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左效波 宋剑 时间:2014-04-25
       2.2.2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力度,规范对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不准民营和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事代理和人事档案管理以及人事调动业务,促进我国人才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2.3创新人事服务形式:
        2.3.1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2.3.2要不断丰富人事档案的内容,提高人事档案的使用价值,经常了解用人单位和人才对人事档案材料的新要求,树立人事档案利用的“受众”意识,变过去“守摊式”服务为“开发式”服务,重视研究人事档案用户的多方位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服务。健全管理人事档案的机构,要在条件具备的地方成立人才服务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人员配置、经费来源、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工作,通过档案管理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朝着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2.4各有关部门应重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2.4.1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人员原单位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原单位必须保证档案资料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不得为难流动人员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2.4.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2.4.3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2.5明确职责,理顺关系:组织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要本着对流动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与他们进行沟通与协调,明确各自的人事档案管理范围。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档案应当移交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并建议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当打破身份、学历、职称、行业等各种限制,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同时强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公共服务职能,应以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办法减少“弃档”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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