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权 时间:2014-05-28
  【摘要】质量是所有产品的生产保障,做为土建项目建设来讲,如果没有坚实可靠的质量检验和监督,那带给人民大众的后害将不不堪设想。下文作者根据建设项目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技术质量状况,阐述了土建建设中的质量监督管理要点。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监督管理
  
  1 引言
  土建建设项目过程中的管理是一个由质量,成本,技术,安全等组成的一个综合体系,其相互间的关系相辅相成。做为质量监督部门做好质量管理则显得责任重大,这就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力取建筑建设的精益求精。
  2 施工前监督管理
  实施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就是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前建设工程质量主要形成过程的监督管理。也就是对施工前影响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形成的主要要素的监督管理。包括3 个方面:
  2.1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质量的监督管理
  它是建设实施的大纲, 是实体质量目标的技术规划, 是建设施工的依据标准。对其监督管理主要通过施工图的审查监督实现, 一是对审查内容的监督管理, 包括对地质勘察报告的审查以及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公众利益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进行审查。二是对审查过程和审查结果的监督管理, 包括审查机构、程序、审查人员活动及其结果的监督管理。三是通过内容和审查结果的监督管理, 反映和揭示勘察设计过程中各主体质量行为及活动结果、质量体系及运作情况, 进而实现对其各主体在勘察设计阶段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促进其质量行为规范化、质量体系健全完善和良性运转, 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2.2 招投标活动的质量监督管理
  招投标是通过市场竞争选择建设主体的有效方法, 良性竞争可以使有质量能力、社会信誉好、技术力量强的建设主体中标, 成为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形成过程中的直接建设者和参与者。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首先就要保证其内在要素的素质, 尤其是建设主体的选择, 它决定了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和质量的主要要素投入, 这是“以人为本”的质量监督管理思想的体现。施工前的招投标质量监督管理包括4 项: 一是设计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二是施工承包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三是委托监理招投标监督管理, 四是大型设备、材料订购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对设计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就是检查监督其资质、能力, 重点是保证设计的施工中的质量服务和质量活动能有效到位; 对于施工承包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是招投标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 委托监理招投标监督管理是专业化社会监督的有效保证, 是保证建设过程监督有效性的关键,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环境质量控制的全程服务,现场的专业化、技术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要由现场监理者承担, 是决定建设项目管理成败的主要因素。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建设实施物质投入质量的过程监督管理, 选择行为规范、信誉好的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商, 是保证物质投入质量的关键。
  2.3 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
  合同是建设过程中约束建设主体的法律依据, 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离不开有效、科学、完整的合同约束和合同管理, 质量监督同样要通过有效的合同规范其主体的质量行为。以上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是对业主的质量行为的监督, 业主是所有这些活动的组织者、决策者, 这也是规范建设业主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重要措施。通过对所有以上这3 个方面的监督管理, 进而保证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形成中的主要投入要素, 再通过对其实施中的转化行为、质量体系 运作的监督管理, 就可以有效地保证建设工程整体质量。
  3 施工中监督管理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3 大内容的现场监督管理, 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 3 大内容即地基基础工程质量、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事前监督管理是通过对质量活动的投入要素的监督实现质量监督预检, 投入要素包括各主体人、财、物、工艺方法、环境的投入监督管理。事中主要是监督管理各要素的转化过程和转化中的工作质量, 把各主体各项质量责任制度的落实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良性运转作为事中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主要围绕3 个方面: 一是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形成过程的监督管理, 就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纲要, 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 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 对建设工程质量实体形成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 二是对建设工程质量资料的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本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三是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的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质量存在问题时, 有权签发整改通知, 责令限期改正, 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管理失控时, 有权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 以便立即改正; 对发现结构质量隐患的工程有权责令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 要求建设单位整改。需要行政处罚的, 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委托的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