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质量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许晓君 时间:2014-08-22
  (六)勘验、检查笔录
  (1)没有制作检查、搜查笔录,或检查、搜查笔录制作不规范,不能清晰反映相关物证、书证的来源。(2)未及时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或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过于简单,未记录现场被破坏的具体情形及扣押的涉案物品等内容。如破坏电力设备案中,在未缴获赃物且犯罪嫌疑人对电线的长度存有辩解的情形下,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仍没有反映被盗剪电线的具体长度。
  (七)视听资料
  (1)现场照片制作不规范,未能反映案发的具体路段,或没有拍摄指纹、撬痕、血迹等痕迹及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提取位置,甚至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形。如,陈详庄盗窃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与该案毫无关联。(2)未及时提取监控录像,致使证据因超过保存期限而灭失。
  (八)其他证据材料
  (1)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前科材料、立功自首材料等影响犯罪嫌疑人量刑方面的证据收集不及时。如喻某某贩卖毒品案,一个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材料未及时提取而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拖延了诉讼程序。(2)抓获、破案经过陈述过于简单、主次不分,侧重于罗列案发的具体经过及认定的证据,而未能清楚反映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的过程,甚至出现陈述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的情形。(3)辨认笔录的描述与言辞证据中的陈述不符;辨认笔录的描述过于简单笼统,未能充分反映出被辨认人在案发时的具体行为;辨认笔录制作不客观。如彭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及证人称,公安人员指着犯罪嫌疑人的相片让其辨认并指认该犯罪嫌疑人参与殴打,事实上他们所辨认的人并未参与。

  二、主要原因

  实务中,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存在上述证据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大方面:
  一是主观方面,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不强。主观臆断,只注重收集有罪证据,对证据中的合理疑点,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无罪辩解所产生的疑点,不调查排除;只注重收集口供,忽视固定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不重视补充侦查建议,案件经退查后往往仍难以补齐证据材料。
  二是客观方面,取证环境条件配备不完善。常年案多人少,警力配置不足,一线侦查工作多依赖辅警人员,而辅警人员素质不高,队伍参差不齐;经费、装备不齐全,难以充分广泛运用技术手段开展调查取证;缺乏相应细致的办案规范化指引;被害人、证人不积极配合等。

  三、措施和建议

  (1)侦查人员自觉增强取证规范化意识,在办案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两个《证据规则》的规定要求,规范侦查取证程序,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从源头上把好证据关口。(2)加强侦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包括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使侦查人员在熟悉各类证据的制作要求、掌握多发性罪名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汲取新的法律理念及技侦手段,应对复杂化、新型化的犯罪。(3)分门别类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证据收集的程序及要素的规定与要求,结合实际工作,细化办案流程,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规范化细则,为侦查人员取证提供指引。(4)完善公检法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问题达成共识,同时发挥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作用。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