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政府监管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明 时间:2014-01-08

  2.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监管机构以一种透明和民主的方式发挥功能。政府信息公开,既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也是公民和企业了解政府决策、监督政府行为并据以维护自身权益、制定个体发展和行动计划的前提条件。落实到具体的规制活动,政府在制定和颁布规制政策之前,应当拟定规制计划,并及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制定有关规制的法律性文件,应当在充分征求社会各个层面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正式文件。对于出台的法律性文件,既要在官方的公报或刊物上发表,还应当低价出售或免费赠阅,确实难以公开发布的,必须提供一个公开查阅的免费渠道;对于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信息,以及企业经济参数等,除确实需要保密的以外,政府机构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3. 完善合同设计,加强基于合同的监管。在我国正式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政府和投资者应注重在对可能产生的各种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公平、公正原则完善合同的设计,尽量减少合同的不完备性,预设纠纷解决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加强基于合同的监管。在给企业颁发授权书之前,政府必须和特许经营中标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率的公用事业特许合同。合同应对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作出具体的明确规定,对违约风险、赔偿责任和处罚办法等也要有详细的约定,以便合同纠纷的解决。
  4. 政府遵守诺言,及时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应该根据具体国情,确定哪些风险可以由政府承担,进而确定由哪一级的政府承担。由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一般来说,投入比较大,回收周期比较长。投资者要承担巨大的商业风险,在投资公用事业时一般要求政府提供固定回报率之类的担保,政府应该在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的基础上给投资者提供适当的担保。其次严格的守信用,稳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最终满足公众对基础设施的强烈需求。
5. 完善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方式。形成有效、公平、合理的良性定价机制,完善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方式,建立规范化、程序化的定价机制,同时规范公用事业会计准则,为成本的核算提供科学的依据。应明确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构成,严禁借此搭便车乱收费,混淆视听。理顺各价格构成之间的关系,逐步提高总体价格水平和收缴率。健全价格听证制度,既要防止监管机构被监管者俘获,又要明确价格的听证范围。同时建立政府的补贴制度,对于政府为了社会公众福利,履行普遍服务或其他政策性措施所导致的政府定价低于市场真实成本,企业无法获得合理回报、甚至亏损的,应由政府提供相应的经济补贴,以形成良性的市场化机制。
  6. 努力建立良好的正式制度体系。特许经营制度的良好运转需要一个包括宪政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监管制度等在内的一个正式的制度体系。它是被大家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它使社会各行为主体:政府、私人投资者等形成稳定的预期,减少私人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同时对政府承诺和保障进行约束,使政府实现自己的承诺。正式的制度也是有效合同的外在保障,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方式。当前,新的规则的制定要把注意力重点放在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配套上面,同时修改、补充包括我国政府管制的规定,以适应特许经营制度,发展的新需要,努力建立一个无懈可击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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