分布广和缺乏内部控制等原因造成信用严重不足。导致银行对保理业务持谨慎态度。
  (二)对保理业务重视不足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出口主要以手工艺品、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由于主观检测性强,易引起合同纠纷。而在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是不承担付款责任的。因此,出口商纷纷对保理业务持谨慎态度。同时,许多中小外贸企业对此项保理业务尚没有深入了解。这都影响了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1992 年我国首次推行国际保理业务,并于当年加入了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管理规则》、《国际保理公约》等,但这些规则还不能直接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此外,我国的《合同法》、《公司法》等也未对国际保理业务有关法律保护和纠纷解决等诸多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保理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以及与国际惯例存在的不兼容使我国的保理业务很难做到有法可依,难以规范发展,这种外部环境给国内银行办保理业务造成一定的困难,使保理商在产生合同纠纷时难以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制约了国际保理业务的顺利、规范的开展。
  (四)信用管理体系缺乏
  当前,国内银行办理保理业务时往往更多地考虑风险因素,但是由于我国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备,致使企业更加谨慎,将保理业务对象只限于销售商和购货商都是该银行客户的企业。常常以不具备保理业务所需要的信用标准将为由,将对于保理业务需求旺盛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排除在银行保理业务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