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高校管理中大学生权利的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宏宇 时间:2014-05-28

  摘要: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是教育法研究的一个重点,也是提高学校教育管理水平,培养具有创造性的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在具体的学校管理工作中药坚持以人为本,制定规范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教育管理制度,坚持依法办学,依法保障大学生权利,建立相应保障机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高校管理;学生权利;以人为本

  高等学校管理是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学校生活良运行,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条件。在传统的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中,高校是行政管理者,大学生在行政管理中是被管理者,然而,随着现代高校管理制度的逐渐建立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这种纯粹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被打破,大学生权利的保护成为新时期高效管理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我国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保护冲突的表现形式
  高校作为独立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基于自身发展和教育目的的需求,其应当拥有自主管理的权力;而大学生作为受教育主体,同样拥有其作为公民和受教育者所不可或缺的权利。社会的法治化,教育和学校管理的特殊性,不仅不能把学校管理置于法治社会之外,而且还要更加严格对待,法治精神要求学校管理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为此就要对学校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法治理念的进入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使得高校管理的实践进程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新旧观念的碰撞、价值矛盾和权利冲突,具体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几点:
  (一)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之间存在的冲突
  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而传统的高校管理中是对于大学生受教育权利没有充分的重视,特别表现在高校在进行自主管理中行使的一些对学生处罚的规定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高校在行使其自主管理权时更多的仅仅是以其绝对的管理权威来压制了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使,由此导致的学生为了保护自我的受教育权而与高校诉诸于法律的事件也越来越多。
  (二)高效管理权与大学生人身权的冲突
  对于高效管理权与大学生人身权的冲突,主要是表现在高效管理权与学生的学习自由权、身体权、隐私权以及行动自由权的冲突。学生是高校中学习的主体,他们应当有权利对于自己的学习方向作出自己的选择,对教师授课效果有必要的评价权,但是学校却生硬的利用自己的自主管理权把学生的学习活动都限定在一定的框框内。大学生在学校生活学习,学校就有保护大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对高校大学生不可以体罚,不可以进行人格的歧视,这都是大学生人身权的一部分,这也是高校管理中需要十分注意的方面。大学生大部分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他们有自己的隐私权和行动自由权,这在法律条文上是有保障的,但是由于高校相对封闭性的环境和高校自主管理的缺乏法律约束,时常存在着高校的管理中对大学生隐私权和行动自由权的侵犯,虽然这些对于学校来说也是为了学生的安全考虑,但是或许应该有一个更为平衡的方法吧。
  二、产生高效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冲突的原因
  (一)高校在行政管理中忽视管理者法律意识的培养
  我国的教育中历来都是提倡以师为尊,育人者对于受教育者从传统上就有着一定的权威性,然而在现代高校管理中,这种过分提倡作为管理者的老师的权威而忽视其法律意识的行为就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损害了大学生的权利,老师对学生的一切无所不管,而且其权威需要足够重视,在这种以权威代替法律意识的自主管理中,学生的权利有时被漠视。更有一部分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片面地理解所谓依法治校就是完全依据学校的法规来治理,对于国家法律法规也要看其是否对学校管理有利,有利的就利用,对学校管理不利的就完全依照学校的规定而忽视国家法律法规,这样势必会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