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伏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快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系统联网建设推行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的通知》,随之在全国推广河北省廊坊市检察机关创造性地开展网络化管理实现动态监督的经验。经过各地、各级检察机关的不断探索和实践,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已基本实现。本文以北京地区为调研范围,对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运行现状及发挥作用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发现不足,提出建议,以期有利于此项工作的完善。

  论文关键词 网络化管理 动态监督 检察监督

  一、问题的提出

  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是指通过检察室的计算机系统与监管机关的信息管理系统、监控系统联网,使检察室共享监管机关的业务数据与监控图像,对监管机关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检察室网络化管理主要由监控系统、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构成,利用监控系统可以直接观察监管干警的执法情况和监室、审讯室、放风场等监管场所情况;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能实现与监管机关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自动交换,建立在押人员信息档案并实现出入所、留所服刑、超期羁押等信息科目的自动分类。2010年我院驻朝阳区看守所检察室实现了与朝阳区看守所的信息、监控双联网,实现了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进行一些探讨。

  二、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现状及发挥的作用

  (一)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现状
  在市院领导下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全市45个派驻检察室(派驻劳教检察室、派驻监狱检察室及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网络化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应用能力普遍提高。
  1.其中34个检察室与所派驻监管场所实现了信息联网,均使用了我市独立开发的派驻检察信息管理系统,每月定期将派驻检察数据上传至首都检察网监所部门主页。
  2.在20个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中,除3个检察室(市第一、三看守所检察室和市安全局看守所检察室)以外,其余17个检察室均实现了与看守所的监控联网,联网率达到85%。在17个监控联网的检察室中,有12个检察室可以储存监控录像15天以上。
  (二)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发挥的作用
  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派驻检察工作模式,使日常监督直观化、在押人员资料动态化、监所检察工作规范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法律监督实效,使监所检察工作实现了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的转变。
  1.提高了检察监督的工作效率。检察日志是监所检察人员每日工作情况的记录和反映,未实现联网之前,日志中要求填写的收押、出所等相关数据,只能通过监管机关的统计科获取,费时费力。信息联网实现了数据共享,检察人员可以快速完成数据的填录工作;同时系统的信息科目设置及查询功能,大大提高了监所检察人员的工作效率。如以往对未成人与成年人混关混押的监督只能靠监所检察人员到每个监室逐一了解情况,此项工作耗时多,对一些混关混押现象不能及时进行纠正,使用信息系统后,只要在查询对话框中输入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就会显示未成年人所在监室,驻所人员可以有针对性的根据名单进行检察,增强了监督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预防监管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改变了单一的现场监督模式,实现了对监管干警的全部执法活动的24小时远程实时监控,特别是在因工作调整、组织学习或周六、日期间未进行监督的,活动结束后可以通过回放监控的方式进行监督,对监管干警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有着良好的预防和警示作用,消除以往存在的侥幸心理,规范其执法行为;同时也减少监管机关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监管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包庇不处理的情况;另外通过信息系统全面掌握在押人员的奖惩及身体健康情况,及时检察发现监管机关办理在押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时有无违法情况,发现隐藏在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
  3.纠防超期羁押工作进一步加强。纠防超期羁押工作一直是监所检察的重点,过去传统的方法是监所检察人员到监管机关查询在押人员的诉讼阶段及羁押期限,由于人员多,速度慢,很难及时发现或纠正,此项工作的开展是被动的、事后的,实现网络化管理后,监所检察信息系统关于羁押期限预警设置了三类信息科目,分别是即将到期、当日到期及已经超期,从技术手段上为预防超期羁押工作提供了支持。利用信息系统对在押人员即将到期的自动预警功能,及时向办案单位提出警示建议,督促办案单位严格落实羁押期限规定,实现从以前的滞后监督到现在的主动出击,有效避免超期羁押的发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有利于提高检察人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检察人员每日要完成检察室信息的导入、生成检察台帐、完成检察日志及各种表簿填写录入工作,并根据监管活动的开展情况录入相关信息。检察人员的每项活动通过网络都留有记录,不仅提高了监所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也促使检察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化。
  5.密切了检察机关与监管机关的配合协作关系。通过网络化管理实现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监督与被监督者依托网络化这一平台掌握相同的违法信息,处理问题时观点基本一致,利于双方关系的融洽;同时监所检察人员针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向监管机关通报,共同协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和纠正,易形成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的良好机制。

  三、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开拓和丰富了监所检察工作的监督手段,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创造了条件,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由于经费、技术、人员素质等多因素的制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网络化管理应用水平低
  虽然全市大部分的监所检察部门实现了与监管场所的监控、信息联网,但是从全市运行状况来看,部分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与网络化管理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网络化应用水平低,特别是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没用充分发挥。目前信息系统的工作仅停留在在押人员检察台帐的简单生成、检察日志的填写及各种表簿的录入工作上,且存在问题;一是部分检察室对各种“志账表”的填写不规范,千篇一律或者敷衍了事;二是部分检察室在开展禁闭、戒具等检察工作时只在检察日志中做简单记载,未在在押人员检察监督内容中录入相关内容;三是部分检察人员导入新入所人员台账时简单机械,未对所导入的信息进行认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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