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新条例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叶孝亮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实施,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入手,考察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指出新条例的诞生,是对执行了十几年的暂行条例的一个总结和修正。通过学习新条例,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论文关键词 司法警察 法院 新条例 暂行条例 训练大纲
  
  2012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正式实施,199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新《条例》分为总则、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附则等5章34条,相较于《暂行条例》,重点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规范,是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行十几年来的成果总结。新《条例》的实施,有助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前进,促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担着“维护审判秩序”、“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执行死刑”、“执行司法拘传拘留”等职责,“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警种之一”,从这些规定来看,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代表着法律的公正,稍有不慎,就会损害职业形象,亵渎法律的尊严。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十几年来一直工作在执法第一线,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有切身的感受,在新《条例》出台之际,本人不揣冒昧,谈一谈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巨大的成绩,国家从“一穷二白”的困境中走了出来,人民生活变得相对富裕。与三十年前那种简单的社会结构相比,现在的人们复杂得多,涌现出各种不同社会矛盾,整个社会“处于走向现代化”前的矛盾聚集阶段。矛盾的增多带来了诉讼案件的增多,这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了空前的压力,也给司法警察队伍带来了一些问题。
  (一)司法警察警力严重不足
  根据有关文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人数应为本院在编人员总数的12%,而目前大多数法院的警察人数大都没有达到个数目。司法警察不足,而诉讼案件增加了好几倍,这种现状严重影响了法警工作任务的完成,造成司法警察超负荷运转的局面。遇到刑事审判案件集中时,法院往往向武警部队救助,由武警押解犯人或被告到庭审判。司法警察警力的不足,也导致了法院“执行难”、“法律白条”等问题。
  (二)司法警察的职责不明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虽然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但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大为走样,司法警察每天都在院领导眼皮底下过工作,他们就像一块砖,院长、法官有什么需要,他们就被派去做什么,很多法院的司法警察承担着司机、文书保管、会计、收发等工作。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的专业性建设,大大降低了司法警察的职业品格,导致很多从业人员职业神圣感降低。
  (三)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不流畅
  现在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是《暂行条例》的产物。《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地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这只是一个大的原则,究竟如何管理、如何操作,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相应的细则出台,这就造成了各地法院按照自已的需要进行管理,结果是上级管不了下级,上级领导想管下级法院警察,也无从管起,下级法院警察更多地看本法院领导眼色行事。甚至出现上级法院只调下级法院警察干活,其它事不闻不问,下级法院警察借故推脱上级法院交给的任务的现象。
  (四)设备落后法警战斗力偏弱
  相对来说,司法警察主要由人民法院系统管理,法院是标准的吃财政饭的部门,不可能有额外的收入,这就造成了司法警察的设备老旧,很多法院司法警察除了手铐之外,再无其它执法工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制定了《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大纲》,但限于人手不足、经费有限,司法警察的训练处于空白状态。法警的战斗力不强,导致近几年不时发生罪犯在庭审途中脱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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