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残疾乞讨人员的救助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5-28

      摘要:残疾乞讨人员是乞讨人员中最为弱势的群体,对社会影响甚大,其救助管理工作也具有非同一般的特点和难点。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救助制度的粗浅探索,给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希望对我国完善相关的制度和实践有所助益。

       关键词:残疾乞讨  救助管理  对策

         残疾乞讨人员作为弱势群体中一部分最为特殊的人群,在我们日渐繁华的都市卑微地生活着,他们生活生存环境之恶劣难以想象,但真实存在。在这里我们呼吁将人文的关怀精神给予他们,也希望能通过理论的探索给现实的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帮助。
         一 残疾乞讨人员产生的根源及现状
         1.残疾乞讨人员的范围及现状
         (1)国家法律对残疾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2)残疾人数统计:全世界有各类残疾人6亿,中国现今有各类残疾人8300万,人数如此庞大。
         (3)乞讨人员的身体状况:现在,据调查,乞丐中有1/3的人患有各种疾病或伤残,残疾严重的占一半以上,这些伤残病人不少同时患有一种或多种疾病,只有很少一部分曾经医治过,而且都没有治好。
         (4)乞讨现状:示残、示疾式,通过展示自己的残或疾来乞讨财物。他们都是身体有残疾之人,要么是“残”,包括聋哑、瘸、瘫、驼、畸形、断手、断足、盲聋、聋驼、驼瘫、盲瘫等,如跋者、断腿者、驼背等行乞街头,博得行人怜悯与施舍; 要么是“疾”,患有兔唇的小孩、脸上长有不明巨大肿瘤者、重度烧伤者、高位截肢者等。在示残、示疾的同时,还兼有一些特殊的乞讨手段,比如有下肢残疾者匍匐在地书写,或肢体残疾者大冬天裸露上身趴在地面上,或盲人拉琴等,通过这些方式引人驻足围观以达到乞讨目的。
         (5)乞讨地点分布:多为市中心百货商场门口,超市门口,街道天桥上,火车站、汽车站等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
         (6)乞讨造成的社会影响:一方面对城市精神文明、公共卫生、社会秩序、树立形象方面的影响,有损国家形象,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在我们的身边仍然生活着这么一群衣不遮体,食不裹腹,卫生及营养状况极差,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弱,极易遭受自伤或他伤的弱势群体,以乞讨为生现象长久没有改观,实在令人痛心,又常感无能为力。有时也会质疑我们追求的共富社会究竟有多遥远。
         2.产生的社会根源及背景
         (1)社会根源:正如我们调查中发现的那样,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大部分来自农村,特别是西部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城乡差异、东西部差异的存在及残疾人受教育较健全人失衡是引发流浪乞讨问题的社会根源。还有残疾乞讨人员中有些人是天生残疾,有些是后天因病或无钱医治所致,这与农村医疗保障机制不完善有关。
         (2)人为因素:残疾乞讨人员大致可以分三类:无人照管的真正的靠乞讨来活命的乞丐、职业化乞丐以及被犯罪团伙控制的乞丐。对于第一类真正的乞丐,大多数是无人照管或无力医治的重疾者、残疾者或是孤儿。对于职乞,多是在乞讨过程中尝到了甜头,家庭状况改善后仍然会长年外出乞讨,但是他们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还是因为这样的收入比农村收入要高。此类职乞老年乞丐的出现呈上升趋势。而第三类被迫参加乞讨的群体,他们往往由一些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以及残疾人组成,行乞得到的利益却又受到幕后人员的层层盘剥。这些群体在求生存的发展过程中往往伴随着集团化、黑社会化的趋势。更有甚者,这些乞讨人群被利用来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 国内相关的救助管理措施分析
         1.对特殊人群的救助规定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及细则的颁布,使得救助站成为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最主要的社会机构。《办法》对待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作了特别的规定,如对待受助人员按性别分室救助,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救助站内的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行政机关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行动不便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关于进一步做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也规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很多措施,如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因为我国农村残疾人占残疾人总数的80%。《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也规定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虐待残疾人的;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或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均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管是从前期的促进残疾人就业,还是对残疾乞讨人员的救助以及一些人身保护性措施,均说明国家对残疾乞讨人员这群乞讨流浪人员中更为弱势群体的特别关注。
         2.救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