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易启洪 时间:2014-05-28

  三、对我国区域性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制、组织体系及救援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已具备一定基础,积累了许多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成功应对了一些专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区域性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相关领域的项目经费和数量逐年增长;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所涉及的各个领域的科技得到快速良性发展,研究成果取得了很大进展。尽管如此,与发达国家比较仍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1)我国还没有从整体层面上进行系统的区域性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科技研究,缺乏完善的区域性公共安全体系,各相关领域研究处于条块分割状态;(2)区域性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相关领域的安全体系的建立还刚刚起步,研究基础弱;(3)区域性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服务的相关条件不足、设备相对落后;(4)区域内公共安全科技意识淡薄、专门人才不足、公众安全教育不够完善;(5)在公共安全科技经费投入方面不足,缺乏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支撑条件等。
  区域性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科技发展观,坚持“科技为了人民、科技成果为人民共享”的理念。要从理念、制度、服务能力、公民意识等角度加强体系建设。
  (一)提高各级政府对区域性公共安全科技服务的认识,深化相关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改革
  完善区域性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强各级政府对公共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国家、社会和公民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政府在公共科技服务上的责任意识,注重对公共安全科技服务的理论建设;明确政府在提供公共安全科技服务中的职能定位和对公共服务的事权配置,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区域性公共安全科技服务体系涉及政府诸多部门的协调配合。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中涉及教育部门、科技部门、宣传部门,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要做好各部门间的事权配置,防止出现在履行公共科技服务中的模糊行为、责任承担时的相互推诿。
  (二)鼓励供给主体社会化趋势发展,处理好责任主体政府与各供给主体的指导、协调、合作、监督的关系
  区域性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科技服务体系的供给主体涵盖了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和公民个人,形成了党、政府、人民团体和科技单位密切配合、大联合、大协作的新的工作体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强有力的领导与协调,很容易滋生各方定位不清、职责模糊等问题,继而出现相互推委、互不负责的不作为现象。要避免此类问题,必须从制度上加以防范,加强对公共安全科技服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理顺工作关系,实现有效协作,统筹部署,集成资源,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国科普事业的纵深发展。
  (三)细化相关政策法规,持续增加区域性公共安全科技服务投入,实施绩效管理和评估机制,保证公共科技服务体系的效率
  加大对现有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使公众对保障自身权利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各级政府部门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实现法规政策的细则化和可操作性;持续增加对公共安全科技服务的财政投入,开拓多渠道鼓励社会投入。要加大各级政府在公共安全科技服务上的财政投入和专项资金投入,并有倾向性地将更多财政资金投入到贫困落后地区的公共安全科技服务中去,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安全科技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资金投入体系,形成全社会积极投入公共科技服务的局面;要加强公共安全科技服务中的监测评估,尽快建立评估机构和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科技服务的监测评估体系;同时,要倡导由公众、社团、大众媒体在内的第三方评估,以保证评估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
  (四)注重公共安全科技服务的能力建设,努力增加、提高公共科技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使公共科技服务与公众需求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