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哲学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映然 蓝蔚 时间:2010-09-02
  [摘要]社会与社会和谐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社会发展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但社会发展并不具有先验的自明性和自足性,并不地导向社会和谐;它必须被“合理性”所规定、所限定,才能实现与社会和谐的统一性;“整体”性发展、“选择”性发展、“适度”性发展是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发展方式。
  [关键词]社会发展;社会和谐;发展方式
  
  一、社会发展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在视域中,“发展”是指以多样性为基础,事物因相互作用而沿某一方向的螺旋式上升运动。社会发展。一般而言,就是指人类及其社会追求价值目标并付诸实践的创造性活动,是人通过主体性活动实现自己目的的过程。它以人的需要的满足和目的的实现为趋向,与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完善及人类生活的健康、幸福、文明联系在一起,它必须有助于社会持续、稳定、完善和人类生活健康、幸福、文明。社会发展是有限度的,它在一定条件集的基础上进行。条件集就是限度,个体行为受规则系统限制,发展受、文化系统限制,人类社会受生态环境系统限制,超越条件集单方面的狂飙突进,是为畸变,而在限度以内活动,社会发展则显现出负反馈或“循环”的特征。条件当然可以改变,限度也不是不能超越,但一则限度依然存在,即超越后会形成新的限度;二则超越必须在条件集允许的基础上进行,且超越后的条件集必须是平衡的,即一种条件的改变,能够带动其他条件的改变,或如“帕累托最优”所言,至少不损害其他所需条件。社会发展中贻害无穷的做法是,某些条件改变而另一些条件不变,甚至以牺牲另一些条件的存在为代价。
  “和谐”,最一般地说,就是事物之间的一种有序协调的秩序,其基础是事物的多样性。(1)和谐是以事物的多样性、差异性为前提的,即是说,没有差异,没有独立,就无所谓和谐。只有一种声音就谈不上,只有一种颜色就没有纹彩,只有一种味道就不成其美味。和谐不是单一、均质的状态。只是同一,这样的社会不是和谐社会,而是大一统的社会。(2)既然存在差异,和谐就不等于没有矛盾、没有冲突。恰恰相反,由于差异和独立的存在,矛盾和冲突必然是和谐社会中不可回避的现象。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不是和谐的社会,而是一个超强控制的社会。(3)和谐社会允许矛盾和冲突的表达,但并不等于是无序的,和谐包含着规范,包含着秩序,矛盾和冲突一定是在某种规范和秩序下表达出来的。(4)和谐是有条件的,是一种动态的和谐。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地打破旧的和谐,再解决不和谐,建立新的和谐,永无止境。(5)和谐可以体现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也可以体现在同一种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上。每种社会形态都有自己的“和谐”社会。将哲学范畴的“和谐”引入到政治领域,就产生了“和谐社会”的理想,进而成为人们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所谓和谐社会,就是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即构成社会的各种因素、各种关系相互协调、彼此包容、和睦共处、共同发展、安定有序的协调平衡状态。
  以上分析表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是有差别的两个范畴。(1)社会发展主要是一个关于社会向前运动的展开状态的描述性范畴,是相对于停滞、倒退而言的有方向的运动状态;而社会和谐既是状态的描述,也是以某种标准对某状态的评价,是状态描述性范畴与结果评价性范畴的统一。(2)社会发展更多地表征社会某一领域、某一方面和某一层次的向上运动,因而有所谓“发展不平衡”问题;而社会和谐则主要标示社会整体领域、整体方面和整体层次的积极运动。(3)社会发展具有多向性和多样性,既有社会客观的运行方向或内生方向,也有通过人的自主设计所谋求的方向。由于自然的或社会的原因,社会发展往往具有多种方向同时生成的性质,比如能源的使用与资源耗费或污染等同时生成,财富的聚集与财富的转移同时生成。因此,社会发展与发展代价相伴而生,如果发展代价超过一定程度,则这种发展的结果往往是不和谐。(4)社会发展是人性的实现方式,但是在某种条件下,却往往以人性的丧失为代价,造成对于人性的开放性、创造性、批判性和超越性等品质的压抑。呈现社会发展与人性的背反。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人性发展是直接同一的。(5)社会发展主要是手段意义的范畴,而社会和谐直接就是目的,如果手段凌驾于目的之上而忽略自身的价值旨归,则有可能形成“发展崇拜”,至于手段背后的真正目的则可能被遮蔽。
  虽然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是有差别的两个范畴,但它们又不是相互割裂的。一方面,发展创造和谐,“和谐”是在发展中也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得以实现。和谐作为一个环节包含在发展中并被发展所决定。没有以多样性为标志的发展:“和谐”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发展问题不解决,和谐就会成为乌托邦。由此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社会发展。古往今来,贫困是社会不和谐最主要的根源,而发展是消除贫困的根本途径。特别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然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社会分工就会混乱,社会差异就会转化为激烈的社会冲突。当今社会主义国家的种种不足和缺陷,可以说都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有关。如果生产力老是上不去,连社会主义制度都保不住,还谈什么和谐社会呢?!“发展是硬道理”,“讲社会主义,首先就要使生产力发展,这是主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表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社会发展并不具有先验的自明性和自足性,并不自然地导向社会和谐。它必须被“合理性”所规定、所限定,才能实现与社会和谐的统一性。社会的发展目的和发展方式如果背离了性或目的性,如果没有对于发展过程中所关涉的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目的与手段、事实与价值、局部与整体、短期与长期、个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等复杂关系的辩证把握,则又阻碍社会和谐。许多发展家的都已说明:并非所有的经济增长都一定能带来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只有合理性的发展才能带来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而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的发展常常会带来社会的动荡和不安。当然,社会发展也需要外在的和谐作条件,诸如政治条件、自然和社会环境、道德和心理素质等等。但是必须看到,这些外在条件也是由发展本身所决定的,也必须从发展本身出发去创立。因而,当这些条件能真正适合发展而创造出来,它们也就从外在转化为内在,与发展形成一种有机统一的系统。因为所谓外在的条件,也是在相对意义上,就其实质而言,它们也在发展之中,而非在发展之外。
  
  二、社会合理发展是社会和谐的根本实现方式
  
  所谓的社会合理发展是指建立在对社会发展的现实(包含发展观和发展模式)的反思、批判、建构和完善基础上的,为达到社会整体更好的发展效果中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实现,而达到的社会发展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所谓合理的实践活动是真正的人的活动,是超越了动物式本能活动和非人的对抗式与盲目式的活动,是内在的尺度与外在的尺度统一的活动,是具有反思性(生命活动本身成为意志和意识的对象)、全面性(活动时空要素的整体性)、广泛性(整个外部世界成为活动对象)、对活动结果具有支配权(活动与享受的一致性)的活动。
  
  1.合理的实践活动和合理的社会发展方式创造着对象的和谐,即在改造和创造客观世界、人化自然的过程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实践是自然与社会统一的基础。人通过实践使天然自然这个“自在之物”转化为体现人的目的、满足人的需要的“为我之物”,这是自然的“人化”过程。与此同时,又形成、改造和创造着人类自身的社会关系,没有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有人与自然的现实关系,因此,自然的“人化”过程,同时就是人类世界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紧密相连。正如马克思所言:“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基于这样的认识,合理的实践活动和合理的社会发展方式,改变了原来与自然相对立的掠夺式的实践方式,而以一种新的以维护生态平衡、解决生态危机为目标的合理的实践方式出现。在这种合理的实践方式中,人将成为自然界自觉的一部分,与自然和谐共存,相辅相成,协调发展,实现自然规律与人性的结合。   2.合理的实践活动和合理的社会方式创造着人类自身的和谐,即创造着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的合理实践活动不仅把整个界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生成“人化自然”和人类,并在更根本的意义上推动真正的人的形成。“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人类实践活动及其结果不仅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公开的展示”,而且内化到人的肉体与精神之中。“人们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自觉的和真正的主人,因为他们已经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了。”人与人的和谐本质上是利益关系、人际关系的和谐。因此,合理的实践活动和合理的社会发展方式使人以真正的主体身份不断完善自身,不断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而自觉建立起公正、有序、充满活力的社会制度以及文明、诚信、友善、协作的人际环境。“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用整个社会的力量来共同经营生产和由此而引起的生产的新发展,也需要一种全新的人,并将创造出这种新人来。”正是这种合理的实践活动和合理的社会发展方式,不仅改造和创造着客观世界、人化自然,而且创造人类自身,创造人类思维、意志、审美及人的各种能力;不仅创造着对象的和谐,而且创造着能理解和创造和谐的主体及其和谐能力。
  
  3.合理的实践方式和社会的合理发展是通过两次提升达到两个和解的过程来实现的。两次提升即在物种方面把人从其余的动物中提升出来和在社会方面把人从其余的动物中提升出来。物种提升凸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标志着人在自然界的地位。社会提升凸现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标志着人在社会中的地位。马克思认为,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两次提升是以两个和解即“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为基础的,而合理的实践方式和社会的合理发展正是通过两次提升达到两个和解的过程来实现的。人类与自然的和解实质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这种和解是人与自然界之间的互动过程。一方面表现为自然界向人的生成,即人通过物质生产活动“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人“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另一方面,这种互动又是人向自然界的融化,实现人的自然化。人通过物质实践活动广泛掌握和同化自然力,利用自然物的属性来丰富和充实自己的生命活动,使自己能力的提高和发展根植于自然系统的演化之中。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与自然和解”的实践基础。“人类本身的和解”就是从冲突对抗式的社会交往实践向对话和谐式的社会交往实践转变。
  
  三、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发展方式
  
  这是基于前两个问题而提出的事实与价值选择和具体操作问题。我们的基本立场和看法是:
  
  1.整体性发展。和谐发展要求我们,应立足于人及其周围世界的整体性,充分开发和利用主体自身的潜能及周围环境中的有利条件推进发展,并注意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我们讲的社会发展,是以建设为中心、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是顺应世界潮流与我国自身发展要求相结合的、人与自然相和谐的可持续的发展。只有坚持发展的全面性,才能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物质基础、政治保障和精神支撑。只有坚持发展的协调性,才能有效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良好环境。只有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才能使和谐社会构建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2.选择性发展。从理论上讲,为了发展我们就应当选择最佳的发展模式,采取最合理最有效的手段,但事实上。我们只能在现有条件下并按照所能掌握到的信息来推进发展。由于社会发展自身具有的矛盾性质,我们在确定发展模式和手段时,往往会面临两难选择。因而,我们只能权衡利弊轻重,“有所为有所不为”。这里既要考虑“能不能做”的问题,更要考虑“应不应做”的问题。同时,又要善于把握事物的变化,适时地调整乃至重新安排发展规划。
  
  3.适度性发展。和谐发展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类采取怎样的实践方式和实践行动都是通过人类自身的自主选择来实现的。如果否定了人的自主选择的可能性,那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和谐发展的可能性。因为,完全受制于外在压力、完全由生命本能驱使的活动是不能称之为和谐发展的活动的。与此同时,人的选择活动不能为所欲为,必须尊重客观,这就要求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发展的限度,掌握发展的适度原则。因为发展的方向、性质和途径,在根本上是由发展主体或承担者自身的性质结构及边际条件所决定的。在主体自身的性质结构和条件未发生根本改变之前,决不能揠苗助长式地推进发展,那样只能适得其反、欲速则不达。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发展的限度是人们不能随意逾越的。这个问题在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是有经验教训的。当然,发展本身就是原有条件的变化和创新,所以发展的限度又是相对的。发展限度的不断确立和不断突破,是发展的连续性和间断性的体现,这是发展的重要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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