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治理及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论文摘要:公司治理理论,产生于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没有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就没有公司治理理论。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本文在对目前有关公司治理问题进行简单述评的基础上,探讨了独立董事的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边界条件及激励与约束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独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网络平台思路。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独立董事;激励与约束;网络平台

  一、关于公司治理的简单述评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研究成果可以说是丰硕的。从学者们各自得出的结论来看,还存在差异,有的甚至可以说观点各异。就是在公司治理的内涵与外延上也未取得完全的一致。然而当我们稍加留心,就不难发现,在各自的不同定义中,其主要观点是一致的,即公司治理是关于权力(利)的一个制衡系统,该系统以解决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为最终的系统目标。如张维迎将公司治理分为狭义与广义,狭义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吴敬琏认为,公司治理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郭金林(2002)将公司治理解释为,它是对内部人控制所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的反应,或者说,公司治理本质上是控制内部人控制。郭强提出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以及为解决契约不完备性而建立的传统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是独立董事产生的基本原因。对此我们可以有两点理解:一是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是因企业合约的不完备性,二是解决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的途径是聘用独立董事。这可认为是从另一角度对公司治理的理解。其实,当我们对有关公司治理的文献进行研究后,会清晰地发现有关公司治理产生的一个内在机制与逻辑关系:即由两权分离一委托代理一信息不对称一代理费用一激励与约束一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
  
  企业的存在是因为企业要比市场更节约交易成本。即通过建立纵向一体化组织,以企业的治理结构替代市场治理结构来组织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的交易,从而消除了市场的机会主义。但与此同时,却会产生了企业的机会主义。公司治理的真谛在于防止代理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及在实际发生机会主义行为时,能在最快的时间内解决,并将其损失减至最小。

  有的学者提出了现代治理结构的概念,如此以来,就有了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之对应。而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董事会结构中独立董事占有足够的比例。魏杰则认为,从国际范围上看,此前的那种以货币资本为基础、以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关系如何界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已转向了以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为基础、以这两种资本的关系如何界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我们的观点是,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存在着严重不均衡的国度,一个转型经济的国家,与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治理结构在相当的程度上不具备直接可比性。一个在他国成熟的制度在另一国度内的引进并期望收效是有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英美模式还是日、德模式,对于其发祥地都是一个好的模式,但并不意味着其中的一个对我们也是一个好模式。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

  中国经济转型的渐进特点,决定我们在对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上也应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态度,不能盲目跟进,要与渐进的改革保持同步。在治理模式的选择上,要持有一个理性的态度,如流行的要对不同的模式取其所长,舍其所短,从而我们就可得到一个理想模式的说法,显然这是一个不切实际的想法。当我们将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理解为一种对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机制,以上两种模式在实际上就是一个组织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何者更好。新制度学派关于企业的本质是对市场的替代的认识把这一问题引人到微观层次,争论主要集中在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在配置内部资源时应多大程度上依赖和运用市场机制和方式。这要求我们对别人的经验最重要的是借鉴,不能照搬,一切要从实际出发,也就是说,各国的治理模式是基于本国的经济、文化、历史与传统,是经过多年磨砺的产物,就其本身而言,没有高低与好坏之分,就如同我们不能说某一个民族的文化比另一个民族的文化更完美一样。

  在我国市场经济制度运行了十余年后,我们依然不难发现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有悖法律基本常识的行为。《中国经营报》(2004年11月l4日)针对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几大集团公司高管的轮岗,提出了“国企高管轮岗是解决问题还是制造问题?”的质疑,即这些高管的轮岗,并未按照公司法的程序来操作,依旧是传统的行政任命制。法学中首先强调的是程序的公正性,即程序的公正性是结果公正性的前提,对这些已上市的公司,高管的任命与调整本应由董事会来决定,这是公司法中的基本规定。由此可见,实现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尚需付出艰苦与不懈的努力。因此我们说没有一个完善的治理结构,就很难想象有一个完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人们常说,权力只有通过权力来制衡,没有制衡的权力最终只能走向****。所以说,在公司董事会中引人独立董事制度,可认为是一种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

  二、独立董事作用及其发挥作用的边界条件

  关于独立董事的研究在当前也是一个热门话题。但在什么是独立董事这一问题上人们的理解也不尽一致。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将董事会成员分为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而且为了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通常要求非执行董事不受聘于本公司,也不能与公司或管理人员有重要的经济、家庭或其他密切关系;郭强研究了不完全契约与独立董事作用的本质以及有效性问题,但并未单独给出其定义,从其行文与分析问题的过程来看,对独立董事的理解是清晰的,即是指非执行董事。魏杰则从产权的角度定义了独立董事,认为独立董事实际上是等于为企业产权增加了一个主体。因为独立董事虽然不是出资者,但其与出资者具有同样的投票权,尤其是其具备的独立人格和对公司投资行为的独立判断,所以也就成了公司的一元主体。孙永祥则认为在独立董事外还应存在一个外部董事,而且认为把这两者区分开来是重要的。在此,我们倾向于使用独立董事的概念,作为独立董事,他们应满足诸如不是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没有业务的联系,不是公司高层的亲戚,也不是公司的前雇员等条件。总之,这些条件要足够保证他们在利益与人格上的独立性,从而也保证了他们在发表意见上的独立性。

  郭强还认为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以及为解决契约的不完备性而建立的传统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是独立董事产生的基本原因。契约的不完备性成了签约各方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一个重要条件。因为理性的经纪人会在履约的过程中,完全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通过侵害其他资本所有者的利益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独立董事产生的本质作用是企业契约规则的监护人,同时是不完全契约条件下短期合约的裁定人和边际调整人,不完全独立是独立董事作用有效发挥的基本约束条件。具体而言,独立董事的存在:第一,可在相当的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声誉,因为独立董事通常是经济或者是法律等方面的权威人士,他们通常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在某一领域的影响力,因此决定着公司对他们的聘用,将会提高公司无形资产的价值。第二,正因为独立董事的权威地位,决定着他们会对董事会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第三,独立董事引进的最重要考虑是其有效的监督作用,监督作用是源于其在利益与人格上的独立性。第四,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是在董事会这个权力机构中引进了一个制衡系统。权力的相互制衡是任何制度稳定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他们应扮演契约履行过程中规则的监护人的角色。

  正因为契约是不完备的,所以在履约的过程中就有一个对此契约的修正问题。也正是在这样的时刻,签约中的某一方就有可能侵害其他签约方的利益。独立董事也正是在这样的时刻,以大家共同认可又具有权威性的中间人来帮助签约各方达成合约或者进行决策。同时,独立董事的参与也可将履约过程利益相关者相互监督的难题,变为签约各方共同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将一个复杂的监督问题变得简单,这无疑带来了监督成本的节约。

  就我国的国情而言,引入独立董事的一个重要方面,则在于期望独立董事在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以尽可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尤其在当前,大量的国有企业面临着改制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资产流失成了一个十分令人头痛的问题。此时,由独立董事发挥其独立的监督作用,无疑对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是一件有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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