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遏制“过劳死”现象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敏 吴俊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近几年来,我国“过劳”及“过劳死”案例多见诸于新闻媒体,反映出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违法让劳动者加班加点的情况严重。如何避免“过劳死”现象发生,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热议的一个焦点。本文选取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视角,就“过劳死”现象的原因做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通过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来避免这一极端现象发生的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 过劳死 超时劳动 社会责任

  一、“过劳死”现象——超时劳动在我国的严重现状透视

  如今现实生活中,各种违法的加班加点、超时劳动的现象在我国企业中已经日趋严重。曾经一项对天津劳动者工作现状的调查表明:8小时工作制已经离职场越来越远,能够按时下班已经成为劳动者的奢望,加班加点已经成为职场的“潜规则”。该调查还显示,每天工作8小时或者不足8小时、工作比较轻松的劳动者仅占24.41%,而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占75.59%,其中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的劳动者超过30%,这一人群感觉工作非常累,他们是在咬牙坚持。在这当中更有8%的人每天工作超过了12小时,他们感觉已经坚持不住了。
  此外,企业变相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实行计件工时制的中小企业,把劳动定额定得很高,即使是熟练工人也难以在8小时内完成劳动定额,劳动者只好被迫“自愿”接受较长时间的加班;有的公司以完成订单为借口,强令劳动者每天工作14至15个小时;更有甚者,一些企业甚至把加班加点作为一种“企业文化”、“企业精神”,将加班加点与员工的工资待遇、职务升迁、续签劳动合同等挂起钩来,把员工超时劳动作为赢得市场竞争优势、获得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之一。
  超时劳动泛滥的极端表现为劳动者的“过劳死”, 而“过劳死”现象在我国职场近几年已经屡见不鲜。2006年,25岁的华为公司员工胡新宇因肺炎转为脑膜炎于5月28日不治身亡,据知情人士透露,他是长期连续加班累垮的;同年5月30日,广州海珠区年仅35岁的女工甘红英在企业连续加班后猝死,在她离开这个世界的前四天,工作时间达54小时25分钟,累计加班25小时,每天工作长达14小时;还有发生在2010年上半年的富士康公司“13连跳”事件,其后面也有挥之不去的超时工作的阴影……。这些事件还只不过是冰山一角,我国目前企业违法加班加点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对劳动者个人、对企业、对整个社会都带来极大的危害:
  首先,超时劳动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剥夺。一方面,超时劳动特别是“过劳死”这种极端表现直接剥夺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侵犯;另一方面,从目前我国劳动力供求关系上看,超时劳动可谓是“就业杀手”,它抑制了社会就业的扩大,从而剥夺了一些劳动者的就业权。
  其次,超时劳动的肆意横行不利于企业素质的提升和后续发展。超时劳动可以让企业得一时之利,但从长远来看企业会对低廉劳动力成本产生严重依赖,而不会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下工夫,长此以往只会导致劳动生产率的下降,还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频发。
  最后,超时劳动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它增加了社会成本,还会引发各种社会矛盾。超时劳动以至于“过劳死”,是一种对劳动力资源的掠夺性使用方式,既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矛盾,也透支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潜力。此外,超时劳动还增加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对立,加剧劳资矛盾,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标准工时制和加班加点制度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我国《劳动法》第36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其次,我国立法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实施加班加点制度。《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为何在法律法规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超时劳动甚至“过劳死”现象还屡禁不止?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亦有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劳动者自身及企业方面的原因。而在诸多因素里面,企业没有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损害劳动者工时权利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劳动者、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传统的公司企业理论认为,公司企业的唯一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进而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然而,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等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公司企业集中,公司已成为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细胞,在社会经济生活、甚至政治生活的方面的渗透日渐深刻,其行为极大影响到与企业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个利益群体。公司等企业在创造巨大财富,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的同时,也成为侵害劳工权利、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的主要制造者。20世纪30年代爆发了席卷西方世界的经济危机,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不能仅仅把营利性作为企业追求的唯一目标,除此之外企业还有增进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目的。这里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也称非股东利益相关者、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等。“非股东之利害关系人,一般而言,包括公司员工、公司顾客、公司债权人、公司供应商及公司工厂所在地之社区。”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
  那么,公司等企业为何应当负有社会责任?其理论依据主要如下:
  首先,是由公司等企业的社会属性决定。企业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成员之一,它和社会其他成员的关系应当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和谐共生的。因此,公司等企业除了具有营利性属性外,还应当具有社会属性,承担对社会整体利益应尽的责任。
  其次,是权力义务对等观念的要求。企业的社会责任来源于它的社会权力。由于公司等企业拥有巨大的经济力量,在就业、环保、劳工权利保护等方面有重大的影响力,形成事实上的“社会权力”,因此根据权力义务对等的观念,必然要求公司等企业运用这种影响力来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这也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要求。
  最后,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赢得包括消费者和投资者在内的社会公众的认同和信赖,并最终给企业带来长期的、潜在的利益;从社会的角度来讲,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缓和劳资矛盾、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环境保护等,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态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标准
  基于这些理论认识,“公司等企业是利益相关者共同契约”观念逐渐形成,20世纪中后期,由劳工组织、人权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环保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发动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并且在劳动权保障领域逐步发展成为一股国际潮流。国际社会越来越看重企业的社会责任,并加以量化,跨国公司纷纷开始要求其供应商接受有关劳工标准和公司社会责任的审查。可以说,劳动权保障标准已经成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验证标准和手段。20世纪末期,欧洲、美国和澳大利亚都先后出现了一些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多边组织,并逐步形成了一些评价体系和认证制度。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是其中最有名的标准之一,该标准于1997年由美国经济优先委员会(现改名为社会责任国际“SAI”)制定并公布,是一套可被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的国际标准。作为全球首个公司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体系,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人权、劳工权益和环境三个方面,其中劳工权益是核心。 该标准就工时问题作了专门的要求:“公司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经常要求员工一周工作超过48小时,并且每7天至少应有一天休假;除在短期业务需要等特殊情况下,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12小时;应保证加班能获得额外津贴。”
  显然,如果用这一标准来对照我国的大部分企业,可以看到很多差距。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让职工超时劳动,甚至造成劳动者“过劳死”等问题,可以说一个重要的根源就是企业过度依赖牺牲劳动者权利以降低劳动成本的这种增长方式,漠视了这种社会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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