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缺欠及其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璐璐 时间:2014-08-22
  (二)先行处理程序方面
  从理论上讲,先行处理程序,就是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先行协商和处理的程序。先行处理程序实际上是为受害人和侵权机关提供了一个平等对话、友好商谈的平台,这样既有利于赔偿义务机关及时主动改正错误,又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然而,我国的先行处理程序实际是先行决定,未采用协商处理方式,而是直接由赔偿义务机关单方面审查办理作出赔与不赔以及赔偿方式与金额的决定,受害人并没有真正参与到先行处理的过程中来,只能被动接受处理结果,结果极有可能出现赔偿义务机关为了本机关的利益,决定不公平的情况,使得先行处理程序的存在价值被大打折扣。而且不管赔偿机关作出哪种决定,申请人都必须“被迫”花上两个月的时间等候其决定,方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仅适用于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此种情况实际上不仅拖延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赔偿委员会的决定
  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纠纷规定的最终解决途径是赔偿委员会的决定赔偿程序。即《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不难发现,我国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是一种非诉讼程序,实行的是“一审终结”制,即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均没有相应的诉讼权利,也没有上诉和要求复审的权利。该款的规定,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特别是刑事赔偿请求人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二审终审”救济的权利。
  此外,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采取的是“书面”审的形式,且是不公开进行的。双方当事人不见面、不开庭,也就无法对各自的主张进行举证、质证、也没有严格的听证。这种不公开,不透明的审理方式显然是与程序正义原则相冲突的,且往往会使双方的程序权利严重失衡,甚至导致暗箱操作。
  还需注意的一点是,根据自然正义的要求,最终解决刑事赔偿纠纷的机关必须是中立的,这是人们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基本原则。而我国赔偿委员会是由只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的,即赔偿委员会是由法官组成的。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无法保证其决定的权威性,也会产生一些矛盾之处。如,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检察院,就形成了法院“审理”检察院,产生了法院与法院监督机关检察院之间权力矛盾;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自己,就形成了法院“审理”法院,违反了程序公正的原则即“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可见,赔偿委员会的设置也是值得我们商榷的。

  三、完善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相关建议

  由上可见,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方面的瑕疵,不仅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而且严重影响了国家赔偿工作的展开,不利于请求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因此,修改和完善刑事赔偿程序已迫在眉睫,对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立法:
  (一)废除确认程序
  我国规定的确认程序不仅违反自然公正之原则,而且在程序设计上也存在重复性,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复议程序和决定程序的审查的内容均包含了对原案件的事实进行审查认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受害人讼累,不符合效率原则。可见,确认程序实无存在的必要性,,理当彻底废除。
  (二)先行处理程序应确立协商原则
  从上述我国先行处理程序存在的缺陷可知,主要问题在于赔偿义务机关单方面作出决定,未遵守协商原则。实际上,先行处理程序对疏减讼源,提高纷解决的效率,减轻审判机关的压力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和受害人就赔偿纠纷达成协议,受害人权利得到了救济,也就不需要进入繁杂的诉讼程序之中,节约了司法资源。可见,保留先行处理程序是十分必要的,为确保其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确立协商原则,保证受害人与赔偿义务机关有一个平等的对话、友好商谈的平台,便捷快速的解决纠纷。
  (三)决定程序改为诉讼程序
  我国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是一种不公开,书面审理,“一审终结”制的非诉讼程序,既没有双方的参与与对抗,也没有严格的听证,透明度很低,基本上难以实现实体正义。因此以司法程序作为最终解决问题的办法,即将决定程序改为诉讼程序,建立“二审终审制”的刑事赔偿诉讼程序,是保证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有效抑制暗箱操作等弊端。
  (四)完善刑事赔偿委员会的设置
  由于我国的赔偿委员会是由人民法院法官组成的,的确很难保证赔偿委员会的中立性。因此有学者指出,赔偿委员会可由法官、法学专家、人民代表等按一定的比例组成,隶属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保证赔偿委员会的中立性,这样既可以发挥人代作为监督机构的监怪职能既可以避免“到法院告法院”的情形,又符合回避原则,体现了刑事赔偿程序正义。笔者赞同此观点。
  综上所述,完善刑事赔偿程序是我国发展的必然趋势,不仅能保障社会公平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利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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