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律全球化的基本理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迪 时间:2014-08-22

  (二)“法律全球化”下行使主权的冲突
  “全球化首先源自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作为经济全球化的结果,同时也成为了经济全球化的保障。作为先导,经济全球化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并不以任何人(包括主权者)的意志为所转移。过去在一国范围内,隶属本国并受本国法律传统所调整的经济法律模式,必然会受到来自涉外的冲击,国家主权也会因此遭受挑战。”笔者主张“法律全球化”也是以法律为器具的国家主权行使下、一种充满冲突、充满斗争的过程。法律全球化不是“世界法”的同义词,也没有否认国家主权的存在,如果认为这些法律制度是符合我国利益,符合时代潮流,有利于全人类的进步与可持续发展,我们完全可以借鉴之。同样,国外亦可以学习与借鉴我国的法律制度。

  三、应对“法律全球化”冲突的解决机制

  全球化对任何国家都是一把双刃剑。法律全球化的发展为我国法制与世界接轨和追赶法制发达国家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法律全球化的来临又带有不可避免的冲突,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和压力。但是,我们别无选择,只能迎接挑战,把压力变为动力,化冲突为契合。在抓住机遇的同时,也要认清挑战,趋利避害,扬长避短,坦然面对冲突,又要积极寻求措施,迎风破浪,化解冲突,加紧构建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
  (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作为全球化的每一个平等的参与者,任何国家不论其经济水平的高低亦或是传统文化的差别也都应该参与制定能体现全人类共同利益的行为标准,在“法律全球化”发展过程中发挥出自身应尽的义务。而我国至入世以来,顺应“法律全球化”发展潮流,积极参加制定国际规则,参与各类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发挥出积极良性的作用,保障“法律全球化”向着更合理、更利于我国发展的方向前进;而面对既有的国际规则,我国应依据实际情况与自身承受能力有选择、有保留地加以确定和履行,以维护国家利益,保持民族特色。
  (二)积极、稳健推动法制改革
  若干遗留问题造成我国人治传统较为严重,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尽管改革开放后中国法治建设已取得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难以适应现实发展的要求。有鉴于此,首先立法者须尽快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对各部门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以适应“法律全球化”的要求,如公司法、金融法、著作法等,使之尽快与世界通行相吻合;其次司法机关要继续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独立与高效,维持司法权威性,完善各种审判程序,努力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素质。
  (三)积极协商对话,缓解矛盾冲突
  在全球多元主体共存、价值观融合的大社会中,冲突和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如何通过适当的方式解决矛盾与冲突,就成为了一门艺术。笔者认为协商对话不失为非法律手段中的一种上佳选择,首先是因为协商对话是一种和平解决矛盾的方式,在此过程中,矛盾双方可以相互倾听“不同的声音”,获知对方“真实的诉求”,更容易地理解他人并达成互相谅解。不同的意识形态、文化理论、地缘环境等差异在理解与合作的基础上得到重新整合;再次,因为协商对话可以在无形中形成一种相互制衡,有利于监督机制的形成与完善。

  四、结语

  从对“法律全球化”的定义以及学者们的解读来看,“法律全球化”的霞光确已浮现出新时代的地平线,我们一方面要防止某些国家假以“法律全球化”之名,推“法律殖民主义”之实;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学理论既不能故步自封、盲目塞听,在“法律全球化”的鸡尾酒中,做那拒绝融化的冰;但也不能人云亦云、迷失自我。在实践上,需积极参与制定国际规则,不断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交流、磨合,缓解冲突。敞开襟怀,抓住机遇,勇于接受法律全球化的挑战,化劣势为优势,化不利为动力,借法律全球化之力,早日腾飞,跃入世界强国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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