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重整中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尹业群 时间:2014-05-28

  (二)完善外部监督的同时,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
  外部监督,即法院和其他监督主体对破产管理人行为的监督。明确了对破产管理人外部监督的主体,还应该细化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使监督者明确可以监督的事项,比如对于管理人的报酬标准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对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范围进行详细规定,使监督保持有效性和有序性。另外,针对内部监督不应该只是原则性规定,应该设立善良管理人义务的标尺,行业协会通过各种指标对管理人的业务素养进行评级,督促管理人进行内部监督,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三)完善责任监督
  完善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责任监督,是对破产重整管理人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应该规定根据不同性质适用不同的原则,比如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应区分适用民事责任。当破产管理人出现以职务便利侵占、贪污等犯罪行为时,立法应明确刑事责任是破产管理人单位承担还是个人承担。同时,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行政责任,通过对违反破产管理人义务和滥用破产管理人职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保障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的严肃性。另外,如果建立破产管理人自律协会,法律也可以赋予其进行一定行政处罚的行使权。从而保证对破产管理人及时的监督,有利于实现权责分明的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有利于破产重整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王欣新.破产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冯凯.对管理人监督法律制度研究——以破产重整为中心[M].2008.
  [3]王瑶.论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M].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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