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草药药品质量标准中杂质检测相关要求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5-06-05

              作者:汤依娜,邹文俊,张浩,刘忠荣,刘瑜

【关键词】  欧盟;草药药品;质量标准;杂质检测

2004年4月30日正式颁布的《欧盟传统草药药品注册指令》(Directive 2004/24/EC)[1]不仅明确定义了草药药品、传统草药药品等概念,而且正式承认了传统草药药品作为药品的法律地位,制订了相应的简化注册程序,并明确规定:根据传统应用的情况,可以免做该传统草药药品的临床试验或临床前研究,但并没有因此而降低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即欧盟对草药药品、传统草药药品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与药品完全一样。根据该指令新成立的欧盟药品审评局(European Medicine Agency, EMEA)下属的草药药品委员会(Committee of Herbal Medicinal Product, HMPC)已陆续制订出有关草药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等一系列指南(Guidelines),在向多方征求意见、讨论后,部分指南已被HMPC采纳并生效。因此,欧盟对传统草药药品注册的要求日益细化、明确。中药作为世界传统草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目前和长远来讲,熟悉并深入学习这些新的要求,尤其是对于开展注册相关理论和技术研究的有关政府机构、科研院所以及有意开拓欧盟市场的中药企业来讲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鉴于药品质量对于传统草药药品注册的至关重要性,而且近年来药品中重金属、农药残留(简称“农残”)等不良杂质问题已经引起世界范围内的高度重视,本文将以由HMPC最新制订,并于2006年10月1日生效的2个与质量相关的重要指南——《草药药品/传统草药药品质量指南》(Guideline On Quality Of Herbal Medicinal Products/Traditional Herbal Medicinal Products)[2]和《质量规范指南:药材、草药加工品及草药药品/传统草药药品的检验方法和可接受标准》(Guideline On Specifications:Test Procedures And Acceptance Criteria For Herbal Substances, Herbal Preparations And Herbal Medicinal Products/Traditional Herbal Medicinal Products,以下简称《质量规范指南》)[3],以及涉及到的《欧洲药典》(5.0版)相关标准为依据,重点介绍欧盟对于草药药品和传统草药药品在杂质方面的具体规定与要求,力求为解决中成药质量标准有关杂质问题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1  相关定义
   
  按照2004年新颁布的《欧盟传统草药药品注册指令》中
相关定义,“药材(herbal substances)”仅指植物来源的药材。“草药加工品(herbal preparations)”主要是指各种植物药材提取物。“草药药品(herbal medicinal products)”是指一种或多种药材或者草药加工品作为活性成分的药品,与国内通常所称“中成药”、“中药制剂”相类似。欧盟所谓“传统草药药品(traditional herbal medicinal products)”是指在符合草药药品定义的基础上,还必须满足有特定适应症、不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只能是口服、外用和/或吸入制剂,符合规定的传统应用期限等条件的产品[1]。欧盟对“传统草药药品”、“草药药品”的质量管理规定完全相同。
   
  按照上述欧盟《质量规范指南》中有关规定,“杂质(impurities)”是药材、草药加工品、草药药品质量标准中“检查”项下内容之一,其定义为:“一是,药材中任何不符合其规定的物质或成分,二是,草药加工品/草药药品及其辅料中任何不符合其规定的物质或成分。”按照杂质来源,可分为2类:①来源于起始原料(包括活性物质和辅料)和所接触容器的杂质;②来源于相关生产过程的杂质。按照杂质性质,可分为3类:①污染物,包括重金属及砷化物、农残、真菌毒素、熏蒸剂、微生物污染、外源(extraneous sources)杂质,以及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的放射性物质;②降解产物,因草药药品性质特殊而降解产生的有毒物质或成分;③残留溶剂,主要来源于生产过程。欧盟对药材、草药加工品和草药药品在重金属及砷化物、农残、真菌毒素、熏蒸剂、微生物污染和残留溶剂等杂质方面的规定基本相似,如,都要求有适宜的检验方法,制订相应的限量,并充分说明制订的理由。一般来讲,对于重金属及砷化物、农残、真菌毒素、熏蒸剂、残留溶剂,如果已在药材和草药加工品的质量标准中进行了控制,在草药药品中则不必重复检验。而微生物污染方面,草药药品则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以下将分别介绍欧盟对于重金属及砷化物、农残、真菌毒素、熏蒸剂、微生物污染和残留溶剂6种杂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杂质检测方法及限量

  2.1  重金属及砷化物

  2.1.1  检测方法 

  《质量规范指南》指出应按照《欧洲药典》的方法来测定药材、草药加工品和草药药品的重金属及砷化物。《欧洲药典》中重金属检测方法有2种,一是采用比色法,检测以铅为代表的在规定实验条件下能与硫代乙酰胺或硫化钠作用显色的金属杂质总量[4];二是采用原子吸收光谱法,定量测定铅、镉、汞、铜、锌、镍、铁的含量[5]。砷的检测方法也分为标准砷斑比色法[6]和原子吸收光谱法2种[5]。

  2.1.2  限量规定 
 
  《欧洲药典》中仅有极少数品种有重金属限量规定,如海带:镉≤4 ppm,铅≤5 ppm,汞≤0.1 ppm;亚麻籽油:镉≤0.5 ppm;氢化花生油:镍≤1 ppm。其他品种一般均未标明通用的重金属限量。事实上,对于多数草药药品而言,目前欧盟主要遵循的是食品中重金属限量规定,例如,铅:0.02~1.0 ppm,镉:0.05~1.0 ppm,汞:0.5~1.0 ppm[7]。德国草药标准一向以严格著称,也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德国卫生部(BMG)规定药材中铅、镉、汞的通用上限含量分别为5.0 ppm、0.2 ppm、0.1 ppm[8]。关于砷的限量规定,《欧洲药典》中除规定海带的砷限量为90 ppm外,尚无砷含量的通用标准,但德国医药厂商协会(BAH)则建议将砷通用限量定为5 ppm。

  2.2  农药残留
   
  《质量规范指南》指出,必须全面考虑到农药残留的可能性。根据《欧洲药典》的定义,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杀死或控制任何妨碍药材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的害虫或其他有害动植物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农药也包括生长调节剂、落叶剂、除草剂,以及为了防止在储藏和运输中变质,而在农作物收获前后施用的物质。

  2.2.1  检测方法 

  《欧洲药典》中分别规定了有机氯、有机磷、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的提取、纯化方法和检测方法。供试品提取采用丙酮、甲苯溶剂法,提取物纯化一般采用体积排阻色谱和硅胶色谱法,定量测定采用气相色谱内标法。

  2.2.2  限量规定 

  《欧洲药典》列出了包括艾氏剂、六六六、DDT及其异构体在内的42种农药限量(见表1),对于药典中未列出的农药,需另外参照欧盟76/895指令和90/642指令的相关限量规定。对于上述2个指令中也未提及的农药,其限量可由药典中所列公式计算[9]。需引起注意的是,德国对食品和草药中农残限量的规定,主要遵循《最大残留限度法令》(German Maximum Residue Levels Ordinance,德文简写RhmV)[10],其对于相关农药成分限量值与《欧洲药典》的规定却是有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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