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和谐社会视野下农民宗教信仰重建的目标体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立娟 时间:2010-09-02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农民 宗教信仰 重建 目标体系
论文摘要:20世纪8O年代以来,由于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带来了剧烈的变革,导致部分农民精神信仰嬗变,很多人在迷茫中选择了皈依宗教,并在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利益群体。同时,迅速兴起的农民信教热潮也夹杂着封建迷信复苏、邪教组织混迹其等不和谐因素。因此,党和政府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依据,尽快从道德定位、组织和社会功能等层面制定正确的目标体系,引导农民宗教信仰重建,以实现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良性互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构建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和谐相处”…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本质就是追求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全面健康发展。这其中自然离不开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可以说,“构建和谐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村”l2_。没有农村社会的稳定,没有农民思想意识的觉醒,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但近年来,农民信教人数急剧增长.教种“西教东热”,且信教热潮中暗流涌动,各种宗教派别混杂、良莠不齐,更有封建迷信和邪教组织混迹其中,直接威胁着农村社会的和谐。因此,在新世纪新阶段,党和政府必须制定正确的目标体系以引导农民宗教信仰重建,使其健康发展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量。具体来说.新时期引导农民宗教信仰健康发展的目标体系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道德定位:彰显主体精神和服务意识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实现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是追求以人为本、宣示人的社会主体地位、视人为发展目的和根本动力的社会。而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自己或再度丧失了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是“颠倒的世界观”,它作为人类对超自然力量崇拜和信仰的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常以其高于万物的神圣性、不容质疑的绝对性和超越时空的无限性出现在人的面前,其最本质特征就是“有神”性。因此。在宗教道德所包括的“神道”(调整教徒与神间关系的准则)和“人道”(调整教徒间关系的准则)两部分中,传统宗教更注重前者,讲求“神的至高无上”,压制教徒作为人的主体性和主动性.使其匍匐在神的脚下顶礼膜拜,损伤了“做人的形象”。例如那些为了家庭和睦而信教的妇女就在“主的教诲”下,选择了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丧失了独立人格。逐渐造成农村妇女家庭地位下降;但更严重的是。农村频繁的宗教活动正不断强化信徒的宗教心理,使其产生宿命论思想,“安于现状,等待神的恩赐。相信‘上帝在行动’,希求来世到‘天国’寻找幸福”,从而扼杀了奋发向上的进取精神。这完全背离了和谐社会对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归根到底,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就在于人,在于中国农民。如果没有信教农民“神主宰一切观念的淡化,没有信教农民主体意识的觉醒,和谐社会是难以实现的。
因此,重建中国农民宗教信仰的首要任务就是破除传统落后的信仰体系,大力加强“人道”.减弱“神性”,以对人的关怀为坐标,增强人的独立观念,重视人的价值,培育农民的性精神,最终将“人道”从“神道”中解放出来,让信教农民同样能勇敢地面对现世今生,具有积极进取、乐观健康的人生态度.并尽力躬行“劝善向上”的道德追求,不仅要在信徒之间建立起诚信、互助、友爱的良好关系。而且还要扩大宗教道德的社会覆盖面。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建设中的特殊作用。在这方面,可以深入挖掘各宗教教义中的道德内容,如佛教“诸恶莫作。诸善奉行”和“报国家恩,报众生恩”的思想,道教的济世利人精神,基督教的“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不可贪恋他人财物”及具有“荣神益人”人生观的基督徒应当“为人民服务”等,并将之与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结合起来,强化信教农民为社会和他人服务的意识,倡导爱国爱教、助人为乐、文明礼貌、尊重他人、保护环境、邻里和睦、有益社会等新风尚,以弥补市场带来的道德缺陷。升华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使其致力于农村社会的公益和服务事业,如助学济残、植树造林等,为构建“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发挥积极效应。
二、组织发展:凸显遵纪守法意识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但随着信教农民人数的日益增长,农村宗教设施逐渐完善,宗教活动日渐频繁,使宗教作为社会实体的特征显著。其组织发展正由“无形”走向“有形”。同时,一些封建迷信也借着农村宗教热潮“还阳”了,消失已久的“巫婆”、“神汉”粉墨登场:择偶测八字、生病跳大神、丧葬看风水……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苏北某村为例.“农民用于烧香祭祀、算命拜神等方面的消费,竟占年收入的48%以上”,其长远危害难以想象。与宗教热潮伴生的另一现象是法轮功等邪教的孳生,其作为一种现代迷信,多是盗取或歪曲宗教经典或教义,“教主们以神的化身自居’,’并散布恐怖言论,摆出救世主的姿态,其传播后果往往具有极大的破坏性。邪教不仅诈钱骗色,还煽动信徒闹事,甚至从事各种“反社会、反政府、反人民”的犯罪活动。如“门徒会”在辽宁凌海扩散时,把很多人弄得精神失常了:因法轮功自杀、自焚的人更难以数清……尽管这些现象只是在农村的局部地区存在,但其对社会稳定的危害性却不可低估。 针对上述问题.党和政府在促进农民宗教信仰重建时,必须确立其组织层面的目标,即要依托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重点强调国家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任何时候。都“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原则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现阶段,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管理农村宗教事务至少包括两点:首先要强化农村宗教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在承认农村宗教客观存在的基础上。正确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得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及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但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消除一些宗教堂点及某些家庭聚会点活动时因信教群众过多而出现的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的隐患;强化用手段来处理宗教矛盾问题,严格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要求,重点打击下列非法、违法的宗教活动:一是不经登记私设宗教团体开展活动的:二是逃避年检继续从事宗教活动的:三是滥建教堂寺观、私设聚会点的:四是跨地区传教或邀请境外人士传教的;五是自封传道人的;六是搞家庭宗教组织的;七是打着宗教旗号从事骗财以及封建迷信活动的;八是借宗教之名行邪恶之实的。其次要强化广大农民特别是信教农民的遵纪守法意识。宗教活动不得妨碍农村社会秩序.不能同社会主义和人民利益相违背,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农民宗教信仰的规范、合法发展,才能使其“在维护稳定、促进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社会功能:强化心理调节作用
通常来说,宗教作为一种精神力量,其功能主要有社会控制、群众整合、行为规范和心理调节四方面。其中,社会控制主要是指统治阶级利用宗教来维持现存秩序的神圣化和合法化:整合是指通过共同的宗教信仰使个人、群体或各种社会势力、集团凝聚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但若信仰不同,又会形成对立派别;行为规范是指通过宗教的律法和道德原则来约束和规范教徒的行为,但只对虔诚的教徒才有很大影响;而作为“无情世界的感情”,宗教则能通过特定的宗教信念,通过对神圣价值尺度的确立,把人们原来不平衡的心态调节到相对平衡的心理状态,使人们在心灵上和生理上达到有益的适度状态,以消解精神的痛苦。
相比较而言,宗教的这种心理调节功能对促进社会和谐更具有明显作用,表现在它为农民信徒提供了意义系统,使其在应对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变革和变故时,能运用宗教教义解释日常生活中的一切现象,进行“合理化”的论证,从而心安理得地接受,并继续正常地生活,这有助于保持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比如:佛教讲因果报应、六道轮回,就将人们必须面对的苦难与不可捉摸的过去和不可预见的未来联系在一起,超越了人类生活的现实局限性和人类活动的纯粹偶然性,使其追寻人生意义的目光直接投向了终极实在,进而把信徒从有限与无限、短暂与永恒、现实与理想的矛盾困扰中彻底“解救”出来,让他们在虚幻的“真实”感觉中满足了超越自我、超越现实的精神需要,从而获得心灵的净化与安宁。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强化农民宗教信仰的心理调节作用,作为对、经济、行政、法律等社会调节手段的辅助.它可以有效缓解社会剧烈变革所带来的心理震荡和精神困惑,稳定信教农民的情绪,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推动社会安定有序地发展。但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宗教信仰毕竟是一种唯心主义思想,不能过分夸大其作用。
总之,宗教在农村长期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只有按照上述目标体系的要求,充分调动其中的积极因素,扬长避短,趋利避害,正确引导,才能逐渐改造农民宗教信仰中保守落后、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消极观念和陈旧教规,使信教农民自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相适应,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促进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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