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仲裁制度完善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韩方英 时间:2014-06-25
 摘要自从有人类社会以来,由于利益冲突的存在,就会发生各种矛盾和纷争。相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交往的日益频繁,争议的数量也随之增加了。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是法制发展史上一个恒久的话题。仲裁和诉讼作为最主要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各具特色。仲裁和诉讼的性质及特征是定位仲裁与诉讼关系的基础。仲裁则以当事人意思自治、经济、高效、灵活、便捷、快速、保密为特征,是一种颇为流行的替代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构成了民事诉讼的有益补充。但仲裁制度本身也存在其一定的弱点,因而完善仲裁制度离不开法院的支持与监督。 
  关键词民事诉讼 司法审查 法院监督 

   
  一、仲裁的概念与功能 

  (一)仲裁的概念 
  关于“仲裁”的含义,中国的法学家和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述,比较典型的说法有:“仲裁(称为公断)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即由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也称为公断(arbitration),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作为仲裁人或公断人(arbitrator)的这种第三者审理,由于其依据法律或者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 
  (二)仲裁的功能 
  仲裁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效、公正地解决纠纷。仲裁能够高效并且相对公正地解决纠纷,这是仲裁制度最主要的功能。仲裁之所以产生就是人们为寻求快速解决纠纷而创设的一种游戏规则,并约定大家共同遵守。如果仲裁不能解决纠纷,则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仲裁解决纠纷的特色首先是高效,基于效益因素,仲裁可以不必拘泥繁琐刻板的诉讼程序,而遵循商人们自行灵活约定的程序规则。 
  2.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是仲裁的另一功能。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使得仲裁通过裁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形成如同法院终审判决一样的既判力,对仲裁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和社会具有宣示性。 
  3.维护社会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仲裁是一种国家法律认可的争议解决方式,能够有效地解决一定范围内的民商事纠纷,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仲裁这种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是依靠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实现的。合理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维护社会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体现了仲裁的社会价值。

  二、民事诉讼的概念与功能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权利主体凭借国家力量实现民事权利的司法程序,是解决民事争议的公力救济。民事诉讼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进行,因而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严格依据民事实体法对纠纷作出判决,即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也不能背离法律的整体精神。在我国,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二)民事诉讼的功能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意识形态使得民事诉讼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法治的进步,程序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程序问题已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民事诉讼是通过国家公权力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主要手段之一,这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而体现出来的功能或作用也得到人们的更大关注。 
  诉讼作为一种社会机制和权力行使方式,其基本功能实质上是多层次的: 
  1.诉讼的直接功能是解决纠纷,调整利益冲突,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诉讼审判是纠纷的“法律”解决的典型形式,它所提供的是一种法律的标准答案,因此,也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参考系数。 
  2.诉讼是一个法律适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诉讼具有确认、实现或发展法律规范,保证法律调整机制的有效和正常运转,从而建立和维护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功能。相对于静态的法律规范体系,诉讼是法的动态运作方式之一,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与法的创制活动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 
  3.诉讼制度的建立与运作,是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和法的实现的重要环节。因此,诉讼的最深刻的社会功能还在于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诉讼的这种社会政治层面的功能是仲裁所不具备的。总之,民事诉讼的功能比仲裁的功能要宽泛许多。仲裁只能解决民商事纠纷中的某些部分,而诉讼几乎可以解决所有的民商事纠纷。

  三、仲裁与民事诉讼功能的局限性 

  (一)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诉讼是公力救济的产物,它从一开始就显示了国家的力量,从而体现了绝对的权威性。但是由于作为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的特点,诉讼从产生时起,就带有天生的制度上的缺陷。现代社会纠纷发展的新趋势决定了诉讼不可能承担解决全部纠纷的使命,民事诉讼似乎是一种公正得到了严格保证的完美制度,但实际上民事诉讼存在着许多局限性: 
  1.民事诉讼是一种成本高昂的制度。诉讼是一种高成本的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机制,国家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需要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民事诉讼相对而言比较花费时间。诉讼迟延或“积案”是几乎存在于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的一种令人烦恼的现象。产生诉讼迟延的原因可能是多样的,但根本的原因之一是诉讼要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因而诉讼程序比较繁琐刻板僵硬,耗时较多是不可避免的。 
  3.诉讼只是以既判力为基础的对纠纷的强制性解决,并不意味着纠纷在社会和心理上得到了真正的解决。诉讼并不一定是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的适当方法。判决结果也往往合法但不尽公平合理。 
  4.各个地方和各国法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地方保护或保护本国利益的色彩,使得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公正性有所怀疑,对法院的信赖程度也大打折扣。 
  5.法院难以审理复杂的纠纷。 
  6.诉讼与审判的公开性不仅是指对当事人双方公开,而且也是对全社会的公开;不仅是过程公开,证据和结果也是公开的。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不暴露于公众,这是许多当事人难以接受的。
  (二)仲裁的局限性 
  世间万物皆是一把双刃剑,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有其局限性,仲裁亦不例外。仲裁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1.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则可能造成仲裁员偏袒选定他的一方当事人,进而影响该仲裁员在仲裁中的公正性。同样的道理,首席仲裁员也有其主观倾向性。 
  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虽然满足了解决纠纷的经济高效的要求,但一旦裁决实体发生错误将难以得到纠正,这是仲裁的风险所在。 
  3.由于仲裁的保密性,仲裁活动受社会监督的程度大大减弱,裁决的透明度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4.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的这种民间性和独立性虽然是仲裁的一种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负面性,即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自由度过高,权力过大而制约有限。 
  5.仲裁不能及于仲裁协议以外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可以追加第三人,诉讼当事人还可以间接地参加诉讼程序,即潜在的当事人自己不直接参加诉讼,而由代表其利益的人进行诉讼来实现参加程序的方式。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