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滕云;张雪雁;刘淑君 时间:2014-01-03

  摘要:本文密切结合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实际,认为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于是,一些事业单位在处理相关业务时就会产生困惑。从实际操作及预算管理角度来看,现行规定不但不能客观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而且也不能满足事业单位利用无形资产增加自身价值的会计核算需要,同时,也无法与预算管理要求相适应。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作者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事业单位;独立学院;无形资产;会计处理
  
  结合多年来从事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我们认为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尤其是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更是满足不了现状的需求。针对这一状况,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愿与同事们共商。
  
  一、现行的有关规定
  
  2008年2月22日教育部颁发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即教育部26号令(以下简称26号令)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6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要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参与办学。
  第十二条规定: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于筹设期内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事业单位的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一次记入事业支出进行摊销;对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限内分期摊销。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规定,在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时,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其它单位或个人捐赠给高等学校的无形资产,按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此外,其它相关法规没有对这一问题再做出更明确的要求。
  
  二、在制度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用于事业活动无形资产的摊销导致出现了账外资产。例1:某高校(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2008年3月购入一项专利技术价值20万元,用期20年。合同签署,汇款付讫。
  购入时,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2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万元
  同时作摊销处理,
  借:事业支出——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20万元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20万元
  例2:某独立学院(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举办者A高等学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B社会组织主要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参与办学。经依法验资于2009年3月30日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其中A高等学校无形资产——商誉价值1亿元,B社会组织投入现金1000万元、房屋等建筑物7000万元、土地使用权2000万元,期限50年。当日过户手续办妥,现金到帐。
  因没有相应的规定,事业单位又没有类似实收资本的科目,在此视同捐赠收入。
  过户时独立学院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商誉10000万元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000万元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7000万元
  现金1000万元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13000万元
  固定基金——7000万元
  同时:作摊销处理:
  借:事业支出——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12000万元
  贷:无形资产——商誉10000万元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000万元。
  上述处理在无形资产过户时就核销了无形资产的价值,无形资产不再有余额,资产负债表中也不能反映出无形资产的存在,在以后长达50年的时间中大额的无形资产都将处于账外资产的状态。
  而每年期末出资人欲从办学效益中取得合理回报时失去了明确的对照标准。这对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非常不利。
  (二)在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时出现了没有成本可转的现象。例1处理后,如果再发生无形资产转让,则已经没有成本可以结转,时常会出现会计制度前后矛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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