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机会/审计风险与审计质量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1-04

   [摘要]审计可以被视为解决公司代理问题的一种监控机制,是一项能够约束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的制度安排。以我国2004年—2008年只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在控制样本自选择偏误的基础上,检验审计质量、投资机会和可操控性应计的关系后发现:高投资机会公司的股东为监督公司的管理者有动机选择高质量的审计;同时,投资机会越大的公司,其可操控性应计越高,即高投资机会公司的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更高的审计风险;而注册会计师为了降低审计风险和被诉讼的风险,也有动机提高自身的审计质量,从而遏制被审单位的可操控性应计。
  [关键词]投资机会;审计风险;审计质量;可操控性应计

  一、 引言
  公司投资机会一直是财务研究中学者们关注的重要领域。投资机会代表一个公司的投资或者成长机会的选择权,而选择权是由管理者决定的,这些选择权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1]。因此,相比股东而言,公司管理者能够获悉更多关于投资机会及其未来价值的信息。高投资机会公司需要管理者在不确定的环境下做出决策,这导致管理者行为更加难以被观察[2]。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者更有可能为了追求私利而产生“败德”行为,因此具有高投资机会公司的股东就更加需要对管理者进行监督,由公司投资机会而产生的监督问题便成为财务学界研究的热点。现有的研究大部分是从财务角度进行的,而Jensen(詹森)等认为审计可以被视为解决公司代理问题的一种监控机制,是一项能够约束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的制度安排[3]。由于“深口袋”现象,大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不会接受这些高投资机会客户[4]。高投资机会公司更有可能选择“五大”会计师事务所,而且“五大”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更好地遏制高投资机会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5]。从我国目前的研究来看,一些学者只研究了投资机会对公司财务政策的影响,还未涉及审计与投资机会关系的研究。我国的法律环境与国外相比存在着较大差异,审计师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相同,并且自从2002年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环境有很大改变,尤其是加大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和对注册会计师的惩戒力度。因此,本文拟研究我国高投资机会公司是否具有选择高质量会计师事务所的动机,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降低高投资机会公司的审计风险,从而遏制被审单位的可操控性应计。
  本文余下的结构安排是:第二部分是文献回顾和研究假设;第三部分为研究设计;第四部分列示实证研究结果与分析;第五部分为结论与启示。
  二、 文献回顾和研究假设
  (一) 文献回顾
  Myers(迈尔斯)等将因行使未来投资决策的选择权而形成的企业价值称为投资机会集。具有高投资机会的公司股东更加需要对管理者进行监督[6]。Jensen(詹森)认为债务支付可以减少管理者控制的资源,因此增加债务可以促使管理者合理使用公司资源[7]。而Gaver(盖弗)等研究了公司的财务政策与投资机会的关系。他们发现,由于存在资产替代和投资不足问题,高投资机会的公司有更少的债务权益比率[8]。 Gul(格尔)利用日本上市公司1988年—1992年的数据分析投资机会与公司资本结构的关系后发现,公司的投资机会与公司的债务水平显著负相关[9]。Jones(琼斯)等对澳大利亚1990年—1998年的上市公司进行了检验,但他们并没有发现高投资机会与低的负债权益比之间有显著的相关关系[11]。Simon(西蒙)等研究了香港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管理层持股与公司财务政策之间的关系,也得到了相似的结论,即高投资机会公司有着更低的负债水平和股利政策[12]。KamWah Lai(卡马沃莱)将审计质量与投资机会联系在一起,他认为高投资机会公司更加可能选择“五大”会计师事务所,而且“五大”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更好地遏制高投资机会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5]。
  在我国关于公司投资机会的研究中,大部分是对公司投资机会的经济后果进行的研究,而对公司高投资机会所产生的监督问题则涉及较少。李小军、樊行健等的研究结果显示,中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股利政策均与投资机会显著负相关。应计利润与企业成长性的正相关程度越强,应计异象越明显[1314]。张琴基于2005年沪深300个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了经理自主度对企业投资机会集的影响效应[15]。
  综观国内研究,对公司高投资机会所产生的监督问题,学者们只是从管理层和负债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而对审计如何监督公司高投资机会所产生的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并没有涉及。本文结合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研究审计质量与公司投资机会的关系,以期为外部审计作为一种监控机制来约束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提供理论和经验证据。
  (二) 研究假设
  高投资机会公司的股东更加需要对管理者进行监督。由于存在资产替代和投资不足问题,高投资机会公司有更低的债务权益比率,并且由于交易成本和低价发行等原因,高投资机会公司会更多地选择使用内部资金而不会从资本市场筹资,也不太可能受到资本市场的监管。在这种情况下,高投资机会公司只能依赖其他的监管方法。作为一种监控机制,审计能够发挥约束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但是这种监控机制对于高投资机会公司是否适用值得探讨。由于投资机会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投资决策不可能总是达到最优,并且高投资机会公司的管理者很容易在事后为他们的决策辩解,这样审计作为监控机制的公信力会降低。尽管存在以上的争论,但是由于高投资机会的公司具有较弱的内部控制,这将使高投资机会的公司跟不上增长的步伐,这些公司可能会需要更高质量的审计[4]。国内外大量的研究证实,高质量审计能够更加准确地将内部的信号传递给外部投资者,外部投资者也更加信赖高质量审计所提供的公司信息。另外,审计质量还可以约束经理人的自利行为,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为监督高投资机会公司的管理者和增加投资者对高投资机会公司信息的信赖,股东有动机选择高质量的审计。但是,高投资机会公司有较高的审计风险,由于“深口袋”现象,大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不会接受这些高投资机会客户,而会选择低投资机会客户。随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的日臻完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为规避审计风险、维护自身声誉,倾向于选择低风险的审计客户[16]。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公司的投资机会和审计质量之间具有显著的相关关系。
  高投资机会公司更有可能在不确定环境下经营,不确定的经营环境使管理者在应计项目的估计中有更大的自由度,又由于管理者行为不可观测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管理者的会计估计中有更多的可操控性应计。我国企业投资机会与盈余管理存在相关性,企业成长性越好,信息失真越严重;会计扭曲越严重,应计利润的持续性越差[14]。因此,高投资机会公司的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更高的审计风险[17]。这种高风险给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带来了更大的威胁,为了保护他们的声誉资本,大会计师事务所会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来降低高投资机会的审计风险。因此,聘请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高投资机会公司可能有更小的可操控性应计。自从2002年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环境较过去有很大改变,不仅加大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而且同时也加大了对注册会计师的惩戒力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2年1月15日和2003年1月9日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加大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随着我国证券审计法律制度的日臻完善,“四大”、“十大”会计师事务所更能够积极应对相应的审计风险[16]。因此,高投资机会公司的注册会计师为了降低审计风险和被诉讼的风险,有动机遏制被审单位的可操控性应计。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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