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和谐社会语境下公安信访工作机制的发展和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会娜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公安信访工作应遵循和合、公正、高效、权威和理性的指导理念。面对目前公安信访工作法治化不足和缺乏长效性机制的缺陷,应以和谐观为指导,在宏观层面做到信访工作机制与法治建设同构,与相关法律制度和纠纷解决资源衔接,在微观层面进一步完善具体工作规范,力求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安信访工作机制。

  论文关键词 公安信访 和谐社会 法治

  公安信访工作作为权利救济的一道防线,以回归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作风的政治行动为指向,凸显了公安机关在人权保障、秩序维护、政治治理等方面的功能。在社会转型的关键历史时期,公安信访工作也随之处于建设和发展的关键时期。自2005年公安机关开展开门大接访行动以来,公安部门的信访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09年,各省级公安机关领导共接待群众来访4811起,息诉率达96%;各地公安机关排查化解信访积案1.1万余起。然而,在实务先行、效果明显的背景下,我们不得不遗憾地发现,理论上的推进和阐释显得略为薄弱。本文拟选取和谐社会为语境,通过对信访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和谐观下信访工作机制理念的阐释,旨在对公安信访工作机制的发展和完善等问题进行论述,为建立有效、科学的公安信访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一、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公安信访工作机制的指导理念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这一目标的提出引起了广泛关注。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和谐社会应当是一种和而不同的理性社会,能够全面回应多元价值诉求。现代和谐社会只能立于法治基础之上,并以公法为其脊梁,社会和谐与否直接取决于公法是否平衡。”公安信访工作应当以和谐社会的建构为背景,实现这一社会治理的总体目标。故此,应遵守以下指导理念:
  (一)和合
  和合思想来自中国传统文化,它把以“和”为核心的和睦、和善、和生、和处、和立、和达、和爱与以“合”为核心的合作、合好、融合等思想统一在“以和为贵”、“和而不同”等富有辩证性的命题中。和合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文化思想资源。在公安信访工作上,和合观亦有重大意义。首先,它要求以大局观看待公安信访工作的价值,即以维护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总体秩序为要旨,而非拘囿于一事一人;其次,在纠纷解决上尽可能运用协商、和解、调解等手段,以恢复秩序而非简单定争止纷为目的;最后,在信访工作中必须善于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能够把握问题的实质,务求解决问题的长效性和彻底性。
  (二)公正
  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社会。公安信访工作的运行必须具有公平性,才能成为有效和令人信服的权力救济机制。有学者指出,信访纠错具有一定的或然性缺陷。[2]但这可以通过科学设置信访工作机制来避免。避免信访结果的或然性,摆脱来自各方面的不当干扰和压力,其根本措施在于使信访工作机制具备实体结果和工作程序上的双重公正。
  (三)高效
  西方法谚云: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在和谐社会的秩序观中,效率是不可或缺的。这同样适用于公安信访工作。公安信访工作机制应具备高效、便捷的特征,便于民众使用,避免拖延不决,造成继发性上访。
  (四)权威
  公安信访工作机制的权威性应建立于公正执法的基础上,也应与科学的工作运行机制相匹配。公安信访的权威性应当包括:信访机构的独立性和信访处理结果的终局性。前者要求信访机构具备基本的独立办公场所、独立人员,尤其是要有独立办案的能力和空间;后者则要求信访结果的产生具备定纷止争的基本特点,不因外界因素被权力随意更改。
  (五)理性
  维持和谐需要理性。应科学看待信访事件及其后果。不简单将信访事件作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或维稳对象。须知,和谐社会不在于没有矛盾,而是在于如何正确、妥善地化解矛盾。对于无理缠访者和群体上访,要注意不能以维稳等为由予以一概回绝或一概满足,仍应遵照法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目前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制的主要缺陷

  (一)公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不足
  1.信访的制度性质不明,对法律权威构成冲击。在信访案件中,无责信访的情形很多,主要包括长期无法解决的死案、对政策不理解、信访人意愿与事实不符、超越公安管辖范围等,这些信访案件公安机关解决起来非常困难。很多案件本应当通过司法机关或者其它部门解决,之所以信访人缠访不已,与信访制度的价值定位和群众期待有关。信访的发展趋势应当是一种良性循环,作为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信访是对法制框架下的权益救济途径的补充和发展,但绝不能作为后者的替代。
  2.支撑公安信访制度的法律、法规较为粗疏。支撑公安信访制度的直接规范是《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下简称《规定》),这比起单纯依靠《信访条例》的时代已经有所进步。但该规定仍然显得较为粗疏。如在管辖上,信访应当是法律救济的补充,但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某一项工作决定不服,既未提起诉讼,也未提起行政复议,但却提出信访申请,现有法律规定中并没有给予符合法制要求的解答,公安信访工作部门常常被迫接受这些案件。再如关于法规中指出的信访绩效考核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考核方式尤其是符合法治要求的考核方式。而一些地方的“土政策”盲目以受访率高、缠访多等作为工作不力的标准,致使公安信访工作陷入尴尬。

  3.过于依赖行政负责人的人治倾向。领导亲自接访督办即一把手接访是在公安信访工作中的一大亮点。从2007年1月开始,在公安网上开通了厅局长接访系统,逐月通报各省(区市)公安厅(局)一把手接访情况,河北、湖北、重庆、甘肃等公安厅、局按照公安部的做法,逐级逐月通报各市、县一把手接访情况。这一举措体现了对信访案件的重视,而且易于责任倒查。但这也带来了信访人对于行政领导接访的依赖,进而带来了对正规法律制度以及常规性信访工作的漠视,甚至为争取更高级别行政领导接访,而采用缠访、越级上访、集体冲击等过激方式,对法治建设形成了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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