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传统药物知识内涵的认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5-06-05

  2.7  明显的地域性

  传统知识是特定群体在应对生存环境过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知识,这种知识的产生、发展与特定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密切相联,已经成为当地生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离开其产生发展的土壤,传统知识可能不复存在。

  2.8  保护时间上的无限期性

  传统知识的保护期则应是无限期的,其原因在于其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的起始点和终结点,从而体现出历史的传承和积淀。

  3  对我国传统药物知识内涵的认识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传统医药是人类在长期实践和探索中以理论、信仰和经验为基础,以不同文化为背景,无论可否解释,逐步形成的保健和疾病预防、诊断、改善、治疗的知识、技能和实践的总称。

  基于上述精神,笔者认为,我国传统药物知识应该包括我国行政区域内各民族历代传承和积累以及今后通过经验可能新发现对自然界动物、植物、微生物及矿物等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作用的认识,具体而言,包括各民族具有系统理论的药物知识以及民间的草药知识等,即包括迄今为止各民族遗留下来有记载和口传心授的处方、饮片炮制技术、药材生产技术和药用资源等,而其中药用资源应包含《生物多样性公约》所界定的“生物资源
(Biological Resources)”,即对人类具有实际或潜在用途或价值的遗传资源、生物体或其部分、生物种群、或生态系统中任何其他生物组成部分。该含义中的“遗传资源(Genetic Resources)”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物质;而“遗传物质(Genetic Material)”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
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国内有学者主张把生物资源与传统知识分开[2]。认为虽然与生物资源的保存与利用有关的很多知识都可归为传统知识,但无论如何,生物资源本身很难被归入传统知识之中。因为生物资源本身作为一种自然形成并生长的生物物种,其发现者或利用者很难主张有自己的“知识”隐含于其中,并因而能够对它主张独占的权利。且举例说,虽然李时珍发现或辨别了很多中草药物种,并将其知识汇编成《本草纲目》,但他却很难对其中的物种主张独占的权利。原因是:发现者既不能论证其独占具有合理的法理基础,也不能保证其占有或使用是事实上排他性的占有和使用。而且依据WIPO报告,强调只有南太平洋地区的少数接受调查者表示应保护与其传统科技知识(包括传统农业、医药和生态知识等)相关的生物资源;其他大部分地区的接受调查者仅表示关注对与生物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包括利用方法等)的保护。

  但传统知识的创造和运用与生物资源密切相关。从全球范围来看,传统知识的创造者和持有者都生存在与自然界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中,绝大多数传统知识的创造、保存和创新都要依赖于其生态环境的完整和生物资源的富足。因此,人们既可通过运用传统知识达到对生物资源的认识和利用,也可反过来通过保护和利用生物资源以维护传统知识的保存、保护和创新。传统知识和生物资源之间的这种相互依赖的辩证关系,对于可持续发展来说现实意义尤为鲜明。我国传统药物知识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就我国传统医学而言,其实际运用最终都要落实在以天然动植物、微生物以及矿物等(即药材)作为治疗手段,而目前对药材的开发也多基于传统医学对它的理论认识和使用经验。在传统医学理论指导下的具体应用,药材已不再是单纯的自然之物,而负载有性质、功效、临床应用等信息,成为我国传统药物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青蒿是菊科蒿属植物,广布于世界北温带许多国家和地区,但只有中医有用于治疗疟疾的经验;我国东西南北都产,但只有少数地区青蒿的青蒿素含量高、杂质少,具有工业生产价值;蒿属几百种植物除青蒿外,尚未发现其他种含有青蒿素;蒿属植物乃至菊科中数以千计的各类化学成分,尚未发现青蒿素以外的成分具有抗疟作用[3]。

  总之,笔者认为,如果不包括生物资源在内,我国传统药物知识的内涵将是不完整的,并对今后相关的立法和保护措施产生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 符 颖,冯晓青.论传统知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EB/OL].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5/7/li4465893311750022432.html,2006-10-03.

  [2] 刘银良.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EB/OL].http://www. kakabook.net/lunwen/law/mingfa/2005/11/0322341177.html,2006-
10-07.

  [3] 胡世林,许有玲.纪念青蒿素诞生30周年[EB/OL].http://www.cntcm. com.cn/2343-b.htm,200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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