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审查逮捕工作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丰华 时间:2014-08-22

  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审查逮捕制度的新规定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

  (一)不予捕率会大幅提高
  《草案》对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进行了细化,意味着在审查逮捕时必须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只有具备《草案》规定的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才可以批准逮捕,这与以往“够罪即捕”、“以捕促侦”、“方便诉讼”,将社会危险性条件形同虚设背景下的审查逮捕工作相比,以无逮捕必要而对案件作不予批准逮捕处理的比率会显著提高。
  (二)办案中的对抗性明显加强
  《草案》赋予了律师、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在审查逮捕时的参与权,审查逮捕不再是单纯地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辩解、证人的证言、律师的法律意见等一切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材料也会一同出现在经办人的审查视野之下,与公安机关的侦查相互制约,办案的对抗性明显增强。
  (三)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操作性不强
  《草案》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权,但未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规则和实体标准,且由于公检两家办案信息并不完全畅通,侦查机关办案进展情况检察机关无法把握,嫌疑人羁押一段时间后到底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在目前这种工作模式和状态下,检察机关是难以真正进行“审查”的,也是难以确定有无羁押必要的,故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操作性不强,需要检察机关不断探索。

  三、审查逮捕部门的应对措施

  (一)认真研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准确把握法条内涵
  《草案》对1997年《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改,相较1997年《刑事诉讼法》有很多改进和完善,审查逮捕部门作为以《草案》为操作准则的一线办案部门,应熟读《草案》的每个条文,了解其修改和增添的背景和原因,以便于《草案》实施后更好、更精准地执行。
  (二)树立“必要逮捕”理念,严格把握逮捕条件
  长期以来,审查逮捕工作的实践都停留在构罪即捕、配合侦查的层面。新刑事诉讼法实行后,审查逮捕部门应首先摒弃旧观念,增强“少捕、慎捕”意识,树立“必要逮捕”理念,严格把握逮捕条件,不仅应一如既往地重视证据要件和刑罚要件,社会危险性要件也应一并纳入审查逮捕的重点,做到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逮捕,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不捕,符合法定条件能不批准逮捕不再批捕。
  (三)不断加强业务技能,提高证据把握能力
  新刑事诉讼法实行后,对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要求提高了,当事人、证人和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参与度增加了,审查逮捕部门审查案件时面对的不再仅仅是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了,证据的种类、数量、来源会更多更广,审查逮捕也不再是一项相对封闭的案头工作,而是更为开放、客观和透明,这就要求审查逮捕部门的经办人要不断提高业务素养,通过培训学习、案件讨论、案件评比、业务竞赛等方式,增强梳理证据、分析证据、还原事实真相的能力,保证经办的每一个案件都能顺利起诉和判决,经得起推敲和检验。
  (四)加强与侦查机关与他部门的合作,积极探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有效途径
  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对审查逮捕部门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法律尚未有细致规定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操作性指引的情况下,审查逮捕部门应主动加强与侦查机关、本院公诉部门、监所部门的沟通,与侦查机关、本院公诉部门,监所部门签订有效的合作机制,对每一个批准逮捕案件进行后续跟踪,了解每一个逮捕嫌疑人的捕后情况,审查其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落到实处,起到实效,积极探索非羁押诉讼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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