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CPA考试《税法》个人所得税解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秀娟 时间:2014-01-03

  如某外籍人员2009年3月3日入境工作,在华工作期间,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工资20000元,境外单位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30000元,12月20日离开中国。在计算其在华居住天数以判定其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3月3日入境和12月20日离境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即3月在境内29天,4月为30天,5月为31天,6月为30天,7月、8月各为31天,9月为30天,10月为31天,11月为30天,12月为20天,境内居住天数一共为293天,属于在境内居住满90天,不满1年的情况,其境内工作期间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的部分和境外支付的部分都要纳税。但在具体计算每月的应纳税额时还要考虑其实际在华工作天数,如该外籍人员2009年3月3日入境,3日按半天计算本月其在华工作天数,本月在华工作天数为31-2.5=28.5。该外籍人员2009年3月应纳税额=[(20000+30000-4800)×30%-3375]×(28.5/31)=9363.63(元)。4-11月均为工作一个整月,无需考虑工作天数,应纳税额均=[(20000+30000--4800)x 30%-3375]=10185(元)。该外籍人员12月20日入境,20日按半天计算本月其在华工作天数,本月在华工作天数为19+0.5=19.5(天),12月份应纳税额=[(20000+30000-4800)×30%-3375]×19.5/31=6406.69(元)。
  
  四、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公式解析
  
  (1)居住时间在0-90天以内: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的工资÷(当月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对上述公司可以理解为:居住时间不同的外籍个人,纳税义务也不同,这是通过公式中的“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等比例来体现的。“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说明就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纳税,“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说明就境外工作期间的所得纳税。我国税法规定,外籍个人居住时间不足90天的.境内所得境外支付是免税的,境外所得是不纳税的。“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说明只就境内支付的部分纳税,境外支付的部分不纳税,“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说明只就境内工作期间的收入纳税,境外工作期间的收入不纳税,两个比例合起来就是只就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纳税。
  如A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于2010年3月1日-5月28日在华工作(3月1日入境,5月28日离境).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2.4万元;每月取得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4万元,3月=[(24000+40000-4800)*30%-3375]*4000164000)*(30.5/31)=5307.4(元)(3月1日入境按0.5天算,本月在中国的工作天数为31-0.5=30.5(天);4月=[(24000+40000-4800)*30%-3375]*(24000/64000)=5394.38(元);5月=[(24000+40000-4800)*30%-3375]*(24000/64000)*(27.5/31)=4785.33(元)(5月28日离境按0.5天算,本月在中国的工作天数为28-0.5=27.5(天))。如果改为A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于2010g3月1日-5月28日在华工作,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2.4万元,每月取得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4万元;其中5月5日回A国加班,14日回到中国,回国期间取得境外企业支付的加班工资1万元,1-4日为4天,5月5日离开中国按0.5天算,14日回到中国也按0.5天算,15 27日为13天,28日离开中国按0.5天算。因此5月的工作天数=4+0.5*2+13+0.5=18.5(天)。5月=[(24000+40000+10000-4800)*35%-6375]*(24000/74000)*(18.5/31)=13393.55(元)。
  (2)居住时间在90天-1年之间: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对上述公司可以理解为:居住时间在90天-1年之间的外籍个人,境内所得纳税,境外所得免税。公式中的“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表明只就境内工作期间的收入纳税,境外工作期间的收入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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