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以“小康社会”为目标,设计农民养老的多元化社会保障模式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卫平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小康社会 农民养老 多元化 社会保障
    论文摘要:全面小康社会的能否实现,农民是关键,而建立符合当地农村特色的多元化社会保障体系则是农民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有效保证。
    十六大报告提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技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包含着老龄问题的解决和老年科学研究的内容。试想,这“六个更加”哪一个同老年人口没关系,哪一个不需要老龄问题的妥善解决。当前,广大农村的养老保障改革,还是一个空缺,是占全部老年人口60%以上的空缺。农民迫切需要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撑,以填补家庭养老已经缺失的功能,已成为一个十分急迫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广大中西部农村,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尚不具备全面实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加上现行财政体制等因素,各地在财政能力、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经济能力上都差距悬殊,因此,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可能搞“一刀切”,搞一种模式,一个标准,只能立足于省、市、县情,乃至乡情、镇情,因地制宜,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多形式、多层次、多标准的社区型的保障制度,既要做到量力而行,又要做到尽力而为。我们认为,中西部农村地区近阶段应建构一种过渡形态的社会保障体系,即“家庭养老与社会支持相结合”,其中社会支持包括内容较广,含国家补助、政策扶持、集体扶助、社会捐助、社会服务等多个方面。
    一、农民养老所面临的困境
    农村养老机制是建立在农村老年群体的特征及变化趋势基础之上的。目前农村传统的养老模式正遭遇社会变革的巨大冲击,越来越多的老人面临着养老的危机。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是农村养老制度两个相互补充的基本方面,一方的削弱应以另一方的增强为前提,因此,尽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1、农村老人生活一般处于绝对贫困状态
    耕地面积的锐减,农业的低效益、高风险,大大降低了土地养老的保险系数,农民收人低而不稳定,目前的收人水平远不足于为老年生活建立足够的储蓄,决定了老人只能维持低水平的消费。
    村提留、乡统筹等税费项目是按人头或土地承包面积分摊的,这对既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老人是个沉重负担,加上不少县、乡巧立名目额外增加农民负担,老年农民更是不堪重负。
    2、家庭保障因家庭规模的萎缩而难以实现
    当前,农民家庭模式正经历着由复合家庭向核心家庭的重大变革,规模呈现小型化。同时,人们平均寿命大大提高,达到老年标准的家庭成员不断增多。以上变化客观形成了难以调和的矛盾:核心家庭无论是目前的经济收人,还是能够用于赡养的精力和时间,在为老年人提供供养和服务方面必然感到力不能及。现代家庭供养资源的减少,供养能力的下降,居家养老正在经受前所未有的挑战。
    3、社会供养机制严重缺损
    绝大多数农民由于没有“单位”,国家基于经济基础薄弱等原因也没有设计出针对农民的养老金制度和福利制度,老年服务体系也没有形成,全国92%的农民尚处在社会保障网络之外。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农村,除五保户制度外,老人们依然依赖个人和子女养老,社会供养机制几乎一片空白。
    4、社区养老的依托能力严重不足
    社区是指一定区域内有相互利益关系的居民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亲朋之间、邻里之间、社区成员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社会支持网络。农村社区一般应界定为“村落”,社区养老的依托能力也就是指一个“村落”养老的实际承受能力,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老年人经济上的支持;二是老年服务体系的建立;三是家庭养老的引导与监督。目前在广大农村,社区是个薄弱环节。一是资金缺乏,不能分担家庭养老的负担;二是没有健全的老年人服务体系,老人看病难、缺乏照料的问题难以解决;三是村级组织普遍涣散,对家庭养老难以起到指导和管理作用。社区养老功能薄弱,家庭养老的压力就大。
    5,“民工潮”流动活跃,“老人村”普遍形成
    农村正处于人口迁移和流动十分活跃的时期。形成了规模可观的“民工潮”,这一现象对农村人口、家庭结构、农业劳动力作为养老义务的角色都带来巨大的影响:大量的“空巢”家庭出现,“老人村”正在形成,高龄老人、体弱多病老人、孤寡老人的生活照料出现很大困难。该现象虽然是我国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趋势,但它却严重地冲击着农村传统的保障和互助功能,形成新的困难群体。
    6、农民对社会养老的反映普遍迟钝和冷漠
    各级政府对农民养老参与意识迟钝,角色极不显著。由于传统制度的惯性,国家对农村问题重视程度不够,特别是缺乏对经济欠发达农村必要的经济扶持,使农民养老难以走出家庭。

    农民对社会养老的冷漠使得发展养老事业缺乏社会动力。认为“养老是家庭的私事,社会养老主要是帮助无儿无女、无依无靠者的生活和照料,是政府的事,与我无关。”的大众心理很普遍。
    二、以“小康社会”为目标,设计农村多元化社会保障模式
    全面小康社会目标要得以预期实现,农村现代化及农民自身的现代化就显得不容忽视,我们在衡量农村现代化的标准时,应该把安全、公正、人权等因素思考进去。因为社会的现代化不仅包括经济发展、政治发展,而且要有安全感,要公正。而安全感、公正中的很大成分是通过社会保障来实现的。农民养老在坚持家庭保障的同时,要不断增强国家、社会、集体的责任,家庭保障只有与社会支持相结合,才能为农民老年生活提供最起码的保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初期,赡养、疾病、贫困、生活照料等,亦是农民所可能遭遇到的最重要的生活障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实选择,亦应围绕这些而展开,探索使农民安全度过生命波折期的途径。
    1、国家在社会养老中要扮演重要角色,给予农民一定的“社会保障”
    国家在农民养老问题上要承担义务。鉴于经济实力和人口基数的制约,国家投资可先期设立以救残补缺、济贫助困为出发点的基本保障项目,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最终以形成全体社会成员实质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如果考虑保障制度的“社会性”特点,国家对中西部等经济落后地区在资金和政策上应该有更多的倾斜。
    农民的医疗保障应走“保大不保小”的路子,即建立大病费用社会统筹机制。因为大病治疗时间长,所需费用高,是农民最难以抵御的风险之一。推行医疗保障时应注意:第一,在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的初期,国家财政一定要投人启动资金,要让农民看到甜头,提高参与的积极性,达到一定的参保规模。如果规模不能扩大,就会导致基金抗大病的能力不足,进而影响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形成恶性循环。第二,重视对农民的预防保健。免疫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能通过防止疾病的发生而从根本上降低整个社会的医疗费用,具有“四两拨千斤”的高效率。
    建立家庭养老支助机制,与计划生育政策相配套。进入本世纪,多数家庭承担赡养几个老人的责任将落在少子女或独生子女肩上,国家在鼓励年轻人承担赡养老人义务的同时,应该对那些响应国家号召,并在个人利益上作出一定牺牲的年轻人,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以激励家庭成员照料老人的积极性。
    对特殊弱势群体全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还有少部分特殊情况的老人,如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特困家庭中的老年人、独生子女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等,对他们要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采取以户建档、逐年核定、定期定量救济的办法,帮助老人摆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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