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律全球化的基本理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迪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受经济全球化的强大影响,法律全球化业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法律全球化已经产生亦更将会给中国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因此,法律全球化值得法学界探讨。本文试通过将法律全球化理论及其冲突内涵进行剖析,进而寻求解决法律全球化冲突的可能路径,以实现全球法的和谐。

  论文关键词 法律全球化 冲突 解决措施

  一、关于“法律全球化”概念及流派

  “全球化”作为一种动态的过程正在无止尽地进行,学者不断从不同的视角进行阐述,如何解读“法律全球化”就成为学界中的一个重大难题。而在我国,学界对“法律全球化”的定义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观点认为“法律全球化”即是“法治全球化”,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世界各地正通过法律手段代替以往的行为结构和人脉关系来调整社会关系,推崇法治,使得法律乃至法律职业群体(如法官及律师)及法律活动在社会生活的地位和效用彰显得愈来愈突出。这类观点旨在强调法律内涵中的“平等性”,不会因国别或政治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学界赞成这类观点的人们较少,反对声音较多。
  第二类观点极力反对将“法律全球化”过于教条地与“法治全球化”划等号,认为这种提法相对“牵强迂腐”,脱离了法治涵义。一般主张“法律全球化”只不过是“全球化”舆论的“惯性”影响下而诞生的一种的“新鲜词语”,“缺乏冷静考虑”,充其量是二战后出现的“跨国法”、“世界法“的同义词。
  第三类观点主张撇开传统意义上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划分标准,以一种多元化与全球化的眼界去对待法律问题。持这类观点的学者指出:“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各自分散的法律体系的一体化过程或称为全球范围内的法律逐渐融为同一体系的运动。”
  第四类观点可看做是在第三类观点基础之上的加工,是一种更为折衷的解说。持这类观点的专家认为:“不能简言之法律全球化就是各国法律要照搬同一模式。不如把法律全球化理解成人们在不断跨越时空障碍、排除意识形态差别,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实现充分地沟通与交流,彼此借鉴和汲取优秀的法律成果,最终在法理、原则、价值、概念乃至法制方面达成更多的共鸣,或努力向同一类似发展。”这种赋予“法律全球化”全新的定义较为符合现今形势,因而受到最多数人的推崇。
  相信无论对“法律全球化”持何类观点的专家,实际上也都已经预测到“法律全球化”为世界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交流所带来的巨大便利,帮助解决了一些诸如环境保护、国际反恐等世界性难题。从这一方面而言,纵使反对“法律全球化”的专家们也是无可否认的。笔者态度是可以怀疑,但不轻易否定,毕竟历史的潮流是向前发展的,国家间日益加强交流的大趋势必然会促进法律间的沟通与交流。至于法律全球化所带来的利大于弊,亦或是弊大于利,不应与法律全球化是否存在的议题并为一谈。法律全球化既已来到,接下来的工作应该是如何看清楚法律全球化,更好地去缓解之间的冲突,化不契合为融合。
  笔者认为,在理解法律全球化的内涵特别应考虑如下几点:
  其一,“法律全球化”和全球化一样,是一种过程或是趋势。“法律全球化”正是全球化下各国间不断渗透、相互融合在法律上的显现,是伴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全球化”的结果,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变化的一种反应,是大全球化下人类交往的一种必然结果;同时,“法律全球化”又可以对这些结果与发展起到一种塑造与协调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称之“没有法律的全球化只能是一种无序的混乱”一点也不为过。
  其二,“法律全球化”是随着人类交往的日益频繁才不断发展的。笔者所指的“法律全球化”仅仅指实体法意义上的,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全球化”在此不论。“法律全球化”是随着日益频繁的人类交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全球化概念得到普及才逐渐为人们所知的。各国立法机构如果单凭理性来制定法律,亦可能制出实体法意义上的法律制度与规范;然而这种层面的法律制度与规范必定具有强烈的地方特色,在与外界交流活动中难免会产生冲突。为了减少冲突与摩擦,增进交流与合作,各国立法机构纷纷通过协商,从理性出发,将一些切实可行、有利于世界经济文化发展的法律原则融入本国法律体系(此种做法亦即后文所介绍的法律移植)。当这一做法普遍适用时,一场“法律全球化”的序幕就悄然无声地拉开了。
  其三,法律移植是促使“法律全球化”实现的渠道。法律移植是一国在较短的时期内,花较小的代价来实现法制(法治)的有效渠道。法律移植在部分范畴内的深入开展极可能为“法律全球化”揭开序幕。无论人们已经意识到,法律移植直至一定的规模,人们就能够踏入“法律全球化”的殿堂。反之,“法律全球化”又能够促进法律移植的规模和速率。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律移植至法律“诞生”后不久即已开始,只不过当时的法律移植为孤立现象,并没有固定的趋势,也不能形成规模,而今天的法律移植却已经成为一种运动,而且看似愈演愈烈之势。例如在传统意义上的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之间的差别变得越来越模糊,二者相互借鉴与借鉴,汲取对方优秀的原则理念和行为规范,来完善自己的理论。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可以大胆地预见,随着不断的交流,两大法系将会进一步地显现出全球化的特征。

  二、法律全球化蕴含的冲突

  大部分学者都已经承认这一概念:全球化并不等同于一元化和一体化;全球化也不与多元化相矛盾,相反,多元化却恰是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仅从法律来看,由于法律自身及若干现实原因,法律全球化进程中必然蕴含着大量冲突:
  (一)经济文化强国与弱国法律之间的冲突
  最早的“法律全球化”从形式上看,确实是强势文化如高山流水般的结果。法律全球化绝非简单地把不同民族、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叠加在一块,也非将差别的法律形式均等互渗,而是一种法律文化中冲突与矛盾在斗争状态下的必然后果。现实中,西方法律传统因其与早期国际交往的潮流更为吻合而占得先机(目前确也如此)。因而,至少从大部分情形上看,表现出西方法律文化向其余国家渗透这一形式也是相当正常之事。然而,伴随着诸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经济与文化的不断崛起以及世界多极化格局的不断稳固,西方法律文化也愈来愈多地融合了世界其他各国或地区的优秀法律文化。不同的意识形态,不同的文化底蕴,两股法律力量的相遇必然会带来冲突。如何求同存异,这也将成为应对法律全球化问题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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