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市场准入论——兼论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郎爱云 时间:2014-06-01
        3.2 必要和适度原则
        市场准入并不必然能弥补市场失灵,与市场机制、工商监管相比缺乏灵活性,也许还不是对企业进退市场实施调控的最佳选择。因此,设定市场准入制度要符合经济规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研究论证,避免任意性,注重事前、事中和事后配套监管,与其他调整方式相协调,尽量发挥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充分利用市场主体、民间机构的自律和辅助监管作用,既避免政府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掌握过度的控制权将企业经营统得过死,又避免缺乏监管互相推诿而使市场准入控制流于形式。
        3.3 相对稳定原则和公开、公正、平等原则
        经济法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灵活性,但随意和频繁变动的市场准入标准,会失去说服力和权威性。如果将政策上升为法,则会保持相当时期的稳定性,同时配以法定解释和相关政策调整,仍不失其灵活性。公开的法律相比“政出多门”透明度更高,更具有公信力,能够得到市场参与者的信任和遵守。相反,准入限制的不稳定将导致市场的连锁反应,增加市场不安全因素,市场各类主体的心理不安全感很大程度上直接来自对他人行为尤其是政府行为的不可预期。因此,无论企业市场准入限制以什么形式出现,保持相对稳定在任何时候都是相当重要的。
        在我国,推行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理应遵守成本效率原则、必要和适度原则、相对稳定原则和公开、公正和平等原则,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摆脱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令人担忧的实施现状。
        4 我国实施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和合理化建议
        目前,由于人们对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认识尚未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观念,沿袭了计划经济色彩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对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本质、目的和作用的意识非常淡薄。企业的设立审批和注册登记,原本就由于官僚主义作祟受到严重妨碍,对企业市场准入制度认知上的偏差,使这种不正常现象更为严重。
        4.1 在市场准入方面该限制的没有限制,不该限制的反而限制
        正如前文所言,市场领域有竞争领域和非竞争领域之分,竞争领域又有自由进出的和限制进出的之分。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并不针对各行各业各种企业,只是在特定范围内对企业设立登记实施限制和禁止。允许自由进出的竞争领域不应该受到主观人为地、没有科学依据的限制,否则会给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如民营资本在金融产业的市场准入问题就值得推敲。
        4.2 某些重要产业的门槛过低,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某些重要产业的门槛过低,甚至可以随意进入,造成了大量恶性竞争、资源的严重浪费和不效益的盲目发展。以中央空调的规制为例,长期以来,由于市场准入的缺位和企业入行门槛很低,整个行业内鱼龙混杂,企业技术实力和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严重阻碍了整体市场的健康发展。纷杂混乱的行业市场状况集中体现出的就是企业的设立审批和工商登记的行政权滥用。
        为整顿、规范我国制冷行业,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启动了中央空调行业强制性生产许可证制度。明确规定,生产和销售中央空调的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而取得许可证则必须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对企业资金实力、原材料采购、产品质量等各个生产环节的检查。无证企业不得生产及销售中央空调产品,并由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相关监督查处工作。同年1月,经过企业规模、资金、物流、技术研发、生产制造、产品测试六方面强制性认证,以清华同方空调为代表的17家中央空调企业首批获得了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出台强制性制冷行业生产许可证制度,可以说“亡羊补牢尤未晚”,规范和抬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淘汰了一批整体实力不足的企业,从而规范着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5 基于前文的分析和研究,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合理化建议
        5.1 企业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应端正其市场准入控制的目的和作用。结合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行业标准,在设立审批和登记管理中“对事不对人”。
        5.2 需要企业市场准入控制的领域,登记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实施控制,不需要企业市场准入控制的大多数竞争性领域、则可适当采取严格准则主义或者准则主义加以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自由选择登记进入。
        5.3 企业市场准入控制实施过程中,只重视审批和登记机关的权力,忽视或漠视申请人的权利,因此,仅仅是公开企业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并不能当然实现公平和效率。基于听证会制度很强的民意特征,建议将听证会制度引入各行各业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的制定中,兼采各方意见,博取最广泛支持,形成行业和社会共识。有些学者也提出在申请人申请、异议、复审等程序引入听证会制度,本文以为“多则不精”,尚待考证。
        5.4 提高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立法位阶,以权威性更强、稳定性更高的法律法规代替国家政策和各地方政策。目前我国企业市场准入的立法权归属非常混乱,企业市场准入立法多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一级政府来设定,而这些部门在企业市场准入立法的形式上甚至采取的是不公开的“红头文件”形式,结果是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太多太滥,不是阻碍了行政审批和工商登记的效率,就是为这些机关的寻租行为提供了很大空间。因此对企业市场准入的本质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观念——“企业选择是自由的,市场准入是例外”,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市场准入控制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市场壁垒),其控制本身就应当给予严格限制。
        5.5 运用经济学理论深入分析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以及各行业企业市场准入控制,为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整体架构和具体设计提供理论基础。设不设准入控制,在哪些范围内设,怎么设,设多高,无不关系到各行各业的结构调整和利益均衡,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地区和产业经济结构以及社会整体利益。只有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引进国外经济学理论的先进经验,根据本国国情,积极探讨,深入研究,才能科学引导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健康发展。
        总之,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企业登记管理中的审批制度,从企业设立之初就严格实施监控,以期实现国家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投资政策目标,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地区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和谐发展。同时,还需对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经营活动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效实施全方位监控,为真正实现企业市场准入的目的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吴志攀主编.《经济法学家(2003)》,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
[2]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02版.
[3]史际春,温烨,邓峰著.《企业公司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