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难题与管理模式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谢素英 时间:2014-06-01
  (2)各成员公司在内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和贷款账户,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具有明显的收支两条线特征,各成员公司与内部银行是存贷关系,实行有偿存贷制度。
  (3)各成员公司在财务上拥有独立财权,对贷款有权按用途自行安排使用。
  (4)实行银行化管理。内部银行本身也建立贷款责任制,实行银行化管理,以强化资产的风险管理。
  3.内部银行模式的适用条件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关于内部银行的专门的监管法规,因此集团在设立内部银行时还须遵守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文,在现行法律环境范围内合法运行。
  (四)财务公司模式
  1.财务公司模式的主要功能
  (1)融资功能: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境外借款、票据贴现、再贴现等为企业集团开辟广泛的融资渠道,满足成员企业的融资需求。
  (2)投资功能:财务公司可以办理集团成员产品的消费信贷、融资信贷、买方信贷、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投资、集团成员单位股权投资等。
  (3)中介功能:财务公司对内了解成员单位的财务状况,对外熟悉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故可以为成员单位办理委托投资和委托贷款,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咨询、代理、担保、信用签证等,有利于增强集团企业内外部融资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集团的竞争力。行过户的时间,从而可以使得集团内部交易资金完成实时转移,也实现了资金“零在途”,同时还节约了外部交易成本,可谓“一举多得”。
  2.财务公司模式的特点
  (1)双重身份、双重性质。一方面,财务公司是作为集团子公司而存在的一个独立法人实体,它与集团其他成员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市场竞争关系;另一方面财务公司又是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它行使银行的部分职能。
  (2)功能多元化。财务公司不仅承担整个集团的资金募集、资金供应和投资功能,并且担负为集团下属公司寻找项目供应资金的使命,因而财务公司也行使对成员公司及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监控功能。
  (3)资金集中控制。集团总部对各子公司的资金控制通过财务公司来进行,即由财务公司对集团成员公司进行专门约束,而且这种约束是建立在各自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基础上。
  (4)集团成员具有完全独立财权。集团各成员单位可以自行经营自己的现金,对现金的使用行使决策权。
  3.财务公司模式的适用条件
  (1)企业集团条件。企业集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前一年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净资产率不低于35%;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在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母公司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财务公司自身条件。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财务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减资本金;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财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并在任职前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由外资企业集团设立的财务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须有1名中国公民;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具有不同的模式,各个模式有其不同的特点,孰优孰劣不能武断言之。不同的企业集团可以根据其发展状况、自身的管理特色和经营模式选择最适合企业发展的一种模式。实践证明,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能够有效地克服集团公司内部资金管理分散,盈缺失衡,内部异地资金结算的效率低、成本高、资金在途时间长的缺陷,有利于提高集团内部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外部贷款的规模,降低集团的财务费用,降低市场风险,从而实现企业集团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